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特
种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6、制冷作业; 7、液化气充装作业。
第三条 厂人事劳资处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
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
第四条 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
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抚顺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六条 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劳动
保护教育中心、市锅炉检测所、市电业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费用自理。
第七条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
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
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
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扣证12个
月,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
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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