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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10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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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105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正确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客房内备有酒水且有标价单,关某饮用洋酒即构成格式条款合同,该合同中的价款虽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但并未违反有关物价的法律、法规,不构成显失公平。关某误将出售行为当作免费行为,系对行为性质发生错误认识,但在酒店内饮用洋酒应当支付相应价款,不能认为给其造成较大损失,难以构成重大误解,也不存在《合同法》第54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故关某应当按照标价付欺。

2. 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正确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开放;(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与乙之间的协议中乙向甲赔偿医药费是承担其打伤甲的侵权责任,是合法有效的,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但约定甲不得告发乙违反法律,是无效的。故本题选D。

3. 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创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乙辞职后甲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及时通知丙餐厅,丙餐厅有理由

相信乙有代理权,故代理行为有效,乙所签单的餐费应由甲公司承担。

4.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正确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甲、乙公司并未订立合同,甲公司不构成违约。甲公司的行为也不属于《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范围,不构成缔约过失。甲公司也无侵权行为,不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5. 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和B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

B.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医疗费,但可以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 C.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或赔偿损失

D.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但是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等违约责任。”王某与医院达成了按照A技术实施辅助生育的合同,医院按照B技术进行了治疗,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王某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故C、D项错误。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但治疗失败,医院无权收取B技术费用,故B项错误,A项正确。

6. 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天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正确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来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甲、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故AB项错误。甲欲解除合同,但缺乏合理的理由,故不应支持,D项错误。《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D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可能,乙有权请求其履行合同,故C项正确。

7. 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孽息

正确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张某工资卡上多出来的2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张某应向单位返还2万元及孳息。

8.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商业广告一般不构成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应视为要约。本题中甲公司的广告说明了标的物的价格,且有有效期,说明在此期,限内相对人只要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去甲公司买车的行为则构成承诺,甲、乙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已成立。甲公司不能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题选A。

9. 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电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正确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赵某将有瑕疵的马赠与李某;但并未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且本题中马造成第三人王某受损害,而非造成受赠人损失,故赠与人赵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10. 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是《物权法》关于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D选项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第三人是接受赠与,没有合理的对价,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

11. 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

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将纪念册赠与该大学后,该大学即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该大学的处分属于有权处分,该大学有权再将纪

念册赠与乙,所以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12.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正确答案:A 解析:《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本题中,甲公司在乙公司厂区上设定。地役权,后甲公司将房屋全部售出后,地役权即转移为小区业主所有,甲公司不再享有地役权。乙公司违反约定,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地役权,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13.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正确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

乙银行每个月都向甲公司催收,直至2007年3月6日。由于每次催收都导致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故主债权诉讼时效为2007年3月7日至2009年3月6

日,而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即在2009年3月6日前行使。

14. 甲设计并雕刻了一尊造型别致的雄狮,置于当街店门口招揽顾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雄狮置于公共场所,视为放弃著作权 B.乙以该雄狮为背景拍照纪念不构成侵权 C.丙可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 D.丁可以该雄狮为立体造型申请注册商标

正确答案:B

解析:甲将雄狮置于公共场所,并不是放弃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故乙以该雄狮为背景拍照纪念不构成侵权,B项正确。C,D项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5. 甲公司获得了某医用镊子的实用新型专利,不久后乙公司自行研制出相同的镊子,并通过丙公司销售给丁医院使用。乙、丙、丁都不知道甲已经获得该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的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 B.丙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C.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D.丙和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甲公司已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后,乙公司再进行制造、丙公司销售、丁医院使用该专利产品的,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依据《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遭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丙和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16. 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B 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昨天》的稿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今天》的稿费虽在离婚后取得,但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明天》的稿费在离婚后取得,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不能明确可以取得,属于甲个人财产。故本题选B。

17. 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赞和精神损害

B.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 C.周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医疗费 D.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D 解析:《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题中周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庞某受到损害,但庞某未提出离婚请求,而单独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18. 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知甲公司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可知丙紧急避险造成丁受到损害,丙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是

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引起险情发生,故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19. 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厂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可免除飞跃公司的赔偿责任 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 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

正确答案:B

解析:飞跃公司的声明属于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于该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该条款无效。该免责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飞跃公司的正版软件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构成违约,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A项错误,B项正确。同时飞跃公司也侵犯了黄某的财产权,黄某有权提起侵权之诉。但黄某只能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而不能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D项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赞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只有在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才适用双倍赔偿。飞越公司已声明其软件可能存在风险,不存在欺诈行为,故黄某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C项错误。

20. 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敖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题中郭某在从事公司指派的劳务活动时致人损害,应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

