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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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企业长远发展,也为了员工的健康成长与发展,本着对企业负责,对企业员工负责的态度,就可持续打造员工敬业爱岗、诚信协作、忠于职守、严守职业道德的信心和决心,以杜绝因损坏企业利益而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发生同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及离职后竞业限制的有关事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商业秘密范围
第1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验信息。 第2条、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包括甲方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及其他负有保密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三)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二、保密约定 第3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者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4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需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第5条、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同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商业秘密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第6条、乙方违反保密约定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三、竞业限制
第7条、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本条所称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所生产或者经营的产品、从事的业务有竞争关系;“其他用人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参股或者控股或者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单位。“自己开业”包括乙方自己开业、以参股或者合作等方式参与他人开业或者幕后指使他人开业的情形。 第8条、乙方的竞业限制为二年,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9条、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根据自身的经验情况变化,可以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在甲方书面告知乙方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双方基于竞业限制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
第10条、乙方违法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 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还需要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四、协议的生效 第11条、甲、乙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充分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并自己签订。
第12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持一份,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争议解决的办法
第13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后,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身份证号: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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