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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

2022-04-18 来源:独旅网
地铁测量主要工作

1 总 则

1.0.1 为适应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技术要求,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可靠和安全适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新建和旧线改造及运营期间的工程测量。 1.0.3 在同一城市内的轨道交通工程控制测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平面和高程系统应与所在城市平面和高程系统一致;

2 工程建设前应在城市一、二等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专用平面、高程施工控制网,其与现有城市控制网重合点的坐标及高程较差,应分别不大于50mm和20mm;

3 施工前应对已建成的平面、高程控制网进行复测,建设中应对其进行检测。

1.0.4 城市间的轨道交通工程控制测量除应满足本规范1.0.3条中的2、3款外,还应采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当城市间坐标、高程系统不一致时应进行相应的换算。

1.0.5 线路工程控制测量应采用附合导线(网)和附合高程路线的形式。特殊情况下采用支导线、支水准路线时,必须制定检核措施。

1.0.6 在隧道贯通前,联系测量、地下平面控制测量和地下高程控制测量,随工程进度应至少独立进行三次,满足限差后应以各次测量的平均值指导隧道贯通。

1.0.7 暗、明挖隧道和高架结构横向贯通测量中误差应为±50mm,高程贯通测量中误差应为±25mm。

1.0.8 施工期间内和运营期一定时间内,应对线路结构和临近主要建筑、管线等进行变形监测,并应制定应急变形监测方案。

1.0.9 竣工测量应按工程竣工验收要求进行,其工作内容和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测量规范、工程验收规范以及工程资料管理相关要求。

1.0.10 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定期对测量仪器和工具进行检定。作业时应避免作业环境对仪器的影响。

1.0.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地面平面控制测量

3.1 一般规定

3.1.1 地面平面控制网应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划网中各条线路建设的先后次序,沿线路独立布设。布网时应根据线路延伸和与其它线路交叉状况,在线路延伸和交叉地段,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控制点相重合。城市近期规划与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较多构成网络且原城市控制网不能满足建设需要时,宜建立一个覆盖全部线路的整体控制网。

3.1.2 平面控制网由两个等级组成,一等为卫星定位控制网,二等为精密导线网组成,并分级布设。

3.1.3 平面控制网的坐标系统应与所在城市现有坐标系统一致。投影面高程应与城市现有坐标系统投影面高程一致,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轨道的平均高程与城市投影面高程的高差影响每千米大于5mm时,应采用其线路轨道平均高程作为投影面高程。

3.1.4 向隧道内传递坐标和方位时,应在每个井(洞)口或车站附近至少布设三个平面控制点作为联系测量的依据。

3.1.5 凡符合卫星定位控制网和精密导线网要求的现有城市控制点的标石应充分利用。

3.1.6 对已建成的卫星定位控制网和精密导线网应定期进行复测。第一次复测应在开工前进行,之后应每年或两年复测1次,且应根据控制点稳定情况适当调整复测频次。复测精度不应低于初测精度。

3.2 卫星定位控制网测量

3.2.1 卫星定位控制网测量前,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规划设计,收集、分析线路沿线现有城市控制网的标石、精度等有关资料,并按静态相对定位原理布网。

3.2.2 卫星定位控制网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卫星定位控制网主要技术指标 平均边长 最弱点的点位 相邻点的相对 (km) 中误差(mm) 点位中误差(mm) 最弱边的相 对中误差 与现有城市控制点 不同线路控制网重合点坐的坐标较差(mm) 标较差(mm) 2 ±12 ±10 1 100000 ≤50 ≤25 3.2.3卫星定位控制网相邻点间基线精度按3.2.3式计算。

22(3.a(bd)

2.3)

式中 б—— 标准差,即基线向量的弦长中误差(mm);

a —— 固定误差(mm);

b —— 比例误差系数(1×10-6); d —— 相邻点间的距离(km)。

3.2.4 卫星定位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守以下原则:

1 卫星定位控制网内应重合3~5个现有城市一、二等控制点,控制点应均匀分布。在不同线路交叉有联络线处或同一线路前后期工程衔接处应布设2个以上的重合点,重合点坐标较差应满足表3.2.2的相关要求;

2 卫星定位控制网应沿线路两侧布设,控制点宜布设在隧道出入口、竖井或车站附近,车辆段附近应布设3~5个控制点,相邻控制点应满足通视要求;

3 卫星定位控制网非同步独立观测时,必须构成闭合环或附合路线。每个闭合环或附合路线中的边数不应大于6条。 3.2.5 卫星定位控制点的选点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控制点间应有两个以上方向通视;

2 当利用已有城市控制点时,应检查该点的稳定性及完好性;

3 控制点应选在利于长久保存、施测方便和施工变形影响范围以外的地方; 4 建筑上的控制点应选在便于联测的楼顶承重结构上;

5 控制点附近不应有大面积的水域或对电磁波反射(或吸引)强烈的物体; 6 控制点距无线电发射装置间距应大于200m,距高压输电线的间距应大于50m。

3.2.6 卫星定位控制点均应埋设永久标石。建筑顶上的标石可现场浇注。标石宜按本规范附录A中的图A.0.1、图A.0.2、图A.0.3型式和规格埋设。埋石结束后应按本规范附录A中A.0.6绘制点之记,点位标识应牢固清楚,并应办理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

3.2.7 车站、洞口和竖井附近建筑上的卫星定位控制点上宜建造三脚钢架或竖立照准杆,三脚钢架宜按本规范附录A中的图A.0.4规格制作。

3.2.8 卫星定位控制网测量作业的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2.8的规定。

表3.2.8 卫星定位控制网测量作业基本技术要求 项目 接收机类型 观测量 接收机标称精度 卫星高度角(°) 同步观测接收机(台) 有效观测卫星数(颗) 平均重复设站数(次) 观测时段长度(min) 数据采样间隔(s) 点位几何图形强度因子(PDOP) -6要求 双频或单频 载波相位 ≤(10mm+2×10×D)(D为相邻点间的距离) ≥15 ≥3 ≥4 ≥2 ≥60 ≤10 ≤6 3.2.9 作业前应对卫星定位接收机和天线等设备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仪器检定结果、电池容量、光学对中器和接收机内存容量等。

3.2.10 观测前应根据接收机数量、控制网设计图形以及交通情况编制作业计划,观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3.2.11 卫星定位控制网观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天线定向标志应指向正北,且经整平、对中后,其对中误差应小于2mm; 2 每时段观测前、后量取天线高各一次,两次互差小于3mm时,应取其两次平均值作为最后结果;

3 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开机作业,保证同步观测同一组卫星。观测开始后,应及时记录或输入有关数据并随时注意卫星信号和信息存储情况。外业观测手薄应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0.5的内容逐项填写;

4 每日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将存储介质上的数据进行拷贝,并应及时将外业观测记录结果录入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

3.2.12 平差前应对观测数据进行预处理。基线解算时,对于小于8km的短基线必须采用双差相位观测值和双差固定解;对8~30km长基线可在双差固定解和双差浮点解中选择最优结果。对周跳较多或数据质量欠佳的时段应进行删除或用分段处理后的数据进行解算。基线解算采用卫星广播星历坐标值作为基线解的起算数据,基线解算结果中基线长度中误差输出值不应超过2σ。

3.2.13 卫星定位控制网外业观测的全部数据应经同步环、独立环及复测边检核,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同步环各坐标分量及全长闭合差应满足式3.2.13-1~式3.2.13-5的要求:

N (3.2.13-1) 5NWy≤ (3.2.13-2)

5N (3.2.13-3) W≤ z5Wx≤

WWx2Wy2Wz2 (3.2.13-4) W≤

3N (3.2.13-5) 5式中 N —— 同步环中基线边的个数;

W —— 环闭合差。

2 独立基线构成的独立环各坐标分量及全长闭合差应满足式3.2.13-6~式3.2.13-9的要求:

Wx≤2n (3.2.13-6) Wy≤2n (3.2.13-7)

Wz≤2n (3.2.13-8) W≤23n (3.2.13-9)

式中 n —— 独立环中基线边的个数。

3 复测基线长度较差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ds≤2n (3.2.

