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露天开采煤矿及灭火工程环境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鄂府发〔2010〕2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我市露天开采煤矿和灭火工程数量多、比重大、影响区域广,加之我市气候干旱少雨、蒸发量大,露天开采产生的粉尘在大风扬沙天气及沙尘暴频发季节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随着第二批露天开采煤矿及部分灭火工程的相继开工,露天煤矿及灭火工程的开采规模进一步扩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也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且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媒体报道的热点,如果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遏制,将严重影响全市煤炭工业和整体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露天开采煤矿及灭火工程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打造良好的矿区生态环境,市人民政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旗区、各部门及有关企业要将露天开采煤矿及灭火工程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治理工作要坚持“谁开采、谁治理,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由旗区人民政府牵头对本区域
内的露天开采煤矿和灭火工程进行全面摸底,在此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全面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争取尽快实现矿区环境友好、清洁开采、社会和谐的总体目标。
二、分类指导,协调推进,限时治理,务求实效 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分煤矿井区环境治理和矿区公共环境治理两类推进。
(一)煤矿井区环境治理范围主要包括煤矿井田内部及工业广场、入矿道路等
1.企业是煤矿井区环境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煤矿井区环境治理工作。各煤矿企业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明确治理重点,抓紧编制治理方案,并于2010年4月底前上报所在旗区煤炭管理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井区环境治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和工作计划,按照旗区统一规划,按期完成治理工作;规划条件成熟的矿区可以边治理、边申报。
2.煤矿井区环境治理工作期限为8个月,至2010年12月底前必须全面完成,届时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逐矿进行检查验收。
(二)矿区公共环境治理范围包括煤矿井田范围外绿化、公共道路硬化整修等
1.旗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矿区公共环境治理负总责,要尽快建立专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和分工,切实抓好落实。
2.有露天开采煤矿及灭火工程的旗区要尽快组织编制本旗区的矿区公共环境治理总体规划,并于2010年5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规划编制要立足长远,高标准、严要求,明确治理期限和治理方案。
(三)市煤炭局负责对全市煤矿井区环境治理和矿区公共环境治理进行全程监管
1.市煤炭局要有专职领导负责,成立矿区环境专管机构,组成专门的队伍管理矿区环境,产煤大旗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确保矿区环境治理工作快速、有序推进,尽快取得实效。
2.对逾期未完成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四)市环保、国土、水保、林业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各旗区和市煤炭局开展此项工作。
三、治理工作要坚持“三个并重”原则
(一)坚持煤炭开采与环境治理并重。煤矿开采中要分阶段及时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开采后治理的时间和范围要明确界定,并据此作为督查和奖惩依据。
(二)坚持规范开采秩序与环境治理秩序并重。开采秩序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严格按设计确定的开采参数(台阶高度、边坡角、运输道路等)进行施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清洁开采;环境治理秩序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复垦绿化及防尘降尘等治理环节上。两个秩序是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监管的重点,要通过采取每月一次综合验收的办法,实现过程控制。
(三)坚持煤矿井区环境治理与矿区公共环境治理并重。煤矿井区环境治理和矿区公共环境治理要同步规划、协调推进,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四、环境治理过程中要突出抓好道路建设、防尘降尘、土地复垦绿化、排土场标准化管理和场区工业设施规范化五个重点
(一)运煤主干道及进矿道路建设
目前已完成技改的露天煤矿必须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进矿道路硬化工作,逾期未完成的要立即进行停产整顿。正在技改的露天煤矿进矿道路的硬化必须与技改同步进行,否则不予竣工验收。矿区公共交通干道要由所在旗区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规划,自行筹措资金,分段承包落实。 硬化道路两侧要按规定植树绿化,种草护坡,及时清理路面和路边堆物,定期洒水降尘。主干道两侧私搭乱建的违规建筑必须在2010年5月底前彻底拆除,并恢复地貌。 (二)场区防尘降尘
1.已完成技改设立储煤场的露天煤矿要严格按设计要求在2010年6月底前规范建设防风抑尘网或抑尘墙,逾期未完成的要进行停产整顿。灭火工程回收的工程煤要与煤矿地面生产系统统一堆放管理,因筒仓等原因需单独存放的,必须建设防风抑尘网。严禁一矿建设多个储煤厂,煤矿原有多个储煤场的要进行清理合并,并恢复地貌。正在技改的露天煤矿的防风抑尘网或抑尘墙建设要和技改同步进行,否则不予竣工验收。地势平坦且靠近居民区或公路的露天采区,采掘场外围必须建设防风抑尘网。
2.切实加强作业区的洒水降尘。在制定降尘措施的同时还要密切关注季节变化,春秋两季沙尘暴易发期要采取预先
洒水降尘措施。每矿必须配备不少于2人的环保专职人员,配齐配足洒水车辆,保持剥采工作面、储煤场装卸点、主运道路及排土场卸载区等环节和部位降尘达标。 3.加强沙尘暴天气的防尘工作。根据鄂尔多斯天气预报,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和沙尘暴天气时,必须停止剥离和采煤作业,并做好洒水降尘措施。对遇有沙尘暴天气未停止作业并经核实累计达到3次的,予以停产3个月的处罚。 (三)土地复垦绿化
强化土地复垦绿化植树工作,树种的选择由旗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株行距要统一标准,一次性成活率要达到70%以上,未成活的要及时补种,最终确保100%成活率。对复垦绿化限期整改未达标的煤矿要责令停产整顿。 (四)排土场标准化管理
外排土作业必须按设计方案进行,不得乱堆乱放或擅自设立临时排土场。尚未达到设计标高的外排土场必须实施分段动态绿化。加强对内、外排土场地表沉陷区的观测,地表沉陷造成的裂缝、滑坡等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注明裂缝局部滑坡范围并及时进行修复治理。 (五)场区工业设施规范化建设、管理
煤矿井田内要严格按批复设计进行地面设施建设,严禁私搭乱建。未按设计建设的临时性建筑必须在2010年5月底全部拆除。确需建设的,要按标准统一规划建设。 五、要确保露天开采煤矿及灭火工程环境治理资金的有效投入,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煤矿井区环境治理资金由企业自行承担,矿区公共环境治理资金由旗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市人民政府将对重点矿区的治理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六、市煤炭局要会同各旗区对已通过审批、正在施工的露天开采煤矿及灭火工程进行“回头看”,对不按设计要求施工、开采(治理)秩序混乱、造成环境破坏的,要立即停工整顿,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确保政令畅通,打好露天开采煤矿及灭火工程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
(一)各旗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露天开采煤矿及灭火工程环境综合治理负总责,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组织好本旗区的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治理工作要明确目标,抓住关键,抓出成效,争取全市矿区一年大变样,两年发生根本性变化。
(二)由市煤炭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共同组成督查组,每季度对各旗区的矿区环境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方位督查,对进展缓慢或工作无明显成效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三)市、旗(区)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企业规范复垦绿化工作,完成复垦绿化的企业要退还复垦保证金,未完成复垦任务的由有关部门用其复垦保证金组织绿化。 (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久拖不动、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旗区和部门实施严格的问责制,并严肃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各级新闻部门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宣传煤矿露天开采及灭火工程环境综合治理活动开展情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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