于损害是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造成的,郭某对此有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题选C。

21. 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清求

正确答案:D

解析:文某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冯某的轿车受损,侵犯了其财产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由于修理已可使冯某的车恢复原状,故不需赔偿冯某一部新车,A项错误。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文某并

未侵犯冯某的人格权利,无须向冯某赔礼道歉,无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2. 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 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

正确答案:D 解析: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该媒体的报道公布了小兰的隐私,导致小兰受到歧视和排斥,该媒体的行为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

23. 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正确答案:C 解析:《继承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甲与乙的协议属于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起发生法律效力。《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乙不履行抚养义务,应向甲返还房屋。A项的错误在于条件是未来不确

定的事实,故遗赠扶养协议并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故C项正确。

24. 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监护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小杰父母作为小杰的法定监护人,不能将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B项错误。其未尽到监护责任,对于小涛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老师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其行为后果由学校承担,则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D项正确,当选。

25. 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除5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190名虽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当选择下列哪种方式?

A.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

B.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

C.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

D.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为有

限责任公司

正确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故该企业不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则该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上

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可以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6. 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 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

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

正确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股东的出资属于公司的财产,出资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而非股东个人财产。丙以专利技术出资后,该专利技术即归

公司所有,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公司支付费用。B项正确。

27. 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丁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第三人徐某相信其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丁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故当徐某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时,应当由丁及普通合伙人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8. 干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

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律师事务所租赁百草公司酒店用作管理人办公室的行为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

B.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 C.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

D.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

正确答案:D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债权人会议无权罢免管理人,D项错误。A、B、C项都是正确的。

29. 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下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

A.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B.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 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贷款的货物

正确答案:D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属于债务人财产,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对于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出卖人享有取回权,不构成债务人财产。

30. 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2%、22%和26%的股份。乙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丙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该股份。乙便与丁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丁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乙。此时甲表示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只是要求分期付款。对此各方发生了争议。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最初表示不愿意购买即应视为同意转让

B.甲后来表示愿意购买,则乙只能将股份转让给甲,因为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与丁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

D.如果甲丙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购买比例而言,如双方协商不成,则双方应按照2:1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叔

正确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甲最初表示不愿意购买即应视为同意转让,A项正确。甲后来表示愿意购买,则在同等条件下,甲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本题中甲、丁虽然股权转让的价格相同,但甲要求分期付款,而丁则是一次性付款,所以丁的条件对乙更有利,在此情况下甲丧失优先购买权,乙与丁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所以B项,错误,C项正确。如果甲丙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购买比例而言,如双方协商不成,则双方应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在本题中即股权比例2:1来行使优先购买权,D项正确。故本题选B。

31. 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 B.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

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正确答案:C

解析:依据《公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张某既可以设立一人公司,也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B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即法律并未禁止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入伙普通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故C项错误,D项正确。

32. 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正确答案:C 解析:《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

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该银行作为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朱某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不履行义务,银行可以对朱某进行抗辩。这属于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C项正确。

33. 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

B.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法院认可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

D.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正确答案:D 解析:《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可知A、B项错误,D项正确。依据《证据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可知C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D项。

34. 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法院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 C.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后,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支付令不具有法律效力

D.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通常以书面的形式,但书写异议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

正确答案:A

解析:依据《民诉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A项表述正确。第218条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B项错误。依据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D项错误。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

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C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项。

35.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C.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正确答案:B

解析:法院审理案件的评议过程是不公开的,故B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故C、D项表述正确。A项符合公开审判的要求,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是B。

36.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是无限的

B.当事人可以就涉外合同纠纷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C.涉外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无论是不服判决还是不服裁定一律都是30日

D.对居住在国外的外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正确答案:B 解析: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是有限的,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涉及诉讼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司法豁免权,故A项错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故C项错误。30日的期限并不是适用于双方当事人,而是仅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D项错误,对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才可以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项正确,符合涉外管辖规定,放本题答案为B。

37. 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

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二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C

解析:丙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对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乙未经丙同意将3间房屋处分,对丙的继承权产生影响,乙和丁的诉讼请求是房屋买卖房款与丙的诉讼请求不是同一的,丙对于乙、丁争议的诉讼标的3间房屋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故丙应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38. 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

A.应延期审理 B.应中止诉讼 C.可以拘传乙到庭 D.可以缺席判决

正确答案:A

解析: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诉意见》第112条进一步明确了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审理。此题中被告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庭应延期审理,再次传唤,所以A项是正确的。

39. 根据我国诉讼费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状告同事侵犯其名誉权,法院因甲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应退还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B.乙因一起债务纠纷案,二审败诉,想申请再审,某律师告诉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一律不需要交纳受理费

C.丙向法院起诉与丁离婚。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而结案,法院应当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D.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受理赞、申请费应退还给当事人

正确答案:C

解析:依据《诉讼赞用交纳办法》第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赞。”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已经过开庭审理,并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作出判决,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应不退还。故A项错误,第26条规定:“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故D项错误,第23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故B项错误。第15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故C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C。

40.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可提出异议 B.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

C.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D.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正确答案:D

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2款的规定,对于生效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复议,若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故D项错误。依据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可知A、B、C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

41. 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哪类诉?