13-10)

式中 n —— 同一边复测的次数,通常为2。 3.2.14 卫星定位控制网的平差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全部独立基线构成闭合图形,以三维基线向量及其相应方差协方差阵作为观测信息,以一个点的城市现有WGS-84坐标系的三维坐标作为起算数据,在WGS-84坐标系中进行三维无约束平差,并提供WGS-84坐标系的三维坐标、坐标差观测值的总改正数、基线边长及点位和边长的精度信息。基线向量改正数的绝对值应满足式3.2.14-1~式3.2.14-3的要求:

Vx≤3 (3.2.14-1) Vy≤3 (3.2.14-2)

Vz≤3 (3.2.14-3)

2 应在所使用的城市坐标系中进行约束平差及精度评定,并应输出相应坐标系中的坐标、基线向量改正数、基线边长、方位角以及相关的中误差、相对点位中误差的精度信息,转换参数及其精度信息等。基线向量的改正数与同名基线无约束平差相应改正数的较差应满足式3.2.14-4~式3.2.14-6的要求:

dVx≤2 (3.2.14-4) dVy≤2 (3.2.14-5)

dVz≤2 (3.2.14-6)

3.2.15 进行约束平差后,当卫星定位控制点与现有城市控制点的重合点的坐标较差大于本规范表3.2.2的规定时,应检查已知点是否可靠,并对约束控制点和控制方位角进行筛选后,重新进行不同约束控制点或不同约束方位角的不同组合的约束平差。

3.2.16 卫星定位控制网测量结束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技术设计书;

2 控制点点之记及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 3 控制网示意图;

4 外业观测手簿及其它记录; 5 控制网平差及精度评定资料; 6 控制点成果表; 7 技术总结。

3.3 精密导线网测量

3.3.1 精密导线网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精密导线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水平角测回数 边长测回数 相邻点的 平均 闭合环或附每边测测距 测角中方位角 全长 相对点位 边长合导线总长距中误相对中 误差Ⅰ级全Ⅱ级全Ⅰ、Ⅱ级 闭合差 相对 中误差 (m) 度(km) 差(mm) 误差 (") 站仪 站仪 全站仪 (") 闭合差 (mm) 往返测距 350 3~4 ±4 1/60000 ±2.5 4 6 ±5n 1/35000 ±8 各2测回 注:1 n为导线的角度个数,一般不超过12; 2 附合导线路线超长时,宜布设结点导线网,结点间角度个数不超过8个; 3 全站仪的分级标准执行本规范附录A中表A.0.7的规定。

3.3.2 精密导线网应沿线路方向布设,并应布设成附合导线、闭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的形式。

3.3.3 选择精密导线点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附合导线的边数宜少于12个,相邻边的短边不宜小于长边的1/2,个别短边的边长不应小于100m;

2 导线点的位置应选在施工变形影响范围以外稳定的地方,并应避开地下构筑物、地下管线等;

3 楼顶上的导线点宜选在靠近并能俯视线路、车站、车辆段一侧稳固的建筑上;

4 相邻导线点间以及导线点与其相连的卫星定位点之间的垂直角不应大于30°,视线离障碍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避免旁折光的影响;

5 在线路交叉及前、后期工程衔接的地方应布设适量的共用导线点; 6 应充分利用现有城市控制点标石。

3.3.4 在地面宜按本规范附录A中图A.0.8的规格埋设精密导线点标石,在楼顶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图A.0.3规格埋设标石。埋设结束后应绘制点之记。 3.3.5 导线测量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查与校正,同时记录检校结果。 3.3.6 导线点上只有两个方向时,其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采用左、右角观测,左、右角平均值之和与360°的较差应小于4"; 2 前后视边长相差较大,观测需调焦时,宜采用同一方向正倒镜同时观测法,此时一个测回中不同方向可不考虑2C较差的限差;

3 水平角观测一测回内2C较差,Ⅰ级全站仪为9",Ⅱ级全站仪为13"。同一方向值各测回较差,Ⅰ级全站仪为6",Ⅱ级全站仪为9"。

3.3.7 在精密导线网结点或卫星定位控制点上观测水平角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附合导线两端的卫星定位控制点上观测时,宜联测两个卫星定位控制点方向,夹角的平均观测值与卫星定位控制点坐标反算夹角之差应小于6";

2 方向数超过3个时宜采用方向观测法,方向数不多于3个时可不归零; 3 方向观测法水平角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表3.3.6 方向观测法水平角观测技术要求(") 全站仪的等级 Ⅰ级 Ⅱ级 半测回归零差 6 8 一测回内2C较差 9 13 同一方向值各测回较差 6 9 3.3.8 附合精密导线或精密导线环的方位角闭合差,不应大于下式计算的值。

W2mn (3.3.8)

式中 m—— 本规范表3.3.1中的测角中误差(");

n —— 附合导线或导线环的角度个数。

3.3.9 精密导线网测角中误差应按下式计算:

M1ff (3.3.9) Nn式中

f—— 附合导线或闭合导线环的方位角闭合差;

n —— 附合导线或导线环的角度个数; N —— 附合导线或闭合导线环的个数。

3.3.10 精密导线网测距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距离测量除应执行本规范表3.3.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3.3.10的规定;

表3.3.10 距离测量限差技术要求(mm) 全站仪等级 Ⅰ级 Ⅱ级 一测回中读数间较差 3 4 单程各测回间较差 往返测或不同时段结果较差 4 2·(a+bd) 6 注:1 (a+bd)为仪器标称精度,a为固定误差,b为比例误差系数,d为距离测量值(以千米计);

2 一测回指照准目标一次读数4次。

2 测距时应读取温度和气压,测前、测后各读取一次,取平均值作为测站的气象数据。温度读至0.2°C,气压读至50pa。 3.3.11 精密导线网边长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改正:

1 气象改正,根据仪器提供的公式进行改正;也可以将气象数据输入全站仪内自动改正。

2 仪器加、乘常数改正,应按下式计算:

S=S0+S0·k+C (3.3.11-1)

式中 S0 —— 改正前的距离;

C —— 仪器加常数; k —— 仪器乘常数。

3 利用垂直角计算水平距离时应按下式计算:

D=S·COS(α+f) (3.3.11-2)

f=(1-k)ρ"S·COSα/(2R) (3.3.11-3)

式中 α —— 垂直角观测值;

k —— 大气折光系数;

S —— 经气象及加、乘常数改正后的斜距(m);

R —— 地球平均曲率半径(m);

f —— 地球曲率和大气折光对垂直角的修正量(")。

3.3.12 精密导线网测距边的高程归化和投影改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归化到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测区平均高程面上的测距边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HpHmDD1 (3.3.12-1)

Ra式中 D’0 —— 测距两端点平均高程面上的水平距离(m);

Ra —— 参考椭球体在测距边方向法截弧的曲率半径(m);

Hp —— 现有城市坐标系统投影面高程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的平均高程(m);

Hm —— 测距边两端点的平均高程(m)。

2 测距边在高斯投影面上的长度,按下式计算: 2YmY2 (3.3.12-2) DzD1222R24Rmm式中 Ym —— 测距边两端点横坐标平均值(m);

Rm —— 测距边中点的平均曲率半径(m); ΔY —— 测距边两端点近似横坐标的增量(m)。

3.3.13 精密导线网计算应采用严密平差方法,其精度应符合本规范表3.3.1的规定。

3.3.14 精密导线网测量结束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技术设计书;

2 外业观测记录与内业计算成果; 3 导线网示意图; 4 导线点点之记;

5 导线点坐标及其精度评定成果表; 6 技术总结。

4 地面高程控制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高程测量应采用统一的高程系统,并应与现有城市高程系统相一致。

