孤儿和困境儿童摸底和基本生活保障
申报工作 一、对象范围
凡具有缙云县户籍的下列儿童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分两类:一是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二是社会散居孤儿。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是指未满18岁的公民,下同。
(二)困境儿童。是指流浪未成年人和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县实际,目前重点保障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以及困难家庭的重残、重病儿童。具体包括:
1、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主要是指:
(1)父母双方均失踪(失踪两年以上,下同)、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患重病1年以上,分类参照《缙云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缙政办发„2013‟156号)中规定的病种,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5)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 2、困难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儿童。主要是指: (1)低保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儿童。 (2)低保边缘户中的重残、重病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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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儿童。 二、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确定,困难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城镇低保标准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和低保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儿童,
不再享受城乡低保金。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重残儿童,不再享受重残补助金。
三、申请程序
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由孤儿、困境儿童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对孤儿、困境儿童情况及其监护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核定、审批意见。经审批同意的,县民政局与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①《缙云县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②社会散居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信用社卡(折)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4张;③父母死亡(失踪)的,提供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患重病的,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种证明;⑤重残的,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⑥长期服刑在押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⑦强制戒毒的,提供公安部门实施强制戒毒的证明材料;⑧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证明;⑨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读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⑩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其它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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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医疗保障,孤儿和困境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实施物价补贴制度。三是教育优惠政策。四是与低保对象享受同等的其他优惠政策。
五、享受终止条件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停发基本生活费:
1、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自被收养的次月起不再发放。2、对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孤儿、困境儿童,自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次月起不再发。3、孤儿、困境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在校学生则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非在校生则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后不再发放。4、儿童自身、父母疾病治愈或家庭生活状况明显改善等原因不再列入发放范围的儿童,自作出终止发放决定的次月起不再发放。5、其他需停发的情形,自作出终止发放决定的次月起不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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