A.确认之诉 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

正确答案:C 解析: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形成之诉也就是变更之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改变或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此种义务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根据给付的内容可以将给付之诉分为物的给付之诉与行为给付之诉。本题中,甲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就是一种给付之诉,故本题答案为C。

42. 在执行程序中,甲和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将判决中确定的乙向甲偿还1万元人民币改为给付价值相当的化肥、农药。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以化肥质量不好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和解协议无效,应恢复执行原判决

B.和解协议有效,但甲反悔后应恢复执行原判决 C.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应执行回转

D.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

正确答案:D

解析:依据《执行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本题中,甲和乙自愿达成和解

协议有效并已履行完毕,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故本题答案为D。

43. 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报社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

A.报社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和丙列为原审原告 B.报社是上诉人,甲、乙、丙是被上诉人

C.报社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甲列为原审被告 D.报社和甲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

正确答案:B

解析:依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案中,报社提起上诉应是上诉人,其诉讼请求针对的是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现在报社的上诉请求为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因此诉讼请求

都有针对甲、乙、丙的内容,甲、乙、丙为被上诉人,故本题答案为B。

44. 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四年前乙下落不明。甲提起离婚之诉。对于该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A.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甲应当依照特别程序申请宣告乙死亡 B.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甲应先依照特别程序申请宣告乙为失踪人 C.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并依照特别程序认定乙为失踪人后,再对离婚之诉作出判决

D.法院应当受理,并向乙公告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

正确答案:D

解析:甲提起离婚之诉,并没有提起申请宣告乙死亡或失踪,法院不能启动特别程序,故ABC项错误。依据《民诉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

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故D项正确。应选。

45. 甲养的宠物狗将乙咬伤,乙起诉甲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甲认为乙被咬伤是因为乙故意逗狗造成的。关于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应当就乙受损害与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B.甲应当对乙故意逗狗而遭狗咬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C.乙应当就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

D.乙应当就自己受到甲的宠物狗伤害以及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B

解析:依据《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故本题中,甲应当

对乙故意逗狗而遭狗咬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答案为B项。

46. 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甲申清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中报权利。乙可以采取哪种法律对策?

A.申请法院撤销该除权判决

B.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申请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再审 D.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B 解析:《民诉意见》第239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198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B项

正确。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申请再审。故本题答案为B。

47. 甲向乙借款20万元,后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乙诉甲还款。在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丙为该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但在法院送达调解书时,丙拒不签收。关于丙拒签行为对调解书效力的影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但其中担保的约定不产生效力

B.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丙不履行调解书时,乙可诉丙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C.调解书不发生效力,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D.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乙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执行

正确答案:D

解析:依据《民事调解规定》第11条规定,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甲与乙自愿达成调解,调解协议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故丙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丙作为调解协议的担保人,只要所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就应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故D项正确,应选。

48. A市水天公司与B市龙江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并约定如发生争议提交A市的C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水天公司未按约支付运费,龙江公司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第一次开庭时,水天公司未出庭参加仲裁审理,而是在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C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A.应当裁定中止仲裁程序 B.应当裁定终结仲裁程序 C.应当裁定驳回仲裁申请 D.应当继续审理

正确答案:D

解析:依据《仲裁法解释》第13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仲裁法》第42条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可知,本题中,水天公司不出庭,仲裁庭有权继续仲裁,作出缺席裁决。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49. 张某根据与刘某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裁决作出后,刘某拒不履行其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刘某则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中止执行,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B.终结执行,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C.继续执行,不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D.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然后决定后续执行程序是否进行

正确答案:C

解析:依据《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依据《仲裁法解释》第28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

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刘某没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故法院应该继续执行。本题正确答案为C。

50. 某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兰屯公司与九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九龙公司对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后该仲裁员被要求予以回避,仲裁委员会依法重新确定了仲裁员。关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B.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C.当事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D.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