4.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高程控制网为水准网,应分两个等级布设,一等水准网是与城市二等水准精度一致的水准网,二等水准网是加密的水准网。当现有城市一、二等水准点间距小于4km时,应一次布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二等水准网。 4.1.3 水准网应沿线路附近布设成附合线路、闭合线路或结点网。二等水准点间距平均800m,联测城市一、二等水准点的总数不应少于3个,宜均匀分布。 4.1.4 水准网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表4.1.4 水准网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每千米高差中数中 观测次数 附合水准 误差(mm) 水准测量水准仪 往返较差、附合或路线平均 水准尺 等级 偶然中 全中误差等级 与已知附合或 环线闭合差(mm) 长度(km) 误差MΔ MW 点联测 环线 铟瓦尺或 往返测往返测一等 ±1 ±2 35~45 DS1 ±4L 条码尺 各一次 各一次 铟瓦尺或 往返测往返测二等 ±2 ±4 2~4 DS1 ±8L 条码尺 各一次 各一次 注:1 L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路线长(以km计); 2 采用数字水准仪测量的技术要求与同等级的光学水准仪测量技术要求相同。

4.1.5 水准点应选在施工影响的变形区域以外稳固、便于寻找、保存和引测的地方,宜每隔3km埋设1个深桩或基岩水准点。车站、竖井及车辆段附近水准点布设数量不应少于2个。

4.1.6 当水准路线跨越江、河、湖塘且视线长度小于100m时,可采用一般水准测量方法进行观测,视线长度大于100m时,应进行跨河水准测量。跨河水准测量可采用光学测微法、倾斜螺旋法、经纬仪倾角法和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法等,其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的相关规定。 4.1.7 水准点标石和标志应按本规范附录B中的图B.0.1、图B.0.2、图B.0.3和图B.0.4的型式和规格埋设。地层为软土的城市或地区应根据其岩土条件设计和埋设适宜水准标石。水准点也可利用精密导线点标石,墙上水准点应选在稳固的永久性建筑上。

4.1.8 水准点标石埋设结束后,应绘制点之记,并办理水准点委托保管书。 4.1.9 对已建成的水准网应定期进行复测,第一次复测应在开工前进行,之后

应1年复测1次,且应根据点位稳定情况适当调整复测频次。复测精度不应低于原测精度,高程较差不应大于2倍高程中误差。当水准点标石被破坏时,应重新埋设,复测时统一观测。

4.2 水准网测量

4.2.1 作业前,应对所使用的水准测量仪器和标尺进行常规检查与校正。水准仪i角检查,在作业第一周内应每天1次,稳定后可半月1次。一等水准测量仪器i角应小于或等于15";二等水准测量仪器i角应小于或等于20"。 4.2.2 一等及二等水准网测量的观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往测 奇数站上:后—前—前—后 偶数站上:前—后—后—前 2 返测 奇数站上:前—后—后—前 偶数站上:后—前—前—后

3 使用数字水准仪,应将有关参数、限差预先输入并选择自动观测模式,水准路线应避开强电磁场的干扰。

4 一等水准每一测段的往测和返测,宜分别在上午、下午进行,也可在夜间观测。

5 由往测转向返测时,两根水准尺必须互换位置,并应重新整置仪器。 4.2.3 水准测量观测的视线长度、视距差、视线高度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水准网测量观测的视线长度、视距差、视线高度的要求(m) 视线长度 等级 一等 二等 仪器等级 DS1 DS1 视距 ≤50 ≤60 前后 视距差 ≤1.0 ≤2.0 前后视距 累计差 ≤3.0 ≤4.0 视线高度 视线长度 20m以上 ≥0.5 ≥0.4 视线长度 20m以下 ≥0.3 ≥0.3 4.2.4 水准测量测站观测限差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水准测量的测站观测限差(mm) 上下丝读数平均值与基、辅分划 基、辅分划所 中丝读数之差 读数之差 测高差之差 3.0 3.0 0.4 0.5 0.6 0.7 检测间歇点 高差之差 1.0 2.0 等级 一等 二等 注:使用数字水准仪观测时,同一测站两次测量高差较差应满足基、辅分划所测高差较差的要求。

4.2.5 往返两次测量高差超限时应重测。重测后,一等水准应选取两次异向观测的合格成果,二等水准则应将重测成果与原测成果比较,其较差合格时,取其平均值。

4.2.6 水准测量的内业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取位,高差中数取至0.1mm;最后成果,一等水准取至0.1mm,二等水准取至1.0mm。

2 水准测量每千米的高差中数偶然中误差按下式计算:

M1 (4.2.6-1) 4nL式中 MΔ —— 每千米高差中数偶然中误差(mm);

L —— 水准测量的测段长度(km);

Δ—— 水准路线测段往返高差不符值(mm);

n —— 往返测水准路线的测段数。

3 当附合路线和水准环多于20个时,每千米水准测量高差中数全中误差应按下式计算:

Mw1WW (4.2.6-2) NL式中 MW —— 每千米高差中数全中误差(mm);

W —— 附合线路或环线闭合差(mm);

L —— 计算附合线路或环线闭合差时的相应路线长度(km); N —— 附合线路和闭合线路的条数。

4 水准网的数据处理应进行严密平差,并应计算每千米高差中数偶然中误差、高差全中误差、最弱点高程中误差和相邻点的相对高差中误差。 4.2.7 水准网测量结束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技术设计书; 2 水准网示意图;

3 外业观测手簿及仪器检验资料; 4 点之记及水准点委托保管文件; 5 高程成果表和精度评定等资料; 6 技术总结。

9 联系测量

9.1 一般规定

9.1.1 联系测量应包括:地面近井导线测量和近井水准测量;通过竖井、斜井、平峒、钻孔的定向测量和传递高程测量;地下近井导线测量和近井水准测量等。 9.1.2 定向测量宜采用下列方法:

1 联系三角形法;

2 陀螺经纬仪、铅垂仪(钢丝)组合法(见附录D); 3 导线直接传递法; 4 投点定向法;

9.1.3 传递高程测量宜采用下列方法:

1 悬挂钢尺法; 2 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法; 3 水准测量法。

9.1.4 地面近井点可直接利用卫星定位点和精密导线点测设,需进行导线点加密时,地面近井点与精密导线点应构成附合导线或闭合导线。近井导线总长不宜超过350m,导线边数不宜超过5条。

9.1.5 隧道贯通前的联系测量工作不应少于3次,宜在隧道掘进到100m、300m以及距贯通面100~200m时分别进行一次。当地下起始边方位角较差小于12″时,可取各次测量成果的平均值作为后续测量的起算数据指导隧道贯通。 9.1.6 定向测量的地下定向边不应少于2条,传递高程的地下近井高程点不应少于2个,作业前应对地下定向边间和高程点间的几何关系进行检核。 9.1.7 贯通面一侧的隧道长度大于1500m时,应增加联系测量次数或采用高精度联系测量方法等,提高定向测量精度。

9.2 地面近井点测量

9.2.1 地面近井点包括平面和高程近井点,应埋设在井口附近便于观测和保护的位置,并标识清楚。

9.2.2 平面近井点应按本规范第3章精密导线网测量的技术要求施测,最短边长不应小于50m,近井点的点位中误差应为±10mm。

9.2.3 高程近井点应利用二等水准点直接测定,并应构成附合、闭合水准路线。

高程近井点应按本规范第4章二等水准测量技术要求施测。

9.3 联系三角形测量

9.3.1 联系三角形测量,每次定向应独立进行三次,取三次平均值作为定向成果。

9.3.2 在同一竖井内可悬挂两根钢丝组成联系三角形。有条件时,应悬挂三根钢丝组成双联系三角形。

9.3.3 井上、井下联系三角形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竖井中悬挂钢丝间的距离c应尽可能长;

2 联系三角形锐角γ、γ 宜小于1,呈直伸三角形;

3 a/c及a/c 宜小于1.5,a 、a为近井点至悬挂钢丝的最短距离。 9.3.4 联系三角形测量宜选用0.3mm钢丝,悬挂10kg重锤,重锤应浸没在阻尼液中。

