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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制度

2023-01-11 来源:独旅网
教育局关于严格教职工考勤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教育办、市直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纪律意识,使学校教职工日常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现就严格教职工考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请销假程序和手续

请假人员(事假提前一天以上)写出书面申请,注明请假期限、请假事由、返岗时间,经单位领导逐级审批签字后方可准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

(一)事假

请事假5天以内,由所在学校负责人审批,将请假条存档;6至10天,由乡镇总校长或市直学校校长负责审批,将请假条存档;10天以上,须经乡镇教育办或市直学校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并将请假条、会议记录存档;一个月以上,除履行上述程序,同时将请假人员名单经教育办或市直学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上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二)病假

凡请病假者,要根据请假期限分别提供用药单据、就诊本、诊断证明、病历等。诊断证明中应有医生建议治疗或休息的具体时间,请假时限必须与其相吻合,诊断证明中未明确治疗或休息具体时间的,原则上准假不超过7天。确实因急病本人不便当时履行手续、提供证明材料的,可后补或由他人代办。

请病假7天以内(包括7天),原则上应提供用药单据或诊断证明等凭证,由所在学校负责人审批,并将用药单据或诊断证明等凭证复印件和请假条存档;7天以上,要提供乡镇或以上级别定点医院的就诊本、诊断证明、药单,由乡镇总校长(市直学校校长)审批,并将就诊本、诊断证明、药单等凭证复印件和请假条存档;半个月以上,要提供县级定点医院(市医院、二院、中医院)或以上级别·医院的就诊本、诊断证明、药单,须经乡镇教育办或市直学校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并将就诊本、诊断证明等凭证复印件和请假条、会议记录存档;两个月以上,要提供县级定点医院或以上级别医院的就诊本、诊断证明、病历、药单,须经乡镇教育办或市直学校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在教代会上予以公开,并将就诊本、诊断证明、病历、药单等凭证复印件和请假条、会议记录存档,同时将请病假人员名单经教育办或市直学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上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三)工伤

工伤指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休假无需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学校负责人审批,原则上准假不超过7天,将请假条存档;工伤休假7天以上,应提供定点医疗机构(乡镇或县级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由乡镇总校长或市直学校校长审批,并将诊断证明等凭证复印件和请假条存档;半个月以上,应提供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须经乡镇教育办或市直学校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并将诊断证明等凭证复印件和请假条、会议记录存档;两个月以上,应提供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证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决定书》,须经乡镇教育办或市直学校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将《认定工伤决定书》、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凭证复印件和请假条、会议记录存档; 同时将工伤人员名单经教育办或市直学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上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四)婚、丧、产假及参训

婚假、产假、丧假的假期时限根据上级文件执行,由教职工所在学校校长负责审批。组织选派教职工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会议等,包括行政工作会议、教育教学研讨会、观摩会、运动会、校际间教育教学交流等活动,要在考勤记录中特别注明,同时保留各项会议、活动的通知记录和电话记录。

二、请假期间待遇 1、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8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第三至第六个月按第2条规定执行,从第七个月起, 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 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按90%计发。病假期间岗位津贴参照有关岗位津贴等管理办法执行,如此类津贴退休人员也享受的,可比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方可以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教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5、教职工婚、丧、产假及组织选派参训期间,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 三、认真落实考勤纪律规定

根据河北省相关政策规定,对违反请假制度人员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旷职论,除按日扣发工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二)逾假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职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利用事假违犯党的政策谋取私利的,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四)对无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审核批准的病假条,无定点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以病假名义不在岗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五)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对其要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对未经批准自行离职、非组织选派自行离岗学习,以旷工处理。

(七)被确认为旷工人员的,停发并退回多领的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四、切实加强考勤管理的组织领导

各学校要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上级有关请假、休假的政策规定,并根据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单位考勤管理制度,对上班签到制度、请销假制度的实施要责成专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各校均要设立专用出勤签到薄(或指纹、脸谱签到机),确定

专人负责考勤,如实记录并按周按月汇总,本单位领导干部签字后,将出勤原始记录和汇总情况留学校存档;请假要使用专用请假条,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请假时限和请假审批权限进行组织和实施;要将考勤结果定期在校务公开栏或例会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做好考勤情况的存档工作,将考勤结果纳入教师年度业绩考核中,作为教师晋升职称、绩效工资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校领导干部要树立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切实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的组织领导,从制度的完善到制度的落实一定要亲自把关,认真落实,不走过场;要全面掌握在编教职工考勤的详细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教育局将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对各学校考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公示检查结果。凡未认真落实考勤管理制度或越权批假、超时限批假的,一经查实,对单位领导和相关个人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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