正确答案:D

解析:依据《仲裁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可知D为正确答案。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 赵某从南京去北京出差,住宿于北京某宾馆。某日夜晚,赵某在房间休息时被潜入房间进行盗窃的社会闲杂人员王某打伤。经查明,该宾馆当晚保安人员刘某擅离职守,上班时间去看望女朋友,致使王某轻松进入赵某的房间。赵某因此请求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赵某可以要求刘某赔偿 B.赵某可以要求王某赔偿 C.赵某可以要求宾馆赔偿

D.宾馆和王某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2,4,8 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题中,宾馆作为负有安保义务的人,应当对赵某的损失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8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刘某作为宾馆工作人员,赵某并不能向其要求赔偿。王某作为直接的侵权人,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赵某可以将宾馆和王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

人民法院。

52. 小民刚满12岁。这一天他向母亲要了5元钱去买了一个文具盒,其母亲认为这个文具盒太花了不好看,就以小民是未成年人,其购买的文具盒种类未经自己同意为由,要求退货。对于小民的购买行为的性质和效果,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有效,因为其母亲事先已同意

B.有效,因为该民事活动无须其母同意

C.无效,因为购买文具盒的种类未经母亲同意 D.无效,因为小民还未成年

正确答案:1,4,8 解析:《民法通则》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依此,12岁的小民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买5元钱的文具盒应当属于此类,因而是合法有效的。依此可知ACD项为正确答案。

53. 某甲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职业高中读二年级时将同学某乙打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某甲于毕业后进人一家炼钢厂工作,月薪1000元。1999年2月,某乙起诉要求某甲赔偿医药费,对于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说法错误的是:

A.某甲承担。理由是某甲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

B.某甲之父承担。理由是某甲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某甲之父承担,某甲适当赔偿 D.主要由某甲承担,某甲之父适当赔偿

正确答案:2,4,8 解析:《民通意见》第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依此,只有A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依题意而选BCD。

54. 下列有关保管合同中损害赔偿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A.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有偿的保管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因寄存人未将保管物品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因寄托人未将保管物品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1,2,8 解析:《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知,A项、B项和D项所述的内容都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而C项应当排除。

55. 以下哪些情况下应当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A.诉讼时效开始后1个月因车祸住院,3个月后伤愈出院 B.在诉讼时效届满前4个月法院所在地发生洪水,道路阻断 C.权利人被宣告失踪

D.权利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诉讼时效经过1年零8个月时,因监护权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2,8 解析:《民法通则》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可见,诉讼时效的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故A错误。B项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诉讼时效中止。权利人被宣告失踪并不构成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障碍,故c错误。《民通意见》第172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D项中因监护权发生争议,造成不能行使权利,应当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

56.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应于同年12月10日向银行还款,由乙公司提供了保证,但银行希望再提供物的担保,乙公司又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则银行:

A.如果甲公司邀请丙公司以其公司的财产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则银行既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行使对丙公司的抵押权

B.如果该抵押是甲公司以其自己的一辆汽车为该贷款提供抵押,则银行应当先向甲公司主张抵押权,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如果该抵押是甲公司以其自己的一辆汽车为该贷款提供抵押,但该抵押合同因为各种原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丧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

D.如果甲公司邀请丙公司以其公司的财产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银行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对丙公司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银行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乙公司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

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1,2,8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本题相对简单,根据该条的规定,即可得出答案,但是我们要注意物保和人保的关系,该解释就人保与物保的关系因物保是谁提供的而规定了不同的处理规则,修订了《担保法》的规定。

57. 甲向乙、丙、丁分别借款1万元,甲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当时价值3万元,先后向乙、丙、丁分别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分别办理了登记。后来,甲将该房屋卖给了乙,并通知了乙、丙、丁有关转让和抵押的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乙作为债权人(抵押权人)现在成为了抵押物的所有权人,而该抵押物上又存在他人的抵押权,因此其债权不得从中得到清偿,只能另行请求甲予以清偿或提供其他担保

B.由于抵押均已经登记,因此实现抵押权时,有权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只能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C.如果丁的债权先到期,那么由于抵押物尚存在未到期的债权,丁只能等待其他债权到期后才能与他们一并行使抵押权

D.如果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

正确答案:2,8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67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抵押物是可以转让的,如果履行了通知和告知义务,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因此乙可以因受让而取得所有权,但该所有权不得对抗抵押权。第77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由此,A项错误。《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54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

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由此,B项正确。第78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由此,C项错误,而D项正确。

58. 甲公司无进口权,委托乙公司为自己进口一批汽车配件,乙公司则以自己的名义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购进甲所需要的配件,而国外丙公司并不知道乙公司是为甲公司购买的,此合同如果出现履行障碍,可以采用以下哪些方式处理?

