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利成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西环广场T210C11、10C12号房间
认购人: 身份证号:
鉴于:
发行人本次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具体发行数量以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为准,认购人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中的【 】万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认购股份数量
认购人认购股份数量共为【 】万股。若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决议日至发行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登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本次认购的股份数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条 认购价格及价款
认购人的认购价格为【10】元/股,认股价款共为人民币【 】万元。 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至股份认购股权登记日期间预计会发生年度现金分红与转增,本认购价格已做充分考虑未来股票除权、除息情况,根据除权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除息不需要对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条 认购方式
认购人将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
第四条 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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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方同意,除非经有权一方豁免,认购人只有在发行人及有关各方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才按本协议的约定缴纳认购价款(认购人支付认购价款之日为付款日):
(1)发行人的陈述与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付款日均是真实和准确的; (2)根据适用法律和发行人签署的任何合同的规定,进行本次发行需要向合同相对方发出的通知和/或取得的同意(若有)均已发出或取得,且不会因为本次发行的完成而中断或不利影响发行人正在进行的经营、业务或交易; (3)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发行的适用法律,政府机构的判决、裁决、裁定、禁令或命令,除已经披露给认购人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已经或将要对本次发行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或经合理预见可能发生的诉讼、判决、裁决、禁令或命令;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付款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商业、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认购人的投资决策机构应已批准本次发行和交易文件,且该等批准在付款日完全有效;
(6)发行人没有发生任何超出正常运营范围的事项。
2、认购人应在上述先决条件完成后或有关先决事项被认购人共同豁免后,按照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发布的认购公告的通知日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认购款,一次性将认购款划入发行人银行账户。发行人应在收到认购人支付的认购款后,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在5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的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登记之日为交割日。发行人承诺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在交割日是真实和准确的。
第五条 新股限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乙方不得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乙方本次认购股票的转让另有规定的,乙方转让该等股票还应符合前述相关规定。
若在限售期内发生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锁定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第六条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人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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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定向增发股份事项后生效。
第八条 发行人陈述与保证
为本次向认购人发行股票,发行人向认购人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发行人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本协议签署之日及生效之日(依情形而定)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本协议系发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发行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发行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也不存在与发行人既往已签订的合同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3)发行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认购人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第九条 认购人陈述与保证
为本次认购发行人股票,认购人向发行人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认购人为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具有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本协议系认购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认购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认购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不存在与认购人既往已签订的合同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3)认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发行人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认购人在本协议生效后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对因其违反本协议或其项下任何声明或保证而使对方承担或遭受的任何损失、索赔及费用,应向对方进行足额赔偿,但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损失除外。
(2)认购人延迟支付认购资金的,每延迟一日向发行人支付认购资金总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若认购人迟延10日仍不能足额支付认购资金的,发行人有权解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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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因发行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完成交割或备案时,发行人应将认购人在本协议下已实际支付的认购价款全额退回给认购人,并向认购人按资金占用期限每日支付认购资金总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赔偿给认购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陆地区)。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该争议不能在一方协商解决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应当由败诉的一方承担,但仲裁庭另有裁定的除外。
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事宜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其各自的义务并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第十三条 保密
本协议双方应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本协议规定之交易以及与双方有关的所有保密或专有信息予以保密,但应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修订与补充
本协议双方可根据情况的变化或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并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作出修改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壹份,其余留发行人备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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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股票认购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发行人: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认购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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