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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管理规定

2024-01-20 来源:独旅网


特种作业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种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6、制冷作业; 7、液化气充装作业。

第三条 厂人事劳资处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

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

第四条 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

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抚顺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六条 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劳动

保护教育中心、市锅炉检测所、市电业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费用自理。

第七条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

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

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

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扣证12个

月,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

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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