A.乙公司向国外丙公司披露甲公司后,丙公司可以选择甲公司或乙公司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B.国外丙公司在选择甲公司后不得再向乙公司要求履行 C.国外丙公司在选择乙公司后不得再向甲公司要求履行

D.乙公司向甲公司披露国外丙公司后,甲公司可以直接行使乙公司对丙公司的权利,即使订立合同时丙公司如果知道委托人是甲公司就不会订立合同

正确答案:1,2,4 解析:《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依此及相关理论可以认定题中系委托合同。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依此,ABC正确,而D项错误。

59.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将货物托运给乙公司。同时,甲又与丙、丁两家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由丙、丁将货物运交乙公司,若甲与乙的购销合同发生变化,甲拟向承运人丙与丁提出变更运输合同,甲有权提出下列哪些变更合同的要求?

A.甲要求丙、丁中止运输

B.甲要求承运人将货物到达地由乙公司所在地变更为另一城市 C.甲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另一收货人戊而非乙

D.甲有权要求承运人将货物运回

正确答案:1,2,4,8 解析:《合同法》第308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此可知ABCD项均为正确答案。

60.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之间的合同被撤销,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该合同于2000年3月8日被撤销,即该合同在这一时间失去法律效力 B.在A项情形下甲、乙双方关于争议的解决,在2000年3月8日后,即使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双方也不能依据该条款申请仲裁

C.基于该合同,甲方从乙方收到葡萄5万斤,制作成饮料,但货款尚未支付,甲方只须返还相应价款即可

D.基于该合同,甲方从乙方收到包装盒5万只,甲方应当返还

正确答案:4,8

解析:甲、乙之间的合同虽被撤销,但其中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仍有效。该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但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参见《合同法》第56—58条。

61. 时年72岁的吕某,没有继承人,现有房屋三间,存款3000元以及其他财产价值约6000元。为了安度晚年,吕某与其邻居何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何某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死后其遗产全部留归何某。协议签订后的第一年,何某对吕某照顾得比较周到。第二年,何某突然不按照协议履行,吕某生病,何某也不管。吕某发现何某在忙于药材收购和出售生意,于是提出解除协议。两年后,吕某因病去世,未留遗嘱。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几项?

A.吕某的遗产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全部归何某继承

B.何某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吕某有权解除协议

C.吕某解除了遗赠扶养协议,可以不补偿何某在协议签订后第一年为照顾他支付的费用

D.何某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吕某的遗产应当归集体组织或国家所有

正确答案:2,4,8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吕某可以与何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依据《继承法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因此B、C项正确,A项错误。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D项正确。

62. 2003年5月20日,美籍华人王某在美国就某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后,2004年1月4日,又向中国专利部门提出该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并书面声明要求优先权。2003年5月21日,中国公民陈某以同样的实用新型向国家专

利部门申请专利,并于当日寄出了申请文件,该申请文件于2003年5月25日到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王某享有优先权,其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视为2003年5月20日提出 B.根据申请在先的原则,应先审查王某的专利申请

C.陈某和王某都可以在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专利申请 D.陈某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即2003年5月25日

正确答案:1,2,4

解析:根据《专利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优先权的保护期间为12个月,故A、B项正确;根据《专利法》第32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故C项正确;根据《专利法》第28条的规定,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故

D项错误,陈某的申请回应为2003年5月21日(寄出的邮戳日)。

63. 以下属于甲企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是:

A.乙厂生产的微波炉擅自使用了“美的”商标,甲企业予以销售 B.甲企业注册的商标图案是乙画家的一幅画,未经乙的同意

C.甲企业将乙厂生产的毛衣撕去乙厂的商标而贴上甲企业自己的商标继续销售

D.甲企业接受乙企业的委托制造丙企业的注册商标标识

正确答案:1,4,8 解析:《商标法》第41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B项属于权利人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注册的情形,而不是侵犯商标权。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其他各项均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64. 下列关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

权利

B.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求偿,未获赔偿的部分方可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在赔偿金额内,保险人可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

C.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那里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减扣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D.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

正确答案:1,4

解析:根据《保险法》第68条,A项正确。根据第45条、第46条,B项错误,C项正确。注意:被保险人既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选择后者,就可能产生代位求偿问题。根据第47条的规定,D项错误。故A、C项符合题意。

65.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A.公司不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B.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C.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害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的股份募足后,未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的,返还认股入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正确答案:1,2,4,8 解析:《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此,ABC项正确。依据《公司法》第90条第1款:“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由此,D项正确。

66. 张某个人出资在甲市设立一家快餐店。由于经营得当,很快名声远扬。为扩大规模,张某于半年后在乙市又设立一家快餐分店。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A.张某应在甲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报乙市登记机关备案 B.张某应在乙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报甲市登记机关备案

