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身利益牺牲部分自由(交给公共保存),从而安枕无忧的享受剩下的自由——形成君权、一个社会的法律
为了阻止个人因强烈的私欲想霸占别人那份自由的行为——我们需要易感触的力量 易感触的力量——刑罚,或触及感官,或时常映现于头脑
任何雄辩、说教、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能长久约束对物质的欲望
第二章 惩罚权
孟德斯鸠: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包括人对人行使的权力)都是暴虐的 绝对必要性:限度是维护公共利益集存、防范个人践踏
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则无法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 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越少越好,因此这一份份自由的结晶就形成了惩罚权 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权利”修正“权力”(对大多数人有力) 公正——维系个体利益的纽带
第三章 结论
1.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立法者拥有此权威(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并不等同于司法官员) 2.社会契约论:社会成员平等受约束
统治者:制定普遍性法律,不能判定某人是否违反契约 被指控方:有权否认
司法官员:判定事实真相的第三者 3.反对严刑峻法
违背了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 对法律的解释
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 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 严格遵守法律文字,组织自由解释,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第五章 法律的含混性
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使人不得不解释的法律含混性则是另一个弊端
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人类传统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因此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绝对不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
第六章 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追求安乐的力量受限于阻力——导致各种人类行为的混合——若互相冲突、互相侵犯,则需要我们称之为“政治约束”的刑罚
刑罚只阻止恶果产生,不能消灭冲突原因
立法者对于行为和对应刑罚的设定,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
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
第七章 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
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而不是,怀有的意图、被害者的地位、罪孽的轻重 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叵测的内心的堕落程度
第八章 犯罪的分类
1.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最严重的犯罪——叛逆罪——最重的刑罚 2.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最引人注目的刑罚
3.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
4.侵犯公民安全和自由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包括伟人和官员犯下类似罪行) *对私人的犯罪也是在侵犯社会,然而它们并非都试图直接毁灭社会 **一切合理的社会都把保卫私人安全作为首要的宗旨
第九章 关于名誉
体力上的强横——舆论上的强横
极端的政治自由——法律统治一切,没有必要寻求他人的敬重
极端的政治依从——人的专横破坏了人们的民事地位,被迫只具有一种朝不保夕的人格
第十章 决斗
私人决斗根植于法律的无政府状态
决斗的基础在于某些人宁死不愿丧失的名誉
预防决斗的最好的方法是惩罚侵犯者,即挑起决斗者 被迫决斗者是为了维护法律所不保障的东西(声誉),无罪——其惧怕法律并非挑事者
第十一章 关于公共秩序