9.3.5 联系三角形边长测量可采用光电测距或经检定的钢尺丈量,每次应独立测量三测回,每测回三次读数,各测回较差应小于1mm。地上与地下丈量的钢丝间距较差应小于2mm。钢尺丈量时应施加钢尺鉴定时的拉力,并应进行倾斜、温度、尺长改正。

9.3.6 角度观测应采用不低于II级全站仪,用方向观测法观测六测回,测角中误差应在2.5之内。

9.3.7 联系三角形定向推算的地下起始边方位角的较差应小于12,方位角平均值中误差应在8之内。

9.3.8 有条件时可采用两井定向等方法,地下起始边的定向精度应满足本规范第9.3.7条的要求。

9.4 陀螺经纬仪、铅垂仪(钢丝)组合定向测量

9.4.1 陀螺经纬仪、铅垂仪(钢丝)组合定向测量布置宜按本规范附录D进行。 9.4.2 全站仪精度应选用不低于II级的精度,陀螺经纬仪的标称精度应小于20″,铅垂仪(钢丝)投点中误差应在±3mm之内。悬挂的钢丝应符合本规范第9.3.4条的要求。

9.4.3 地下定向边陀螺方位角测量应采用“地面已知边—地下定向边—地面已知边”的测量程序。地下定向边的陀螺方位角测量每次应测三测回,测回间陀螺方位角较差应小于20。隧道贯通前同一定向边陀螺方位角测量应独立进行三次,三次定向陀螺方位角较差应小于12,三次定向陀螺方位角平均值中误差应为8。

9.4.4 隧道内定向边边长应大于60m,视线距隧道边墙的距离应大于0.5m。 9.4.5 测定仪器常数的地面已知边宜与地下定向边的平面位置相接近。 9.4.6 陀螺经纬仪、铅垂仪(钢丝)组合每次定向应在三天内完成。 9.4.7 陀螺方位角测量可采用逆转点法、中天法等。 9.4.8 陀螺方位角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对零位偏移大于0.5格时,应进行零位校正。观测中的测前、测后零位平均值大于0.05格时,应该进行零位改正;

2 测前、测后各三测回测定的陀螺经纬仪常数平均值较差不应大于15″; 3 两条定向边陀螺方位角之差的角值与全站仪实测值较差应小于10″。 9.4.9 铅垂仪投点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铅垂仪的支承台(架)与观测台应分离,互不影响;

2 铅垂仪的基座或旋转纵轴应与棱镜轴同轴,其偏心误差应小于0.2mm; 3 全站仪独立三测回测定铅垂仪的坐标互差应小于3mm。

9.5 导线直接传递测量

9.5.1 导线直接传递测量应按本规范第3.3节精密导线测量有关技术要求进行。

9.5.2 导线直接传递测量应独立测量两次,地下定向边方位角互差应小于12″,平均值中误差应为8″。

9.5.3 导线直接传递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具有双轴补偿的全站仪,无双轴补偿时应进行竖轴倾斜改正; 2 垂直角应小于30;

3 仪器和觇牌安置宜采用强制对中或三联脚架法;

4 测回间应检查仪器和觇牌气泡的偏离情况,必要时重新整平。 9.5.4 导线边长必须对向观测。

9.6 投点定向测量

9.6.1 可在现有施工竖井搭设的平台或地面钻孔上,架设铅垂仪(钢丝等)向井下投点,进行定向测量。投点定向测量所使用投点仪精度不应低于1/30000。 9.6.2 投测的两点应相互通视,其间距应大于60m。

9.6.3 架设铅垂仪进行投点定向测量时,应独立进行两次,每次应在基座旋转120的三个位置,对铅垂仪的平面坐标各测一测回。架设钢丝时,应独立测量三次,并应按本规范第9.3.5条、第9.3.6条的要求测量钢丝的平面坐标。 9.6.4 投点定向测量应按本规范第3.3节精密导线测量有关技术要求进行。 9.6.5 投点中误差应为3mm。地下定向边方位角互差应小于12″,平均值中误差应为8″。

9.7 高程联系测量

9.7.1 高程联系测量应包括地面近井水准测量、高程传递测量以及地下近井水准测量。

9.7.2 测定近井水准点高程的地面近井水准路线,应附合在地面二等水准点上。近井水准测量,应执行本规范第4.2节水准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9.7.3 采用在竖井内悬挂钢尺的方法进行高程传递测量时,地上和地下安置的两台水准仪应同时读数,并应在钢尺上悬挂与钢尺鉴定时相同质量的重锤。 9.7.4 传递高程时,每次应独立观测三测回,测回间应变动仪器高,三测回测得地上、地下水准点间的高差较差应小于3mm。

9.7.5 高差应进行温度、尺长改正,当井深超过50m时应进行钢尺自重张力改正。

9.7.6 明挖施工或暗挖施工通过斜井进行高程传递测量时,可采用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方法,其测量精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中的二等水准测量相关技术要求。

10 地下控制测量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地下控制测量包括地下平面控制测量和地下高程控制测量。

10.1.2 地下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起算点,应利用直接从地面通过联系测量传递到地下的近井点。

10.1.3 地下平面和高程控制点标志,应根据施工方法和隧道结构形状确定,并宜埋设在隧道底板、顶板或两侧边墙上。各种标志的形状和埋设位置,可在本规范附录E中选择确定。

10.1.4 贯通面一侧的隧道长度大于1500m时,应在适当位置,通过钻孔投测坐标点或加测陀螺方位角等方法提高控制导线精度。 10.1.5 地下平面和高程控制点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

10.2 平面控制测量

10.2.1 从隧道掘进起始点开始,直线隧道每掘进200m或曲线隧道每掘进100m时,应布设地下平面控制点,并进行地下平面控制测量。

10.2.2 隧道内控制点间平均边长宜为150m。曲线隧道控制点间距不应小于60m。

10.2.3 控制点应避开强光源、热源、淋水等地方,控制点间视线距隧道壁应大于0.5m。

10.2.4 平面控制测量应采用导线测量等方法,导线测量应使用不低于Ⅱ级全站仪施测,左右角各观测两测回,左右角平均值之和与360°较差应小于4″,边长往返观测各两测回,往返平均值较差应小于4mm。测角中误差应为±2.5″,测距中误差应为±3mm。

10.2.5 控制点点位横向中误差宜符合下式要求:

mu≤mΦ×(0.8×d/D)

(10.2.5)

式中 mu —— 导线点横向中误差,单位:mm;

mΦ —— 贯通中误差,单位:mm;

d —— 控制导线长度,单位:m; D —— 贯通距离,单位:m。

10.2.6 每次延伸控制导线前,应对已有的控制导线点进行检测,并从稳定的控制点进行延伸测量。

10.2.7 控制导线点在隧道贯通前应至少测量三次,并应与竖井定向同步进行。重合点重复测量坐标值的较差应小于30×d/D(mm),其中:d—控制导线长度,

D—贯通距离,单位均为米。满足要求时,应取逐次平均值作为控制点的最终成果指导隧道掘进。

10.2.8 隧道长度超过1500m时,除满足本规范第10.1.4条要求外,还宜将控制导线布设成网或边角锁等。

10.2.9 相邻竖井间或相邻车站间隧道贯通后,地下平面控制点应构成附合导线(网)。

10.3 高程控制测量

10.3.1 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二等水准测量方法,并应起算于地下近井水准点。 10.3.2 高程控制点可利用地下导线点,单独埋设时宜每200m埋设一个。 10.3.3 地下高程控制测量的方法和精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中二等水准测量要求。

10.3.4 水准测量应在隧道贯通前进行三次,并应与传递高程测量同步进行。重复测量的高程点间的高程较差应小于5mm,满足要求时,应取逐次平均值作为控制点的最终成果指导隧道掘进。