C.乙市快餐分店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民事责任自负

D.乙市快餐分店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责任由甲市快餐店承担

正确答案:2,8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依此可知BD项中的观点是正确的。

67. 在海商法中,关于货物交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B.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6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

C.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的,无须就查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D.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正确答案:1,4,8 解析:《海商法》第81条规定:“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须就所查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故A、C正确。第82条规定:“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六十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故B错误。第86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故D正确。

68. 下列有关票据记载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该支票无效

B.汇票在承兑之后,汇票上的付款日期不得更改

C.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

D.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正确答案:2,8

解析:依《票据法》第85条的规定,收款人名称并非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无收款人名称记载的支票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参见第87条第1款。故A项错误。依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故C项错误。B、D项符合第42条及第77条的规定。

69. 1999年6月8日,运输个体户田某为自己的一辆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同年9月田某将该卡车卖给吴某并将保险单连卡车一同交付给吴某,双方为省事未通知保险公司。同年10月吴某在一次运输中,发生车祸,卡车严重受损。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汽车转让后,保险标的和保险单发生了转移,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实际也变成了吴某,吴某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B.因为保险标的转移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C.汽车转让后,标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但是保险合同仍未变更,田某仍是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他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取得的赔偿因为汽车已经归吴某所有,也交给吴某

D.因汽车所有权已经转移,田某对该汽车已无保险利益,原保险合同失效,田某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正确答案:2,8 解析:《保险法》第33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根据本条规定及有关原理,BD是正确答案。

70. 我国《海商法》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贯彻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制,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实行了过失推定。下面哪些情形下适用过失推定原则?

A.旅客及其行李在约定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

B.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的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

C.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

D.旅客自带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或损坏的

正确答案:2,4 解析:参见以下法条:《海商法》第114条:“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第115条:“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

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第116条:“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前款规定的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承运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双方以书面约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负赔偿责任。”依此可知BC项为正确答案。

71. 王太医与喜来乐因名誉权纠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组成审判庭时遇到下列情形,请问下列哪些组合是合法的?

A.因为案件涉及医药专业知识;决定由三名人民陪审员(均是医生)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B.因为案情简单,遂由张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

C.由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一名审判员和另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D.由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正确答案:4,8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由此可见,本案是一审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但不能全部是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其次,本案在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不可能是简易程序,因此不能独任审理。

72. 下列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法院既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B.诉前财产保全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诉讼财产保全由受诉法院管辖 C.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都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D.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人都应当提供担保

正确答案:1,4,8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第93条仅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选项A的陈述不正确;《民诉意见》第31条规定,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另外,《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在诉讼中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受诉法院提出。因此,选项B的陈述正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第93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

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因此,选项C、D中的陈述不正确。

73. 下列情形,人民法院需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的是:

A.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

B.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

C.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对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

D.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

正确答案:1,2,4,8

解析:据《民诉意见》第197条,选项A当选;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选项B当选;依《民诉意见》第209条,选项C当选;《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3)项,选项D当选。

74. 甲公司是一个以健身、娱乐为主的大型集团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分公司,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和戊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乙公司在某一执行案件中成为被执行人,但乙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执行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A.直接裁定追加甲公司为被执行人

B.发现甲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裁定追加丙公司为被执行人 C.发现甲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裁定追加丁公司为被执行人

D.裁定追加甲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可将甲公司在丁公司中的股权予以冻结

正确答案:1,8

解析:从题中可知,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的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故选项A正确。另据该规定第53条第1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故选项D正确。

75. 某生产企业宣传自己制造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便宜,引来众多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事后许多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于是许多人分别向同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这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B.这些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所有诉讼行为对代表的消费者都发生效力

C.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还需要经原告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D.这些起诉的消费者可以推选2峰5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进行诉讼

正确答案:4,8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其中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诉讼标的同一,而本题中各个消费者分别对自己的购买产品提出诉讼,他们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而非同一标的。所以此诉讼为普通的共同诉讼。所以A项不正确。该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可见,诉讼代表人并非全权代表,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普通共同诉讼,由于并不要求必须合并审理,所以法院认为应合并审理时要经当事人同意,以保护当事人权益。所以C项正确。至于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民诉意见》第6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规定的代表人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所以D项正确。

76. 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区别的叙述正确的是:

A.第一审程序除诉讼程序外,还包括特别程序;第二审程序只包括诉讼程序

B.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一审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与当事人的起诉权;第二审程序发生则是基于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审判监督和当事人的上诉权