维护公共秩序的官员,也应根据公民手中法典所确定的条文进行工作 对自己命运的捉摸不定常常使人成为黑暗暴政的牺牲品(?) 真正暴君的出现,总是从控制舆论以支配勇敢开始的
第十二章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第十三章 证人
衡量证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他的利害关系 1.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 *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
2.犯罪越是残酷,或者情节越是难以置信,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是明显降低(有争议) 3.证人所在团体的理念不为社会所理解或相忤逆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可能成倍降低 4.把别人讲的话指为犯罪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几乎等于零
*话语只能留在听者的记忆中,记忆常常是靠不住的和受到迷惑的。就一个人的言语进行污
蔑,比就其行为进行诬蔑要容易得多
*引证的客观情节越多,犯人为自己辩护的途径也就越多
第十四章 犯罪嫌疑和审判形式
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相互依赖的,即各种嫌疑只能互相证明,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小(或然性:随机性、非必然性)——因为所有证据的价值都取决于它们所唯一依赖的那个证据的价值,先头证据出现缺陷,后头证据也会出现缺陷 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完全的——一个足以定罪 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不完全——需要有足够数量 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作出结论必须明白准确的话,那么,在根据结论作出裁判时,只要求朴实的良知
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法律的——走运者看待不幸者的优越感,下等人看待上等人的嫉妒心,都不能从事这种裁判 被告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他所信不过的人,这也是符合公正原则的——被告在一定时间内不遇到对头,就像是他自己在给自己定罪 审判、证据都应当公开
第十五章 秘密控告 由于制度的软弱,秘密控告在很多国家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东西,然而这本身是不正常的现象 当诬陷被暴政的最坚硬的盾牌——秘密,武装起来时,无人能保护自己不受诬陷 *此章所谓的秘密控告更倾向于秘密诬陷、秘密审判,并不类似于匿名举报
第十六章 刑讯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 为什么人们会对刑讯无动于衷——没有一个人会使自己的思想超越生活的需要 刑讯——罪犯与无辜者间的任何区别,都被意图查明差别的同一方式所消灭了
当某一罪犯落网以后,一般来说,他的同伙就立即躲避起来了,他们的存亡未卜的命运就给自己判处了流放刑
第十七章 关于国库
曾经几乎所有的刑罚都是财产性,供认自己犯了罪就等于供认自己欠了国家的债 一旦证明存在着犯罪,罪犯的供认就成了一种令人信服的证据,刑讯就让这种证据更加无可置疑
有些罪犯侥幸免于折磨是为了保住国库可能失去的利益
纠问式诉讼——审判者也承担提出指控和调查取证的职责——欲证明其无罪,先当其有罪 控告式诉讼——审判机关以中立的态度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不偏不倚了解事实
第十八章 宣誓
在抵御恐惧袭扰和生活的诱惑的斗争中,宗教的力量太软弱了,因为脱离人们的感官 宣誓从来没使任何罪犯讲出真相——徒劳无用
第十九章 刑罚的及时性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是否过于绝对?)
公正——减轻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 有益——使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更突出、更紧密 刑罚的强度和犯罪的下场应该更注重对他人的效用
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说到底还是为了预防犯罪)
第二十章 暴侵
伟人和富翁不应有权用金钱赎买对弱者和穷人的侵犯——从大量民事关系中发掘法律为他们提供的便利——财富成为暴政的滋补品
第二十一章 对贵族的刑罚
对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是一致的
任何名誉和财产上的差别要想成为合理的,就得把法律的先天平等作为前提
