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岗位人员安全行为,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三违”细则。
第一条 上班迟到、班前会上睡觉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二条 未组织班前会入井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培训三天。
第三条 酒后入井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三天。
第四条 穿化纤衣服下井,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条 携带烟草、明火入井或在井下吸烟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条 下井人员携带手机或其它电子物品下井,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七条 不执行入井检身制度,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八条 工作服衣袖不系扣,头灯、自救器斜背在肩上,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九条 戴安全帽不系带,上下班途中手拿安全帽,井下作业地点休息时取下安全帽当坐垫,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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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井下作业时,私自拆卸矿灯自救器,罚款50元,并且按原价赔偿矿灯自救器。
第十一条 不遵守检身员管理,故意互相嬉戏打闹者,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没有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者,罚款100元,停工培训一天。
第十三条 违规走辅运大巷者,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 扒、蹬、跳车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五条 乘坐人车时,不关车门或互相嬉戏打闹。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 乘车时横七竖八乱躺,或将身体、携带物件伸出车外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躺在移变、电缆上睡觉者,罚款2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十八条 无证上岗或持证过期上岗者,罚款2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十九条 睡岗、脱岗、空岗者,罚款2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二十条 跨转载机、皮带机,不走行人过桥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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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敲帮问顶不使用专用工具,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 用过的棉纱、布头不用铁通盛装,乱扔乱放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
第二十三条 不规定进行现场交接班,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
第二十四 早出井、早消卡等行为,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二十五条 登高作业未使用安全带或防护绳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二十六条 乳化液配比浓度不达标,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进行教育。
第二十七条 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作业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二十八条 开工前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生产条件,冒险继续组织生产者,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三十条 单体支护不规范,不垂直顶板者,按每根50元罚款,并进行现场批评教育。
第三十一条 支架不接顶,初撑力不达标,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现场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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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采煤机开机时不发警报,停机时不闭锁,发现一次罚款200元,队组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
第三十三条 采煤机停机时滚筒不落地,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三十四条 采煤机开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未确认机组转动范围内有无人员及障碍物就开机,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三十五条 采煤机内外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继续割煤,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带班队长。
第三十六条 割煤时采煤机前方支架伸缩梁或护帮板未收回或收回不及时,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三十七条 跟机拉架时,架前、架间、支架附近有人作业,盲目拉架,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三十八条 采煤机割煤时留顶底煤或割顶底板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三十九条 采煤机割煤时顶底板割不平或出现台阶,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四十条 采煤机割煤后拉架跟不上,护帮板打不到位,发现一架罚款100元,并进行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一条 人员进入机道或跨越运转设备时,不停机闭锁,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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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转载机、皮带机、输送机司机在设备运行状态下处理堆煤和浮煤,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四十二条 输送机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时,不及时停机处理,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三条 机头机尾维护时,运输机、转载机等设备不停机闭锁,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 更换截齿不闭锁采煤机,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 人员登上滚筒跟换截齿,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六条 液管跑、冒、滴、漏不处理,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七条 人员进入空顶作业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八条 干打眼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九条 工作面迎头排水不及时造成积水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条 巷道贯通时不按规定加强支护,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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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综掘机司机开机时未及时开启喷雾,并佩戴防尘口罩,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二条 综掘机停机后不使用停机闭锁按钮,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三条 综掘机在不闭锁状态换截齿,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四条 综掘机割煤后退机达不到规定距离,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五条 机掘工作面割完煤后不进行敲帮问顶,直接进入工作面作业,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六条 掘进过程中,不按作业规程施工,超控顶作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未及时紧固锚杆,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八条 少使用锚固剂降低支护质量,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十九条 锚杆打设间排距超过规程规定范围,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十条 锚杆不及时紧跟工作面,超循环作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十一条 私自锯锚杆、锚索,降低支护质量,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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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不合格及失效锚杆不及时补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十三条 喷浆时不戴防尘口罩,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六十四条 喷浆时不使用净化水幕,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六十五条 喷浆料管堵塞后,处理喷浆料管时喷头对人,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六十六条 开皮带不打信号,开动设备时不进行点动,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六十七条 皮带、溜子运行期间,人员不走过桥跨皮带、溜子,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六十八条 一人开多部设备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六十九条 不发信号或信号不清晰就随意停开皮带、溜子等设备,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七十条 机电设备不按规定注油,注油时不用注油器,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七十一条 用铁丝代替专用销子,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七十二条 带电挪移电气设备,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部门负责人对其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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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不按规定试验各种保护装置,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部门负责人对其谈话。