10.3.5 相邻竖井间或相邻车站间隧道贯通后,地下高程控制点应构成附合水准路线。

11.隧道施工测量

11.4 矿山法区间隧道施工测量

11.4.1 线路中线或结构中心线测设应利用地下平面控制点及施工导线点,高程控制线测设应利用地下高程控制点或施工高程点。

11.4.2 线路中线或结构中心线测定宜采用不低于Ⅲ级全站仪,高程控制线宜采

用不低于DS3级的水准仪测定。隧道每掘进30~50m应重新标定中线和高程控制线,标定后应进行检查。

11.4.3 曲线隧道施工应视曲线半径的大小、曲线长度及施工方法,选择切线支距法或弦线支距法测设中线点。

11.4.4 利用激光指向仪指导隧道掘进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激光指向仪设置的位置和光束方向,应根据中线和高程控制线设定; 2 仪器设置必须安全牢固,激光指向仪安置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3 隧道掘进中,应经常检查激光指向仪位置的正确性,并对光束进行校正。 11.4.5 采用喷锚构筑法施工时,宜以中线为依据,安装超前导管、管棚、钢拱架和边墙格栅以及控制喷射混凝土支护的厚度,其测量允许误差应为±20mm。 11.4.6 采用弦线支距法测设曲线时,与弦线相对应的曲线矢距在下列条件下,应以弦线代替曲线:

1 开挖土方和进行导管、管棚、格栅等混凝土支护施工,矢距不大于20mm; 2 混凝土结构施工,矢距不大于10mm。

11.4.7 隧道二衬结构施工测量前应进行贯通测量,相邻车站或竖井间的地下控制导线和水准线路应形成附合线路并进行严密平差。 11.4.8 隧道二衬结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以平差后的地下控制点作为二衬施工测量依据,进行中线和高程控制线测量;

2 在隧道未贯通前必须进行二衬施工时,应采取增加控制点测量次数(联系测量和控制点复测)、钻孔投点以及加测陀螺方位等方法,提高现有控制点的精度,并以其调整中线和高程控制线。同时应预留不小于150m长度的隧道不得进行二衬施工,作为贯通误差调整段。待预留段贯通后,应以平差后的控制点为依据进行二衬施工测量。

11.4.9 用台车浇筑隧道边墙二衬结构时,台车两端的中心点与中线偏离允许误差应在±5mm之内。曲线段台车长度与其相应曲线的矢距不大于5mm时,台车长度可代替曲线长度。台车两端隧道结构断面中心点的高程,应采用直接水准测设,与其相应里程的设计高程较差应小于5mm。

11.5 盾构法区间隧道施工测量

11.5.1 盾构机始发井建成后,应利用联系测量成果加密测量控制点,满足中线测设、盾构机组装、反力架和导轨安装等测量需要。

11.5.2 始发井中,线路中线、反力架以及导轨测量控制点的三维坐标测设值与设计值较差应小于3mm。

11.5.3 盾构机姿态测量时,在盾构机上所设置的测量标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盾构机测量标志不应少于3个,测量标志应牢固设置在盾构机纵向或横向截面上,标志点间距离应尽量大,前标志点应靠近切口位置,标志可粘贴反射片或安置棱镜;

2 测量标志点的三维坐标系统应和盾构机几何坐标系统一致或建立明确的换算关系。

11.5.4 盾构机就位始发前,必须利用人工测量方法测定盾构机的初始位置和盾构机姿态,盾构机自身导向系统测得的成果应与人工测量结果一致。 11.5.5 盾构机姿态测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盾构机姿态测量内容应包括平面偏差、高程偏差、俯仰角、方位角、滚转角及切口里程;

2 应及时利用盾构机配置的导向系统或人工测量法对盾构机姿态进行测量,并应定期采用人工测量的方法对导向系统测定的盾构机姿态数据进行检核校正;

3 盾构机配置的导向系统宜具有实时测量功能,人工辅助测量时,测量频率应根据其导向系统精度确定。盾构机始发10环内、到达接收井前50环内应增加人工测量频率;

4 利用地下平面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测定盾构机测量标志点,测量误差应在±3mm以内;

5 盾构机姿态测量计算数据取位精度要求应符合表11.5.5的规定。

表11.5.5 盾构机姿态测量计算数据取位精度要求 测量内容 平面偏差 高程偏差 俯仰角 取位精度 1mm 1mm 1′ 方位角 滚转角 切口里程 1′ 1′ 0.01m 11.5.6 衬砌环测量要求应满足下列规定:

1 衬砌环测量应在盾尾内完成管片拼装和衬砌环完成壁后注浆两个阶段进行;

2 在盾尾内管片拼装成环后应测量盾尾间隙;

3 衬砌环完成壁后注浆后,宜在管片出车架后进行测量,内容宜包括衬砌环中心坐标、底部高程、水平直径、垂直直径和前端面里程。测量误差应在±3mm以内。

11.5.7 每次测量完成后,应及时提供盾构机和衬砌环测量结果,供修正运行轨迹使用。

11.5.8 盾构法施工测量的控制点宜设置在隧道顶部,其埋设型式见附录E中图E.0.2。

11.6 贯通误差测量

11.6.1 隧道贯通后应利用贯通面两侧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进行贯通误差测量。 11.6.2 贯通误差测量应包括隧道的纵向、横向和方位角贯通误差测量以及高程贯通误差测量。

11.6.3 隧道的纵向、横向贯通误差,可根据两侧控制点测定贯通面上同一临时点的坐标闭合差,并应分别投影到线路和线路的法线方向上确定;也可利用两侧中线延伸到贯通面上同一里程处各自临时点的间距确定。方位角贯通误差可利用两侧控制点测定与贯通面相邻的同一导线边的方位角较差确定。

11.6.4 隧道高程贯通误差应由两侧地下高程控制点测定贯通面附近同一水准点的高程较差确定。

14 线路中线调整和结构断面测量

14.1 一般规定

14.1.1 线路中线调整和结构横、纵断面测量应按委托方的技术要求,根据工程情况和具体需要分段进行。

14.1.2 分区、分段施工的土建结构完成后,应及时进行贯通测量、线路中线点的调整测量和高程测量。

14.1.3 线路中线调整后,应根据调整后的测量成果进行隧道、车站和高架桥等的结构横、纵断面测量。

14.1.4 线路中线调整测量和高程测量、结构横、纵断面测量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测设线路中线点必须以区间贯通平差后的施工控制点为起算依据; 2 线路中线点应分段与施工控制点联测并形成附合导线,平差后应对线路中线点依据设计位置进行归化改正。同时,以贯通平差后的高程控制点为依据,施测线路中线点的高程;

3 以归化改正后的线路中线点或贯通平差后的施工控制点为依据,进行线路结构横、纵断面测量;

4 横、纵断面测量数据应及时提交给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反馈的意见,对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数据应进行复核测量;

5 对结构断面超限等引起设计变更的区段,应根据变更后的设计要求按照本条1~4款的步骤重新进行线路中线定线,重新进行横、纵断面测量。 14.1.5 线路中线调整及结构横、纵断面测量使用的测量仪器和精度等应与施工控制测量相同。

14.2 线路中线调整测量

14.2.1 线路中线调整测量应使线路的几何关系满足设计要求。

14.2.2 线路中线点进行联测时,联测的附合导线长度不应大于1500m,起算控制点宜选用车站或区间竖井投测的施工控制点,直线段中线点的间距宜为120m;曲线段除曲线要素外,中线点的间距不应小于60m。

14.2.3 对中线点组成的附合导线,应使用不低于Ⅱ级全站仪测量。水平角的左、右角各观测两测回,左、右角平均值之和与360º较差应小于6″;导线边长测量往返测各两测回,测回间较差应小于5mm,往返测平均值较差应小于4mm。 14.2.4 数据处理应采用严密平差,相邻中线点间纵、横向中误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直线段:纵向中误差应为±10mm,横向中误差应为±5mm;

2 曲线段:纵向中误差应为±5mm,横向中误差应根据曲线上中线点间距

大小区别对待,曲线边长小于60m时,其横向中误差应为±3mm;曲线边长大于60m时,其横向中误差应为±5mm。

14.2.5 平差后的线路中线应依据设计坐标进行归化改正。对归化改正后的线路中线点的几何关系应重新检测,检测结果与设计值之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直线段:实测水平角值与180º之差不应大于8″;

