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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2021-12-28 来源:独旅网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作业实行持证上岗的原则.

第三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维护等.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三)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其它移动起重机作业与安装、拆除、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作业、安装、拆除与维修;起重指挥司索等。

(四)厂内机动车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瓶车、翻斗车等作业。

(五)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六)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安装、拆除与维修。 (七)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八)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九)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十)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十一)水上作业:轮机驾驶、水手。 (十二)其它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

第二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以上第四条所指的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才能上岗作业,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复审和换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实行全国统一式样和技术规格,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四)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处理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单位人事部门应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九条 录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在岗人员,要及时组织复审或换证。

特种作业人员在自己的操作证有效期到期前有义务通知或提醒用人单位。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提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或换证申请。复审准备内容为: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四)安全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特种作业制定必要的安全生产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操作规程,经常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档案,主要内容

为:

(一)特种作业证件、复审记录复印件; (二)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三)健康检查情况记录; (四)安全作业记录; (五)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年初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下达年度培训计划,由公司培训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保证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为100%,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单位所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情况,列表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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