C.第一审程序必须公开审理,而第二审程序无须公开审理,可以径行判决 D.第一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案件的事实与当事人提出的理由;第二审法院的审理不仅包括案件的事实与当事人提出理由而且包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正确答案:1,2,8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公开审判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

度,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都必须以公开审判为原则。故C项错误。

77.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任何证据未经公开质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也不例外

B.证人证言在法庭上无须进行质证

C.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必须出庭的,没有例外,证人没有出庭则其证言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D.谁申请证人出庭,谁承担证人出庭的费用

正确答案:1,2,4,8 解析:《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48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公开质证。A项错误,B项也错误。《民事证据规定》第54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第55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第56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由此可见,CD项也是错误的。

78. 下列证据是“新的证据”或可视为“新的证据”的有:

A.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持有,但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到再审程序时,当事人才向人民法院出示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

C.当事人在二审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 D.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它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证据

正确答案:2,4,8 解析:《民事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因此,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因此,B、C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3条,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因此,D项正确。

79. 我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因合同纠纷而在我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下列关于仲裁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A.审理该案的仲裁庭必须由3名仲裁员组成

B.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C.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D.对于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正确答案:2,4 解析:如果该案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争议金额虽超过50万元人民币,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可以采用简易程序,故A错。另参见《仲裁法》第5l、55、56条,可知B、C项正确,D项错误。在D项情形下,期间应为30日。《仲裁法》第51条:“仲裁庭在作出

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55条:“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第56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80. 甲公司与乙公司仓储合同发生争议,乙公司根据仲裁协议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则下列程序中错误的是:

A.达成仲裁协议后,仲裁庭应当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B.甲公司不履行裁决的,乙公司可以根据裁决书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 C.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并撤回了仲裁申请,甲公司又表示反悔,则可以根据原来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D.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并撤回了仲裁申请,甲公司又表示反悔,则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1,2,8 解析:《仲裁法》第49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50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依此,C项正确,而ABD都是错误的,符合题中的要求。

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英华钢铁集团是一家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在国家的钢铁产业中起着支柱性的作用。由于国家政策的扶持,长期以来经营状况良好。2007年2月,该集团董事长姜某、财务经理吕某二人因贪污罪被法院逮捕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集团内部也因此发生一系列状况。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81. 姜某被逮捕入狱后,英华集团董事会召集会议,各方就新任董事长的

人选提出了下列建议。其中哪一位应当成为董事长?( )

A.姚某,28岁,该公司个人股东之一,商业天赋极高,获得董事会2/3董事的支持

B.赵某,60岁,该集团副董事长,主张在董事长缺任的情况下自己应成为新任董事长

C.连某,70岁,该集团董事之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张由其担任新董事长

D.简某,45岁,该集团职工董事,在集团内部声望极高,得到80%股东的签名支持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选任程序。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为保护国

有资产,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运行和机构设置规定了一系列特殊规则。关于董事长的选任,《公司法》第45条第3款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如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将选择董事长的权利赋予公司自主决定。而在第68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可见国家非常注重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控制,严格掌控着董事长的任命权,本题中C项的连某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定,应当成为集团的董事长。A、B、D三项分别以董事选举支持、副董事长继位和职工支持三个理由来混淆考生的判断。在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中,此三个依据都可以经公司章程肯认成为决定董事长人选的方法,但不能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故此三项皆不得入选。

82. 姜某与吕某被逮捕之后,集团对公司人事状况进行了清查,发现一些人员在集团外部还担任着其他职务。请问,以下哪些人员的兼职不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

A.董事朱某,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其持股的某市商业银行中担任监事

B.副总经理兰某,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省消费者协会担任权益部主任

C.监事迟某,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法律顾问

D.财务部门工作人员骆某,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股东大会批准,在一家大型上市公司中担任财务经理

正确答案:2,4

解析:本题考查国有独资公司工作人员的兼职合法性问题。《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以下我们将每一选项与本条对照判断。A项,朱某身为董事,属于本条的限制范围,商业银行属于经济组织,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其中兼职。因而朱某的兼职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本项不能入选。B项,兰某身为副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也属于限制范围之内。但是消费者协会并不属于经济组织,因而在其中兼职并不会危害到公司的利益,法律对此也不作禁止。本项应当入选。C项,监事并不属于本条的限制范围,因而可以立即排除。同时,即使是本条所限制的人员范围,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也可以在经济机构任职。因而本项的兼职合法,应当入选。D项,骆某属于公司的普通职员,并不在本条的限制范围之内。但是从反方向理解,骆某同时也是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