*人越是幸福、越是受尊敬,他的希望就越多,同时也与其他人一样,害怕侵犯那些他赖以出类拔萃的契约
量刑的标尺不是罪犯的感觉——刑罚的平等只能是表面上的,实际上则是因人而异的
第二十二章 盗窃
大部分情况:不牵涉暴力的盗窃——财产刑
大发他人财产之人——剥夺部分财产
作者观点:盗窃是产生于贫困和绝望的犯罪,是不幸者的犯罪(我觉得是懒惰者的犯罪),财产刑为他们保留的只是一贫如洗的地位,同时,刑罚要求罪犯付出的钱数超过了他所侵犯的数额——应实施唯一可以说是正义的苦役(有待讨论) 盗窃中加进暴力——身体刑加劳役刑
第二十三章 耻辱
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耻辱性(受公众谴责) 法律处以的耻辱——产生于事物关系本身的耻辱(?)——普世道德和产生于各个制度下的特定道德所规定的耻辱——三者一致
耻辱刑不应经常使用——使人麻木、失去效果
妄自尊大、从痛苦中获取荣耀和精神给养的犯罪(?)——讥笑和耻辱对此行之有效
第二十四章 懒惰者 不遵守法律、不遵守人们借以相互忍让和保护的条件,应受社会排斥和驱逐——政府不允许内部存有政治惰性
政治惰性——不同于辛勤积累财富上的惰性
*作者观点:政客享受前辈用罪恶或美德换来的成果,并向辛勤的贫困者出卖升级手段和条件,从而带来繁荣的产业战争。这种人政治上不具有惰性,且此是有益而必要的(有待讨论) 不确定一人是否犯凶残的犯罪——应驱逐——要有章程的保护——给予其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
驱逐本国人和首次受控告者的理由,应比据以驱逐外国人和屡受控告者的理由更加充分
第二十五章 驱逐和没收财产
剥夺财产是一种比驱逐更严重的刑罚
剥夺全部财产——发生在丧失公民身份之后——被剥夺财产归合法继承人
被称为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
没收财产使无辜者也忍受着罪犯的刑罚(经济支柱丧失,还蒙上家族中有人犯罪的羞辱),并使他们沦于必然也去犯罪的绝境
第二十六章 关于家庭精神
社会是家庭的联合体还是人的联合体 家庭精神——拘泥小事的琐碎精神
共和国的调整精神——把小事聚合到关系大部分人幸福的基本类别中 当共和国是由人构成时,家庭就不意味着遵从命令,而意味着遵从契约
家庭法律和共和国原则之间的这些矛盾是造成家庭道德与公共道德之间其他矛盾的重要根源
一个过于广阔的共和国,除非划分并联合成许多加盟共和国,否则是避免不了专制主义的 随着把我们同国家联系在一起的感情逐渐削弱,我们对周围事物的感情却在逐步增强
第二十七章 刑罚的宽和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严峻的刑罚:1.面临的恶果越大,就越敢于逃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2.对刑罚的感觉会麻木,即起不到最初的威慑作用3.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保持实质的对称——对于更有害更凶残的犯罪找不到更重的刑罚手段4.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超过了忍受恶果的一个极点了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恶果应包含:1.刑罚的坚定性2.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
人们只根据已领教的恶果的反复作用来节制自己,而不受未知恶果的影响——两国最重的刑罚不同,但两国人对其的畏惧程度是等同的
第二十八章 关于死刑
滥施极刑从来没使人改恶从善
死刑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
*作者认为只有两种情况下死刑才是必要的:1.剥夺罪犯自由后,仍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国家安全或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出现混乱2.无自由、无政府状态,混乱取代了法律,处死某些人是防止他人犯罪唯一、最根本的手段
对人影响较大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持续性
*作者的观点:死刑——场面可怕——痛苦是短暂性的——每次树立借鉴都需要一次犯罪 劳役——长久的痛苦——制止犯罪最强有力的手段——无数长存的借鉴 一种正确的刑罚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主要是能唤起民众健康的畏惧感 苦役的痛苦量分散到人的整个生活,使旁观者比受刑者更畏惧 用死刑来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意义的
最有益的法律——私人利益不再到处喧嚣或是同公共利益相结合,人们自愿遵守和提出契约或条件
第二十九章 关于逮捕
监禁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在宣布犯罪之前执行
法律应指出根据哪些证据羁押罪犯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
