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公司委托41所开展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有以下几类:
a)电工作业;
b)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c)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d)单位内部特种车辆驾驶; e)登高架设作业; f)压力容器作业。
1、严格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如发现特种设备有异常情况时,必须报告专业维修人员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
2 未取得特种设备设计、制造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设计、制造特种设备。
3 对特种设备进行安装、大修、改造的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4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放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5 单位在购买、使用特种设备时应选择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
6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安装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安装许可证,经安全检验合格后,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的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7 使用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应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9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应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10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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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版本:第 A 版 状态:A/0 生效日期:20130905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本节: 第2 页 共2页 11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12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满足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13 电梯出厂时,应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装装备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应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14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15 起重机械出厂时,应附有产品或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标明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起重机械的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应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16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两年。
17 厂内的机动车辆出厂时,应附有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车辆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
18 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19 厂内机动车辆在厂区主干道行驶时速为5km/h。
20 对违反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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