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全体职工。
二、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章 考勤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实行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共小时的制度。 工作时间安排为:周一至周上午至,下午至。 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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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必须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所有职工出入(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三)考勤采取人工记录方式 三、加班管理
(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批准;单位因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职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休假 (一)周休息日 职工每周休息天
(二) 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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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第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职工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思想道德等教育培训工作。
(二)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各类职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二、岗前培训
新入职的职工,安排为期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促使新职工在短时间内熟悉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
(一)关心职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根据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天的岗中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二)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技能教育与培训,考取相关证书,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章 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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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密义务
全体职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密措施
()职工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职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五)职工发现其他职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人员有窃取秘密的行为或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汇报。职工发现单位秘密已经泄露或有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汇报。
(六)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或者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章 奖惩制度 一、奖励
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口头表扬 书面表彰 发放奖金 晋升职务 惩处
设立以下惩处方法: 口头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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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批评 扣发奖金 降职
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第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造成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 4.职工同时与其他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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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从事由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流程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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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职工所在部门意见,或者职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工会意见; 3.报审定;
4.依法向职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职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
1. 交还所持有的财物(含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 如按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职工。 第章 附 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告知全体职工。职工可以通过途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
职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本规章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乌兰县柯柯铁中 2011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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