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借款人1): 身份证号: 地址: (借款人2): 身份证号: 地址: 鉴于:
乙方因家庭生活及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现就借款事宜借款人及出借人做结算如下:
截至 20 年 月 日,借款人1与借款人2共计从出借人处累计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00 元 ),月利息为 3 %,具体出借及还款情况如下:
1、 年 月 日,从出借人(或受托人) 的 银行尾号 ,转账人民币 .00元整(大写: 元整)至借款人 (或借款人指定)的 银行 账号。
2、 年 月 日,从出借人(或受托人) 的 银行尾号 ,转账人民币 .00元整(大写: 万元整)至借款人 指定的户名: , 银行,账户为: 。 3.甲方其他方式(现金、微信或支付宝等)出借给乙方的款项记录说明: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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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 月 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从 年 月至 年 月 日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00元整(大写: 元整)。 5. 年 月 日乙方向甲方偿还本金人民币 .00 元整(大写: 元整)。
6.乙方其他方式(现金、微信或支付宝等)偿还给甲方的款项记录说明: 7.为避免借款资料丢失、毁损等,借款人与出借人双方一致同意由本《还款协议书》代替相应的借款资料,作为双方最终的债权债务凭证。
8.由于乙方资金周转确实困难,借款到期后一直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现乙方向甲方申请宽限还款期限。
甲乙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异议。基于以上所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偿还所欠款项事宜,达成本还款协议下: 第一条 还款内容
第1.1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上述借款到期日延长至 年 月 日。则截止至 年 月 日,乙方应向甲方清偿本金人民币 .00 元整(大写: 元整)及月利息 %,利息从 年 月 日开始计算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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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乙方结清本息之日截止。
第二条 还款方式
第2.1条 乙方保证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清偿上述借款本金即人民币 00.00 元整(大写: 元整)及月利息 %。 第2.2条 分期还款时间表
还款计划分期履行债务表
序还款日期 号 1 金额(元) 备注 合计 2 3 4 5 第2.3条 乙方应将上述款项汇入甲方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2.4条如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安全的: 可以宣布借款立即全部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本协议项下所有本金、利息、罚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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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和相关费用;
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或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
乙方在还款期间内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监护人、受遗赠人拒绝本协议项下未履行的义务的(如甲方为自然人);
乙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一义务;
④乙方转移资产、被第三方起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
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第三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3.1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足额清偿之日终止。
第3.2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协议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3.3条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
第3.4条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四条 争议解决
第4.1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4.2条如乙方无法按上述约定还本付息,双方一致同意以下第 种方式解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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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争议。
①向本协议书签订地 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②向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该会”)按照双方一致确认的以下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4.2.1条双方确认本条款记载的各方通讯方式为接收法律文书、仲裁文书的合法有效通讯方式。任何一方如要变更通讯方式,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法律文书、仲裁文书经按上述双方确认的或书面通知变更的通讯方式进行送达即视为已送达;
甲方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第4.2.2条双方一致同意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争议,仲裁员由该会主任指定;
第4.2.3条双方一致同意由仲裁庭书面审理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并同意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书面质证,经当事人申请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开庭审理;
第4.2.4条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该会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如有反请求,也应在上述期限内提交;
第4.2.5条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提前3天将开庭通知寄送给各方当事人; 第4.2.6条本条款未作约定的事项,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施行的仲裁规则的规定;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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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条仲裁庭在组庭之日起20日内作出裁决。
第五条 其 他
第5.1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5.2条若乙方到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解决。甲方为实现借款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5.3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方持有。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国深圳市 】签订
乙方签名: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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