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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的玻璃瓶检验规程

来源:独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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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进货检验规程-玻璃瓶

1.0目的

规范玻璃瓶的检验方法,使进货品质符合要求。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包装产品的所有玻璃瓶的进货检验。

3.0职责

3.1仓库负责开出《进货检验通知单》;

3.2质管部化验员负责抽样及检验。

4.0操作程序

4.1测量工具

冰箱、低温水浴锅、纱布、滤纸、百格刀

塞尺

量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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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

真空泵

胶纸3M810

游标卡尺

高度仪

玻璃瓶投影式垂直轴偏差测量仪

玻璃瓶抗热震性试验机

数显玻璃瓶应力仪

玻璃瓶底厚壁厚检测仪

玻璃瓶抗冲击测定仪

4.2 抽样及检验方法

对进厂玻璃瓶检查其生产厂是否在合格供方名录内;

检查玻璃瓶出厂检验合格证是否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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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检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实施检验。

抽样方法:

A.边卸货边抽样

首先根据该批货总件数的5%计算所抽取的件数;

然后从每车前、中、后随机各抽取所需抽取件数的三分之一;

从每件中随机抽取30%-50%包装物进行外观检查;

随机抽取4-8个不同模具号的玻璃瓶作材质、尺寸、强度、容量检查。

B.已码堆放好的抽样

首先根据该堆货总件数的5%计算所抽取的件数;

然后从该堆按四角或四边、中间各抽取所需抽取件数的1/3到1/5;

每件抽取方法及检验方法同A之规定。

4.2.1外观检查

与标准样或标准图纸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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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检查文字、图案、颜色有无错误、缺失、失真;

4.2.1.2检查瓶子是否光洁,有无气泡、杂质、裂纹及污迹等现象;

4.2.1.3检查瓶口有无口突、口陷,瓶身有无变形,瓶底有无底突等现象;并测量瓶口的平整度情况,把玻璃瓶倒置在平板上,在瓶口选取均匀的三点,用塞尺测量瓶口与玻璃之间的缝隙最大值,即为口平面不平度。≤500ml瓶口平面不平度≤0.3mm;750ml瓶口平面不平度≤0.4mm;

4.2.1.4观察瓶缝是否完好,有无合缝差错、合缝裂及合缝粗等现象;

4.2.1.5检查玻璃瓶的螺纹线是否均匀,有无螺牙断裂、欠缺、变形等现象;

4.2.1.6印刷、烫金及喷涂强度:

用特定胶纸(Scotch 3M810)履盖印刷(烫色)部位,抚平,使履盖部位无气泡,等待约30秒,把胶带迅速的拉下,连续5次,无印刷(烫色)脱落现象。

用消毒酒精浸泡的纱布按常规清洗方法擦拭两次,无印刷(烫色)脱落现象;或把玻璃瓶放入盛有50%的酒精容器内浸泡2小时,无异常。

百格测试,用百格刀在测试表面划 100个1mm×1mm小网格, 每一条划线应深及油漆的底层,再用3M810胶带测试,脱落不超过一格。

摩擦测试,烫金部位用滤纸摩擦50次,无明显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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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垂直轴偏差

用垂直轴偏差检测仪进行检验。

4.2.3抗热震性和热振耐久性检验

4.2.3.1使用抗热震性试验机检测;

4.2.3.2将装有玻璃瓶的网篮投入水温恒定的热水槽中,试样顶部应低于水面50mm,将水温调至上限温度,该上限温度根据玻璃瓶包装产品生产、运输过程中温度最大值而定,在此温度下保持5min然后转入冷水槽中,使瓶子全部投入水中,维持30s,将网篮移出水槽,检查每个瓶子的破裂情况。急冷温差不小于42℃。

4.2.4 净含量检验

用量筒量取瓶子额定容量的水灌至瓶内,查看水位线是否基本一致,以及空余空间的多少,必要时采用实际内容物进行测试。

注满水,检测满口容积,用电子天平称重、去皮。

4.2.5规格尺寸检验

瓶身外径、瓶口内外径、瓶高、螺纹外径和卡口厚度等重要尺寸,用最小刻度值为0.01mm的游标卡尺、高度尺测量;测量瓶口外径,用游标卡尺在瓶口封锁环处(应偏离合缝线)测量,旋转180°测得最大值和最小值,其平均值为瓶口外径,最大值和最小值均规定的范围内,否则即为口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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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瓶壁和瓶底厚度用底厚壁厚检测仪;

瓶口尺寸标准见《辅料规范-玻璃瓶》。

4.2.6材质检验

玻璃瓶的材质检验与标准样进行对比,结合称重法进行检测;各规格瓶重标准见《辅料规范-玻璃瓶》。

4.2.7配合性检验

瓶与盖采用手工配合,需无松动、不空转、脱牙、滑牙,一般力度下不旋转,必要时用生产线设备压盖检查。

4.2.8气密性测试

4.2.8.1瓶内加入一定量的水,与盖装配好后,倒放置真空箱内,常温下抽真空到-0.08Mpa,保持负真空压力5分钟,无泄漏;

4.2.8.2瓶内加入与产品净含量相同重量或体积的水,拧紧瓶盖侧置24小时,不应有漏水现象;

4.2.8.3瓶内加入与产品净含量相同重量或体积的水,拧紧瓶盖强烈振荡20次,不应有漏水现象。

4.2.9理化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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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1内应力用数显玻璃瓶应力仪检测,标准见《辅料规范-玻璃瓶》;

4.2.9.2 抗冲击性用抗冲击测定仪检测,标准见《辅料规范-玻璃瓶》。

4.3结果判定:按本检验规程规定的抽样方法检验结果全部相符,准于使用。若一项不符合要求,扩大一倍抽样,重检仍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

4.4检验规则

4.4.1检验分为常规检验及型式检验

4.1.1常规检验包括:4.2.1至4.2.9,到货每批抽检。

4.1.2 型式检验:含常规检验项目和卫生指标、重金属含量;供应商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须提供型式检验报告,但有下列情况时也须提供型式检验报告:一 原料、工艺等发生较大改变时,二出现型式检验项目的质量问题时,三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2复检规则

当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时,按上述规定对存在分歧的项目进行重新检测,以重新检测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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