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兴能在这里与对方辩友就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问题进行辩论。莎翁曾说,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问题。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在我国它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躯体和精神的极端痛苦,在病人自己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诊断并认可后,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一种行为。
安乐死合法化面对人的生命权、人类伦理道德与人道主义等方面问题。下面我们就这些问题一一论述。
人命至重,贵于千金,固不可轻言放弃。但如果一个生命只剩下痛苦,苟延残喘难道就以为着尊重生命吗?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说,与其在无法表达自己意愿、无法行使自己权利的状态下屈辱的呼吸,不如凛然并庄严的结束生命,这才是对人格的尊重,这才是人道。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人的生命在于生活而非生存。亚里士多德强调人生命的意义在于根据理性原则进行理性的生活。而安乐死这一选择,既是其思想的表现,也是其尊严应有的内容。就安乐死而言,它是患者出于自主意志做出的选择,
是其应有的权力,法治社会政府有责任为公民更好的生活创造条件,而没有权利强迫其公民为了适应他人而痛苦的生存。不论在法理还是道德层面,体面的死亡都应该是公民应有的权利。因此,法律应该使安乐死具有合法地位。
对于病重垂危的患者而言,安乐死合法化不仅可以帮助他们真正解除痛苦,还能减轻患者家人在精神、经济等方面的负担。从社会角度看,安乐死合法化亦是大势所趋。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中,一份调查结果显示,民间测评赞成安乐死的比率很高,上海对老人的问卷调查显示,赞成安乐死的占73%,北京游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80%的人赞同安乐死合法化。可见,安乐死合法化民心所向。
值得强调的是,安乐死并不违背人类道德伦理和人道主义。病人选择安乐死是非恶的,家人同意安乐死是非功利的,医生实施安乐死是为病人解除痛苦的医疗行为。安乐死维护了病人的人格权,解放了生产力,在我过当前医疗卫生资源十分有限的国情下,非常有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
安乐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是历史趋势的必然结果。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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