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
任
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理念,强化和落实各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感,实行责任到人的目标管理,保证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健康安全,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实现以下安全管理目标:
1、火灾事故为“0”;
2、工伤死亡事故为0、1-8级工伤伤残事故为“0”;
3、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验合格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安全隐患整改率100%。
5、新职工上岗前安全培训合格率100%。
二、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各单位负责人即为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各自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带头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实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法措施,按照公司要求,定期组织联合安全大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罚和落实,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对事故隐患按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
4、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有效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5、加强对本单位重点部位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本单位不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6、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执行。
7、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形势,总结、讲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8、根据下发的安全双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文件,定期组织职工学习与演练。
9、持续完善安全双体系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10、及时、如实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并坚持落实“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调查安全生产事故。
三、考核规定:
1、单位发生火灾和工伤死亡事故的,根据《2018年度公司经营目标协议书》考核指标要求,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扣除所有年终奖;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向总经理述职。
2、单位发生重伤安全事故(造成事故受害人1至8级工伤伤残),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0元。
3、轻伤事故(造成事故受害人9至10级工伤伤残),每发生一起,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3000元;
4、轻微伤事故(未构成工伤伤残等级,医疗、各类补偿费用金额超过1万元的),每发生一起,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元。
5、上述条款与《工伤事故处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等公司制度同时执行;后果特别严重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其它未尽事项,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四、本责任状一式二份,公司、签订人各持一份。
五、本责任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至( )年 ( ) 月 ( ) 日止。
公司章或法人签字:
安全第一责任人: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
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负有生产经营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生产经营领导人员。
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
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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