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12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和《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对我司目前开展的政府平台业务有指导意义的条文如下: 一、对财产权类信托业务有影响的条文
1、指导意见第17条项下的“各银行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2、说明第3条项下的“对于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允许新增贷款,但是必须纳入监管类管理。”
上述条文表明,金融机构只能针对监管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贷款。目前,已有一批之前调整为退出类的平台,由于有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贷款,已被调回监管类。 实际操作中,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余额中有针对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的贷款,则该平台极有可能被重新调回监管类管理。公司目前对该类平台不准入。
2、如果有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但是银行借款余额中没有针对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的贷款。公司对于该类平台一事一议。
3、作为基础资产和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不得为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
4、拆迁安置房要根据其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属于保障性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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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等公益性项目。
5、对于压缩类的平台,该平台的后续融资能力未来将受到限制,可能对未来的还款能力造成影响。 二、对信托贷款类信托业务有影响的条文
1、指导意见第18条:各银行应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融资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支持类”指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新增贷款的融资平台;“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为保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的融资平台;“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融资平台。
2、指导意见第21条: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融资平台,各银行一律不得新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一是信贷分类结果为“压缩类”的;二是借款人为异地融资平台的;三是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四是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为新增贷款提供担保承诺的;五是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土地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七是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八是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
求的。
注:上述两条仅为对信托贷款类业务有重要影响的条文,12号文中的所有条文均适用信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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