同类的业务;……”也就是说,骆某同样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因而不能入选。

83. 姜某与吕某被逮捕之后,集团董事会就集团内部财务状况进行了一次清算,发现在姜某等人近几年的暗中侵蚀下,该集团早已资不抵债。董事会由此

决定申请破产。请问这一决定的做出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

A.该集团股东会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批准 B.该集团董事会表决同意

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通过 D.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正确答案:4,8

解析:本题考查国有独资公司的破产申请程序。由于在国有独资企业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因而其破产的决定需要经过较为特别的批准程序。A项,《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申请破产宣告属于公司法中规定的特别事项,就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自然是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即可决定,但在国有独资公司则根本不设置股东会,自然也不需经其批准了。本项错误,不能入选。B、C、D项,同法第67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虽然允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董事会行使一些原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但是并不包括决定宣告破产。因而B选项错误,不应入选。C项显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应当入选。D项,题中明确指出,英华钢铁集团是一家大型国有独资公司,且在国家的钢铁产业中起着支柱性的作用,因而应当属于“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故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之后,仍需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意。这是因为,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安全,因而在宣告破产时更加需要谨慎对待。因而D项正确,应当入选。

万平为个体服装店主,家住A市F区。1998年8月,万平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向家住A市G区的黄冈借款十五万元。借款合同中的仲裁协议规定:因该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的,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两年之后,万平因经营不善而无力还款,黄冈多次催促未果。后来万平告诉黄冈,家住A市H区的梁荣欠其十万元的服装货款,且已到期。请回答下列问题:

84. 如果黄冈向甲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下列有关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本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既可能是黄冈与万平,也可能是黄冈与梁荣 B.仲裁庭受理该案后应当先行调解

C.本案中的当事人协议公开仲裁的,可以公开进行

D.无论如何,本案仲裁裁决书中都应当包括仲裁请求.、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仲裁的程序性规定。A选项,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体现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仲裁协议一般只能约束达成该协议的双方,而对该协议之外的第三人无效。《仲裁

法解释》第8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这两条法律规定了三种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情况,除此之外,仲裁协议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本案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之一,仲裁协议的效力只及于黄冈与万平,与梁荣无关,本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黄冈与万平,不可能是黄冈与梁荣,A选项不正确。B选项,《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可知,仲裁庭主持的调解是“可以先行调解”而不是“应当先行调解”,只有在当事人自愿调解时,才是应当调解,B选项不正确。C选项,《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可知,本案属于个人之间的欠款合同纠纷,不会涉及国家秘密,如果当事人协议公开进行,可以公开,C选项正确。请考生注意仲裁制度中的两个规定:(一)仲裁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二)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D选项,《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可知,一般的仲裁裁决应当包括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六项内容,但是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仲裁理由,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案件中的仲裁

裁决中都会有争议事实和仲裁理由,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85. 假设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黄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黄冈向法院提交了其与万平交涉还款问题时的秘密录音,录音中万平承认其向黄冈借款十五万元,则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如何处理录音?( )

A.本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能用于案件的审理 B.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C.只有万平认可该证据后,该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D.该证据可以看成万平的自认,法院可以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证据的效力。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纠纷,所以对证据形式的要求不像刑事诉讼那么严格。《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诉证据方面对证据形式作出的唯一一条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只要证据的取得方式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证据就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原告录音虽然是偷录的,但并没有侵犯被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B选项正确,A选项不正确。另外,根据法

律规定,法院在采纳秘密录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前,也不需要另外一方当事人对该证据再次确认,C选项不正确。D选项,首先要界定该录音中的内容是否属于自认。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1、2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可知,自认分为明示自认和默示自认,明示自认是当事人主动地承认案件事实,默示自认中尽管当事人的承认不是主动的,但是自认的事实也是经过人民法院充分说明并询问后的默示承认,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所以本案中尽管偷录的录音中当事人对于某些案件事实做出了承认,但是仍不符合自认的条件,不属于自认,D选项不正确。

86. 在万平无力还款的情况下,黄冈选择以梁荣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实现其债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黄冈不能以梁荣为被告提起诉讼

B.黄冈可以以梁荣为被告起诉,万平为第三人 C.黄冈应当向A市H区人民法院起诉

D.黄冈可以选择向A市F区或者A市H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2,4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代位诉讼的相关问题。《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的债务人万平无力偿还欠款,对于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根据法律规定,黄冈可以代位行使万平的债权。本案中万平对梁荣享有到期货款债权,该债权并不属于万平,因此黄冈可以要求梁荣向其偿还贷款,黄冈有权以梁荣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A选项不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可知,在代位诉讼中,被告是次债务人,原来的债务人是第三人,B选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本案中的代位权诉讼只能由梁荣所在地A市H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三人万平所在

地A市F区人民法院并无管辖权,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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