第七十四条 高压作业时,不使用绝缘用具,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七十五条 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强行送电,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七十六条 检修设备时开关不打到零位、不闭锁,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七十七条 设备检修时,不挂接地线,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七十八条 检修机电设备时,不执行停电挂牌,而约定时间或传话送电,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七十九条 检修电气设备时,不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八十条 检修电气设备不验电放电,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八十一条 通信、信号电缆与高压电缆混挂在一起,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八十二条 用铁丝吊挂电缆,罚款1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八十三条 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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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机电设备甩保护,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八十五条 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继续运行,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八十六条 机电设备失爆不处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八十七条 人员在电缆、移变上坐,卧者,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八十八条 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八十九条 设备连接处的连接螺栓松动不及时紧固继续使用,罚款1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九十条 皮带机尾无防护栏,罚款1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九十一条 电、氧焊前未对作业区域洒水,并配备灭火器、洒水软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九十二条 电、氧焊完毕未及时清理现场并再次洒水,未按要求留人看守,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九十三条 氧焊作业时,氧气、乙炔瓶放置安全距离不够,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九十四条 机车运行时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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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司机离开座位时,不取下控制手把,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九十六条 车辆停放不设阻,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九十七条 拉放车物料捆绑不牢,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九十八条 拉人车运送人员时,超员乘坐,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九十九条 拉料车坐人者,罚款司机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条 不按规定注氮或喷洒阻化剂者,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零一条 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探头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瓦斯超限后,不按规定及时断电撤人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人员下井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零四条 瓦检员不在规定地点交接班,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零五条 瓦检员一人多面,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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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不按规定清洗气室或不在规定地点对零,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一百零七条 瓦检员不按瓦斯设置点规定的时间、路线检查瓦斯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瓦检员漏检,不认真填写牌板,不及时填写瓦斯检查图表,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对高冒出瓦斯区域,瓦斯检查有少检漏检现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距超过规定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一十一条 风筒距工作面超过规定,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一十二条 风筒有破口、接口不严未及时处理,一个破口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一十三条 风筒不按标准吊挂,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一十四条 风门、闭墙工程质量低劣,漏风严重,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一百一十五条 风门连锁装置失效不及时维修,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同时开启两道风门,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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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矿车撞开风门,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一百一十八条 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有杂物,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一十九条 隔爆水袋破损、水量不足未及时更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二十条 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位置悬挂,吊挂不标准,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二十一条 大巷、工作面、回风流及各转载点喷雾不按规定使用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二十二条 风电、瓦斯电闭锁失灵,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不按规定进行风机切换实验,罚款2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二十四条 风机停风不撤走人员,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二十五条 私自打开密闭,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不按探放水设计及相关规定进行探放水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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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或煤体注水不合格,罚款1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一百二十八条 钻孔不及时进行封堵,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一百二十九条 钻机固定不牢固,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三十条 钻机运行不平稳,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三十一条 钻杆钻进时出现卡钻,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水仓等危险区域无防护栏或警示标志,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不按规定运送火工品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风筒断开未及时处理导致工作面风量不足的,罚款500元,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运送火工品导致火工品丢失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因操作失误导致探头误报警的,罚款500元,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排放瓦斯不严格执行“断电、限量、撤人“三原则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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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追回所丢火药雷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爆破过程中没有按照要求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或用其它代替的,罚款500元,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电器严重失爆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带电检修电器设备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故意破坏通风设施,导致风流短路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本细则若与上级公司冲突者,按上级公司执行,本细则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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