2 曲线段:实测水平角值与设计值之差应根据曲线段线路中线点的间距大小区别对待,当间距小于60m时,其角值之差不应大于20″;当间距大于60m时,其角值之差不应大于15″。

14.2.6 归化改正后的线路中线点检测满足要求后,应做好标志并标识清楚。 14.2.7 地下线与高架线间地面联络线的中线调整测量,应以地下线路的出(进)洞点及其线路方向和高架线路起(终)点及其线路方向为依据,进行地面联络线路的中线调整测量。

14.2.8 线路中线调整测量完成后,应按委托方或本规范附录G中表G.0.1格式要求编制线路调整测量成果表。

14.3 结构断面测量

14.3.1 分区、分段施工的线路土建结构工程完成后,应对隧道、车站和高架桥的结构横断面和底板纵断面等进行测量。

14.3.2 结构横断面测量可采用支距法、全站仪解析法、断面仪法、摄影测量等方法。

14.3.3 结构横断面及底板纵断面测量应以贯通平差后的施工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及调整后的线路中线点为依据,按设计或工程需要进行。直线段每6m、曲线段每5m测量一个横断面和底板高程点,结构横断面变化处和施工偏差较大段应加测断面。

14.3.4 结构横断面测量点的位置,应为建筑限界控制点或设计指定位置的断面点。

14.3.5 采用光面爆破与预裂爆破等方法施工的隧道,对于其不规则断面,除应按本规范第14.3.1条~第14.3.4条相关条款测量外,还应加测隧道突出处的断面和断面上的突出点。

14.3.6 结构横断面测量可采用不低于Ⅲ级全站仪或断面仪等测量设备进行测

量。横断面里程中误差应为±50mm,断面点与线路中线法距的测量中误差应为±10mm,断面点高程的测量中误差应为±20mm。

14.3.7 底板纵断面高程点可使用不低于DS3级水准仪测量,里程中误差应为±50mm,高程测量中误差应为±10mm。

14.3.8 断面测量完成后,应对结构断面测量成果进行检核,结构尺寸异常的断面应现场复测。

14.3.9 结构横断面和底板纵断面测量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的数据格式编制和提供断面测量成果表,或按本规范附录G中的表G.0.2、表G.0.3和表G.0.4编制结构断面测量成果表并绘制相关断面图。

14.4 变更后的线路中线调整测量

14.4.1 结构断面测量后,当结构断面净空不能满足要求,线路设计变更时,应根据变更后的设计文件重新测设变更区段线路中线点。

14.4.2 重新测设的变更区段线路中线点,应与变更区段两端的线路中线联测,并依据测量结果进行归化改正,归化改正后的线路中线点应标识清楚。 14.4.3 变更的线路中线调整测量,应执行本规范第14.2节相关规定。 14.4.4 变更区段内结构断面应重新测量,并执行本规范第14.3节相关规定。

15 铺轨基标测量

15.1 一般规定

15.1.1 铺轨基标应根据铺轨综合设计图,利用调整好的线路中线点或贯通平差后的控制点进行测设。

15.1.2 铺轨基标测设应对控制基标和加密基标进行测设。基标测设时,应首先测设控制基标,然后利用控制基标测设加密基标。

15.1.3 铺轨基标宜设置在线路中线上,也可设置在线路中线的一侧。 15.1.4 道岔基标应利用控制基标单独测设,道岔基标分为道岔控制基标和道岔加密基标,道岔基标宜设置在道岔直股和曲股的外侧。

15.1.5 控制基标应设置成等高等距,埋设永久标志;加密基标可设置成等距不等高,埋设临时标志。

15.1.6 铺轨基标的标志类型,可按本规范附录H 中图H.0.1和图H.0.2进行设计。

15.1.7 铺轨基标应使用不低于Ⅱ级全站仪和DS1级水准仪测设。

15.1.8 铺轨基标测设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H 中表H.0.3、表H.0.4提交控制基标、加密基标和道岔基标测量成果表。

15.2 控制基标测量

15.2.1 控制基标在线路直线段宜每120m设置一个,曲线段除在曲线要素点上设置控制基标外,曲线要素点间距较大时还宜每60m设置一个。

15.2.2 控制基标设置在线路中线上时,在直线上,可采用截距法;在曲线上,曲线要素点的控制基标可直接埋设,其它控制基标利用中线点采用偏角法进行测设。控制基标设置在线路中线一侧时,可依据线路中线点按极坐标法测设。 15.2.3 控制基标的埋设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埋设基标位置的结构底板上应凿毛处理; 2 依据基标设计值与底板间高差关系埋设基标底座; 3 基标标志调整到设计平面和高程位置,并初步固定。

15.2.4 控制基标埋设完成后,应对其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方法与各项限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检测控制基标间夹角时,其左、右角各测两测回,左右角平均值之和与360°较差应小于6″。距离往返观测各两测回,测回较差及往返较差应小于5mm;

2 直线段控制基标间的夹角与180°较差应小于8″,实测距离与设计距离较差应小于10mm;曲线段控制基标间夹角与设计值较差计算出的线路横向偏差应小于2mm,弦长测量值与设计值较差应小于5mm;

3 控制基标高程测量应起算于施工高程控制点,按二等水准测量技术要求施测。控制基标高程实测值与设计值较差应小于2mm,相邻控制基标间高差与设计值的高差较差应小于2mm;

4 各项限差满足要求后,应进行永久固定。对未满足要求的,应进行平面位置和高程调整,调整后按本条1~3款进行检查,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15.3 加密基标测量

15.3.1 加密基标在线路直线段应每6m、曲线段应每5m设置一个。 15.3.2 直线段加密基标测设方法和限差要求:

1 依据相邻控制基标采用量距法和水准测量方法,逐一测定加密基标的位置和高程;

2 加密基标为等高等距时,其埋设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5.2.3条的要求; 3 加密基标平面位置和高程测定的限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纵向:相邻基标间纵向误差应为±5mm;

2)横向:加密基标偏离两控制基标间的方向线应为±2mm;

3)高程:相邻加密基标实测高差与设计高差较差不应大于1mm,每个加密基标的实

测高程与设计高程较差不应大于2mm。

15.3.3 曲线段加密基标测设方法和限差要求如下:

1 依据曲线上的控制基标,采用偏角法和水准测量方法,逐一测设曲线加密基标的位置和高程。

2 曲线加密基标为等高等距时,其埋设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5.2.3条的要求。

3 曲线加密基标平面位置和高程测定的限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纵向:相邻基标间纵向误差应为±5mm;

2)横向:加密基标相对于控制基标的横向偏差应为±2mm;

3)高程:相邻加密基标实测高差与设计高差较差不应大于1mm,每个加密基标的实测高程与设计高程较差不应大于2mm。

15.3.4 直线和曲线加密基标测定后,应按本规范第15.3.2条和第15.3.3条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测。

15.3.5 加密基标经检测满足各项限差要求后,应进行固定。

15.4 道岔基标测量

15.4.1 道岔基标应依据道岔铺轨设计图,利用控制基标测设道岔控制基标,然后利用道岔控制基标测设道岔加密基标。

15.4.2 各类道岔控制基标应按本规范附录H 中图H.0.5、图H.0.6和 图H.0.7所示,在下列位置进行埋设:

1 单开道岔控制基标应测设在岔头、岔尾、岔心和曲股位置或一侧; 2 复式交分道岔控制基标应测设在长轴和短轴的两端及岔头、岔尾位置或一侧;

3 交叉渡线道岔控制基标应测设在长轴和短轴的两端、岔头、岔尾以及与正线相交的岔心位置或一侧。

15.4.3 道岔控制基标应利用控制基标采用极坐标法测设,测设后应对道岔控制基标间及其与线路中线几何关系进行检测。

15.4.4 道岔控制基标间及其与线路中线几何关系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道岔控制基标间距离与设计值较差应小于2mm;