一个被控犯了罪的人,经过监禁而被无罪释放后,不应背上什么耻辱的名声
刑事制度中的强力和权威的观念似乎比公正的观念更重要(这是不健康的) 刑罚的地点就是犯罪的地点(?)
公开惩罚较重的犯罪——大部分人把它看做与己无关、不可能发生
公开惩罚较轻的刑罚——阻止人们不进行较轻的犯罪,更使他们不可能进行较重的犯罪 *作者认为:免除轻微犯罪者的刑罚,符合慈悲为怀的人道精神,但是违背了公共福利
第三十章 程序和时效
为了不影响刑罚的及时性,给犯人辩护的时间应是短暂的
*作者观点:根据犯罪轻重程度缩短或延长时效时间及查证时间,是自我监禁和自行流放成为刑罚的一部分——前提是本国宽和的刑罚已显示出其优越性 矛盾:犯罪可能性与凶残性成反比——若把判决前的监禁看作刑罚,犯不同罪的人可能会受到相同的处罚
折中的办法:凶残的犯罪——无辜可能性增加时,缩短审查时间,延长时效时间 较轻的犯罪——无辜可能性减小时,增加审查时间;犯罪不受处罚的危害性减小时,缩短时效时间
第三十一章 难以证明的犯罪
重大的犯罪并不总预示着一个国家的堕落 举证的困难性带来了无辜的可能性
在作者的时代,通奸、同性恋属于犯罪,且是不容易证明的犯罪 通奸——过分追求某种自然的欲望;其他犯罪——由欲望产生
第三十二章 自杀
尽管自杀是一种应由上帝惩罚的罪过,因为只有上帝才能在人死后实施惩罚。然而自杀并不是针对他人的犯罪。而且对他的惩罚并不是落在他身上,而是落在其家庭成员身上
一个对生存深恶痛绝,以致宁愿不幸终身的人,当他从容自如的抛弃生命这一财富的时候,根本不会被关于子女和亲属的那些更为遥远而且更为无效的顾虑所打动
第三十三章 走私
谁对并不受到人们唾弃的犯罪处以耻辱刑,谁就是在削弱因那些真正遭到唾弃的犯罪而产生的耻辱感
走私也是法律自身的产物——关税越高,渔利越多 对走私犯没收违禁品和随行财物——关税越低,这一刑罚就越有效——侥幸所得利益与所冒的风险不成比例——人们就不会铤而走险
走私没有很声名狼藉——因为人们认为这不会对自身造成损害
第三十四章 关于债务人
重要的是把故意破产者同无辜破产者加以区别 作者对破产的看法:故意者——伪造罪论处
严重过失者——稍轻的刑罚
完全无辜者——为其保留选择恢复元气的方法的权利 轻微过失者——剥夺以上所说的权利,并把他让给债权人
第三十五章 庇护
庇护权的泛滥造成了小君权的泛滥——公共法律失去权威——产生违背公共利益的法律——形成同整体社会精神相抵触的精神——造成社会的动乱
第三十六章 悬赏
悬赏逃离国界的罪犯——僭越了他国的统治、鼓励民众犯罪 悬赏留在国内的罪犯——暴露了统治者的软弱
悬赏亵渎了一有风吹草动就会从人心灵中销声匿迹的道德观念 法律时而倡导背叛,时而惩罚背叛
第三十七章 翻译、共犯、不予处罚
作者认为:为了阻止犯意,需要借助刑罚,但是对犯意的刑罚与对已遂犯罪的刑罚之间可以有一个区别
法律应极少促成犯罪团伙之间可能的团结
制定一项普遍的法律容许对任何揭露了同伙的罪犯不予处罚,同在个别情况下作出特别宣告相比较,要更可取一些
第三十八章 提示性讯问、口供
讯问应该是盘旋式的围绕事件,而不是直接的就事件交锋 没有什么比施加痛苦的刑讯更具提示性
当其他证据肯定被告人犯有罪行时,他供认与否变无足轻重 在大多数诉讼中,犯人都是持否定态度的
第三十九章 一类特殊的犯罪 中世纪欧洲的异端邪说罪
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来的意志消沉
第四十章 虚伪的功利观念
企图把死板的无机物所忍受的对称和秩序给予一群感知物;它忽视那些持久而有力的影响民众的现实因素,却重视一些遥远的因素,而如果没有某种非凡的想象力通过放大去克服对象的遥远性,这种遥远因素的影响就极为短暂和微弱的
第四十一章 如何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
对大量无关紧要的行为加以制止,防止不了可能由此产生的犯罪
对法律的畏惧是健康的,然而,人对人的畏惧则是有害的,是滋生犯罪的
第四十二章 科学
如果说一知半解比一无所知更加有害的话,那是因为一叶障目的人避免不了谬误,而一知半解正是把这种谬误的恶果同无知的恶果连在了一起
第四十三章 司法官员
预防犯罪的另一项措施是: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
机构人越多,每个人的权力就越小,对权力的在意程度就越低,践踏法律的危险程度就越低
第四十四章 奖励
预防犯罪的再一项措施是:奖励美德
第四十五章 教育
预防犯罪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 教育不在于科目繁琐而无成果,教育将青少年的心引向道德,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
第四十六章 恩赦
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而不是执法者的美德
法律应当是铁面无私的,每一具体案件中的执法者也应当是铁面无私的;但是,立法者应当是温和的、宽大的和人道的
第四十七章 总结
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
本质上,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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