2 道岔控制基标高程与设计值较差应小于2mm,相邻基标间的高差与设计值较差应小于1mm;

3 岔心相对于线路中线的里程(距离)与设计值较差应小于10mm; 4 道岔控制基标与线路中线的距离和设计值较差应小于2mm;

5 正线与辅助线交角的实测值与设计值较差:单开道岔不应大于20″,复式交分道岔、交叉渡线道岔不应大于10″。

15.4.5 道岔控制基标经检测满足各项限差要求后,应埋设永久标志。 15.4.6 道岔加密基标应利用道岔控制基标测设。测设后必须进行几何关系检测,并应满足本规范第15.3节中加密基标测设的相关技术要求。

18 变形监测

18.1 一般规定

18.1.1 本章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和运营阶段结构自身及周边环境的变形监测。

18.1.2 变形监测方案应根据变形体特点以及岩土条件、埋深和结构特点、支护类型、开挖方式、建筑场地变形区内环境状况和设计要求等因素制定,并应包括变形体和环境条件发生异常时的应急变形监测方案。

18.1.3 变形监测工作应按全线或各施工段开工时间、工程进度以及工程需要适时开展。

18.1.4 变形监测应包括如下项目:

1 施工阶段包括支护结构、结构自身以及变形区内的地表、建筑、管线等周边环境;

2 运营阶段包括受运营或周边建设影响的轨道、道床、建筑结构和受运营影响的地表、建筑、管线等周边环境。

18.1.5 变形监测可采用几何测量、物理传感器测量、卫星定位测量、近景摄影测量和三维激光扫描等方法。

18.1.6 变形监测网应由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监测点组成,变形监测控制网应由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组成。

18.1.7 变形监测点可按本规范附录J中图J.0.2的类型和埋设形式在变形体上能反映出变形特征的部位埋设。变形监测点应埋设牢固并标识清楚。易遭毁坏部位的变形监测点应加设保护装置。

18.1.8 变形监测的等级划分、精度要求和适用范围应符合表18.1.8的规定。

表18.1.8 变形监测的等级划分、精度要求和适用范围 垂直沉降监测 水平位移监测 变形 监测 变形点的高程适用范围 相邻变形点高变形点的点位等级 中误差(mm) 差中误差(mm) 中误差(mm) 线路沿线对变形特别敏感的超高层、Ⅰ ±0.3 ±0.1 ±1.5 高耸建筑、精密工程设施、重要古建筑等以及有高精度要求的监测对象。 线路沿线对变形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支护、结Ⅱ ±0.5 ±0.3 ±3.0 构,隧道拱顶下沉、结构收敛和运营阶段结构、轨道和道床以及有中等精度要求的监测对象。 线路沿线一般多层建筑、地表及施工Ⅲ ±1.0 ±0.5 ±6.0 和运营中的次要结构等以及有低等精度要求的监测对象。 注:变形点的高程中误差和点位中误差是相对最近变形监测控制点而言。 18.1.9 变形监测应满足下列主要技术要求:

1 水平位移监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和监测方法应符合表18.1.9-1的规定;

表18.1.9-1 水平位移监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和监测方法 等级 Ⅰ Ⅱ Ⅲ 变形点的点位中误差 (mm) ±1.5 ±3.0 ±6.0 坐标较差或两次测量较差 (mm) 2 4 8 坐标法(极坐标法、交会法等)或基准线法、投点法等 主要监测方法 2 垂直沉降监测,应构成附合、闭合路线或结点网,其主要技术要求和主要监测方法应符合表18.1.9-2的规定。

表18.1.9-2 垂直沉降监测主要技术要求和监测方法 等级 Ⅰ Ⅱ Ⅲ 高程中误差 (mm) ±0.3 ±0.5 ±1.0 相邻点高差中误差 往返较差,附合或环线闭合差 (mm) (mm) ±0.1 ±0.3 ±0.5 0.15n 0.30n 0.60n 主要监测方法 水准测量 水准测量 水准测量 注:n为测站数。 18.1.10 使用传感器进行变形监测,同等级观测的仪器精度不应低于几何测量仪器。变形监测点监测精度不应低于表18.1.8的要求。

18.1.11 在变形监测过程中,变形体的变形量、变形速率等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变形监测方案,进行实时监测。

18.1.12 地上和地下都进行变形监测时,应同步进行监测工作。

18.1.13 对每单元变形体进行不同周期变形监测时,应在基本相同的环境下采用相同的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使用相同的仪器和设备,并应固定观测人员。 18.1.14 观测记录中还应包括对施工现状、荷载变化、岩土条件、气象等情况的简单描述。

18.1.15 首次观测应独立观测2次,两次观测较差应满足本章第18.1.9条的要求,并取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18.1.16 变形监测中应根据气象条件、施工进度和施工环境等状况对监测成果进行综合分析。定期对监测控制网的稳定性进行检测。各周期观测前应对选用的基准点、工作点进行检测。

18.2 监测控制网测量

18.2.1 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可采用导线网、三角网、边角网、基准线和卫星定位等形式或方法,当采用基准线控制时,基准线上必须设立检核点;

2 基准点应埋设在变形区外,按变形监测精度要求可建造具有强制对中标志的观测墩,也可采用对中误差小于0.5mm的光学对中装置。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的基准点不应少于3个。

18.2.2 垂直沉降监测控制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垂直沉降监测控制网宜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高程系统一致;

2 垂直沉降监测控制网可采用几何水准测量、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静力水准测量等方法。采用几何水准测量、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时,应布设成闭合、附合或结点网;

3 垂直沉降监测控制网基准点不应少于3个,基准点可按本规范附录B中图B.0.1、图B.0.2、图B.0.3埋设在变形区外的基岩露头上、密实的砂卵石层或原状土层中,也可埋设在稳固建筑的墙上。受条件限制时,在变形区内也可按本规范附录J中图J.0.1埋设深层金属管基准点,金属管底应在变形影响深度以下。

18.2.3 采用导线网或边角网时,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8.2.3的规定。

表18.2.3 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相邻基准点的点位中误差(mm) ±1.5 ±3.0 ±6.0 平均测角中边长 误差 (m) (″) 150 150 150 最弱边相对中误差 水平角观测测回数 距离观测测回数 往测 返测 全站仪标称精度 Ⅰ Ⅱ Ⅲ ±1.0 ≤1/120000 ±1.8 ±2.5 ±1\",-6±(1mm+1×10×D) ±2\",≤1/70000 -6±(2mm+2×10×D) ±2\",≤1/40000 -6±(2mm+2×10×D) 9 9 6 4 3 2 4 3 2 18.2.4 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时,垂直沉降监测控制网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8.2.4-1、表18.2.4-2的规定。

表18.2.4-1 垂直沉降监测控制网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Ⅰ Ⅱ Ⅲ 相邻基准点高差中误差(mm) ±0.3 ±0.5 ±1.0 注:n为测站数。

测站高差中误差(mm) ±0.07 ±0.15 ±0.30 往返较差、附合或环线 闭合差(mm) ±0.15n ±0.30n ±0.60n 检测已测高差之 较差(mm) 0.2n 0.4n 0.8n 表18.2.4-2 水准观测主要技术要求 仪器 等级 型号 Ⅰ Ⅱ Ⅲ 水 准 尺 视线 前后视 前后视距 视线离地面 长度 距差 累计差 最低高度 (m) (m) (m) (m) ≤0.3 ≤0.5 ≤1.0 ≤1.0 ≤1.5 ≤3.0 0.5 0.3 0.3 基、辅分划 基、辅分划读数 读数较差 所测高差较差 (mm) (mm) ≤0.3 ≤0.3 ≤0.5 ≤0.4 ≤0.4 ≤0.7 DS05 铟瓦 ≤15 DS05 铟瓦 ≤30 DS1 铟瓦 ≤50 18.2.5 采用其它方法布设监测控制网时,在满足相邻基准点精度要求下,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18.3 结构施工变形监测

18.3.1 各城市或地区在结构施工期间的变形监测内容,应根据具体情况在表18.3.1所列主要项目中选择:

表18.3.1 结构施工期间变形监测主要内容 监测项目 支护结构 必 测 项 目 监测内容 护坡桩、连续墙、土钉墙的变形以及支撑轴力监测等 建筑变形、隧道拱顶下沉和净空水平收敛、高架结构的柱(墩)沉降和梁的挠度监测等 施工变形区内建筑、地表、管线变形监测等 主要监测仪器 全站仪、水准仪、测斜仪、轴力计等。 全站仪、水准仪、收敛计、测斜仪等。 全站仪、水准仪、测斜仪、位移计等。 应变片、应变计、锚杆测力计等。 应变片、应变计、钢筋计等。 位移计、压力盒、波速仪、爆破震动测试仪、孔隙水测压计等。 建筑 周边环境 支护结构 选 测 项 目 支护和衬砌应力、锚杆轴力监测等 建筑 混凝土应力、钢筋内力及外力监测等 地基回弹、围岩内部变形、围岩压力、围岩弹性波速测试、分层地基土沉降、爆破震动、孔隙水压力等 其它 18.3.2 水平位移监测的方法可采用交会法、导线测量、极坐标法、小角法、基准线法等。

18.3.3 垂直沉降监测可采用几何水准测量、静力水准测量等方法。

18.3.4 使用物理传感器进行变形监测应选用本章表18.3.1中相应仪器,并按

仪器操作要求进行作业。

18.3.5 结构变形监测工作应从施工前开始,直至稳定终止。变形监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监测前应对施工现场岩土变化和工程状况进行察看并作简明记录; 2 分步施工时,每步应有完整的连续观测数据;

3 雨后、冻融、地震等对变形体稳定可能产生影响时应增加观测次数; 4 根据变形体的变形趋势,应及时适当调整观测周期。

18.3.6 隧道内监测点应在工程施工的同时埋设。初始观测值应在开挖后12小时内采集。监测点断面应测注线路里程(或坐标)和高程。

18.3.7 隧道拱顶下沉、净空水平收敛和地表沉降等监测点,应按本规范附录J中图J.0.3在同一断面内布设。纵断面间距宜为10~50m,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2~10m。

18.3.8 隧道内各项变形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宜根据变形速度和变形量的大小以及施工状况,按表18.3.8的要求选择。

表18.3.8 监测频率 变形速度 (mm/天) >10 ≤10~>5 ≤5~>1 ≤1 监测频率 (次/天) 2/1 1/1 1/2 1/>7 施工状况 喷锚暗挖法 距工作面1倍洞径 距工作面1~2倍洞径 距工作面2~5倍洞径 距工作面>5倍洞径 盾构掘进法 距盾尾1倍洞径 距盾尾1~2倍洞径 距盾尾2~5倍洞径 距盾尾>5倍洞径

18.4 施工阶段沿线环境变形监测

18.4.1 施工阶段沿线环境变形监测包括下列主要对象和内容:

1 线路地表沉降观测;

2 变形区内燃气、热力和大直径给水、排水等主要管线变形监测; 3 变形区内高层、超高层、高耸建筑、古建筑、桥梁、铁路、经鉴定的危房等变形监测。

18.4.2 变形监测可采用本规范第18.3.2条、第18.3.3条和第18.3.4条中的

相应方法。

18.4.3 隧道上的地表沉降监测点应与隧道拱顶下沉和净空水平收敛点布置在同一断面内,并应在线路中线上及其两侧变形区内布设沉降监测点,地表监测点纵横向布置宜符合表18.4.3的规定。

表18.4.3 地表沉降监测点纵横向布置要求(m) 监测点纵向布置 隧道埋设深度H 点间距 H>2B B<H<2B H<B 注:B为隧道开挖宽度。 7~20 5~15 3~10 横断面间距 20~50 10~20 10 点间距 7~10 5~7 2~5 断面宽度 >2H+B >2H+B >2H+B 监测点横向布置 18.4.4 地表沉降监测点应埋设在原状土层中,必要时应加设保护装置。沉降观测点埋设稳定后,方可进行初始观测。

18.4.5 在变形区内的燃气、大直径给水、排水、热力管线等观测体上应埋设监测点。如不能在变形体上直接设点,可在管线周围土体中埋设监测点,通过对周围土体变形监测,确定管线变形情况。

18.4.6 对线路两侧变形区内高层、超高层、高耸建筑、古建筑、桥梁、铁路等进行沉降观测时,观测点应根据其结构特点埋设在能明显反映建筑变形敏感的部位,标志点应和建筑外观协调一致。

18.4.7 环境变形监测应在施工(包括降水)前进行初始观测,并应从距开挖工作面前方H+h(H为隧道埋深,h为隧道高度)处开始第二次观测,直到土建结构完工及观测对象稳定后结束。环境变形监测宜与隧道内变形监测同步进行。 18.4.8 隧道穿越地面建筑、铁路、桥梁、管线时,应在施工全过程中对隧道自身和穿越体进行监测,对穿越物体不能直接进行监测时,应增加对其周围土体的变形监测。监测点埋设范围:宽度为距地铁线路中心两侧各2倍洞径,长度为地铁最近结构边墙至穿越体前后距离为H+h(H为隧道埋深,h为隧道高度)的范围。

18.5 运营阶段变形监测

18.5.1 在运营阶段,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对相关线路或周边环境进行变形监

测:

1 施工阶段的观测对象仍未稳定,需要继续进行观测的项目; 2 不良岩土条件和特殊岩土条件的地区(段); 3 地面沉降变化大的城市或地区的轨道交通线路; 4 临近线路两侧进行建设施工的地段;

5 新建线路和既有线路衔接、交叉、穿越的地段; 6 新建线路穿越地下工程和大型管线的地段;

7 地震、列车振动等外力作用对线路产生较大影响的地段。

18.5.2 变形监测对象应包括现有线路轨道、道床和隧道、高架结构、车站等建筑以及受线路运营影响的周边环境变形区内的道路、建筑、管线、桥梁等。 18.5.3 运营阶段的变形监测方案应根据本规范第18.5.1条的要求制定。变形监测方案应包括施工阶段延续的和新增加的变形监测项目,延续项目的观测数据应保持其连续性。

18.5.4 延续的施工阶段变形监测项目,应继续利用原变形监测控制点对变形点进行观测。控制点和变形点被破坏时应进行恢复。

18.5.5 新增变形监测项目应按本规范第18.2.1条和第18.2.2条的规定埋设监测点,新增变形监测项目宜利用施工阶段布设的变形监测控制点,也可在远离变形区的出入口、横通道、通风竖井和车站、区间隧道等稳定的建筑结构上埋设新的控制点。

18.5.6 变形监测精度要求和作业方法执行本规范第18.1节、第18.2节、第18.3节和第18.4节的相关规定。

18.6 资料整理与信息反馈

18.6.1 对变形监测数据应及时进行检查、整理并填写报表、绘制变形体的时态等曲线图,按本规范附录J中图J.0.4绘制变形与施工开挖工作面距离关系图等。 18.6.2 监测结果分析应根据时态曲线形态,选择与实测数据拟合较好的函数进行回归分析,并结合变形体和施工环境现状预测变形体的变形趋势,为判断变形体以及施工环境的安全提供依据。

18.6.3 对变形监测数据应进行单独项目分析和多项目的综合分析,并应定期向委托方等单位提交阶段变形监测的各种图表和变形趋势分析报告。

18.6.4 建筑的允许变形值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确定。当实测变形值大于

允许变形值的2/3时,应及时上报,并应启动应急变形监测方案。

18.6.5 变形监测应满足信息化施工和管理的要求,并应建立变形监测信息数据库。

18.6.6 变形监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变形监测成果表; 2 变形监测点位置图;

3 变形体变形量随时间、荷载等变化的时态曲线图; 4 变形监测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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