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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独旅网
大连市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和《大连市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创业型人才在连创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孵化平台,是指通过提供良好的工作、网络、社交、资源共享等空间和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帮扶创业型人才成功创业、助推创新创业型和吸纳就业型创业企业健康成长的市级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A级、AA级和AAA级市级创业孵化平台认定工作。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应提供《大连市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创业型人才在连创业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服务,同时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A级标准

1.建筑面积不低于0.3万平方米;

2.在孵企业不少于30户且无任何违法或不良记录。 (二)AA级标准

1.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2.在孵企业不少于60户且无任何违法或不良记录。 (三)AAA级标准

1.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2.自有能满足企业需求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及试验试制设备等; 3.在孵企业不少于100户且无任何违法或不良记录。 第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等级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报等级认定的创业孵化平台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表;

2.创业孵化平台营业执照、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财务账册报表及创业孵化平台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3.与专业团队或机构签订的提供孵化服务的相关协议; 4.引进金融机构相关产品或风险投资、天使基金的相关协议; 5.为在孵企业提供各项创业孵化服务的实绩证明材料; 6.在孵企业营业执照。

(二)审核。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

(三)认定。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认定为相应等级的创业孵化平台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孵化成果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表;

2.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创业孵化平台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3.创业企业孵化期满后退出创业孵化平台协议书或证明,变更经营地址后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二)审核。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

(三)认定。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对创业孵化平台的孵化成果予以确认。 第六条 对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给予资金补贴。 (一)补贴标准

1.创业孵化平台资金补贴:对认定为A级、AA级、AAA级市级创业孵化平台,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补贴,主要用于孵化平台建设和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 2.创业孵化平台孵化成果补贴: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平台,每孵化成功1户创业企业且该企业退出创业孵化平台后连续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创业孵化平台1万元补助。 (二)补贴程序

1.审核认定。市人社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创业孵化平台提交的材料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无异议的转市财政局。

2.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核定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拨付至创业孵化平台账户。 第七条 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创业孵化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定期审验和日常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全面掌握创业孵化平台的运行情况。

第八条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对弄虚作假的,取消有关资金补贴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第九条 同一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创业扶持基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创业型人才在连创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扶持基金贷款业务,是指在市财政局提供公共风险补偿资金,小微创业企业按一定比例缴纳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并提供担保的基础上,由合作的在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向小微创业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 委托市就业管理中心作为市创业扶持基金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创业扶持基金贷款业务。市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创业扶持基金贷款企业的准入、审查和核准,履行创业扶持基金代偿责任;金融机构负责贷款审批、发放并进行贷后管理。

第四条 创业扶持基金贷款对象为创业型人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的小微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创业企业”),并满足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同时,申请贷款的创业企业须按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比例提供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担保,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创业扶持基金贷款仅限创业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周转。 第五条 创业扶持基金贷款程序。

(一)提出申请。创业企业向市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就业管理中心审核资格,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贷款创业企业名录转金融机构。

(二)贷款审查。申请贷款的创业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交《创业扶持基金贷款业务申请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金融机构按照信贷管理规定受理申请,进行调查评价、贷款审核。 (三)贷款推荐。金融机构依据审查结论,向市就业管理中心提交《创业扶持基金贷款业务推荐函》。 (四)审查备案。市就业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出具扶持基金贷款备案文书,通知申请贷款的创业企业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五)缴纳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贷款的创业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按规定将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交存市就业管理中心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

(六)合同签订。金融机构与申请贷款的创业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抵质押合同或担保合同。

(七)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向申请贷款的创业企业发放贷款,并在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就业管理中心。

第六条 申请创业扶持基金贷款贴息的创业企业,应于贷款发放后每季度起始月份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贷款合同、利息清单和付款凭证,经市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准后按季度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市就业管理中心,由市就业管理中心拨付给贷款的创业企业。 第七条 贷款的创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发生贷款逾期或违约的,按以下办法实行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和债务追索。

(一)风险补偿资金代偿。贷款的创业企业贷款逾期或违约后,金融机构向市就业管理中心提交《关于使用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代偿贷款的函》,用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先行代偿逾期或违约贷款本息。

当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金融机构向市就业管理中心提交《关于使用公共风险补偿资金代偿贷款的函》,申请由公共风险补偿资金按50%的比例代偿。市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复函金融机构,并在1个月内履行创业扶持基金代偿责任。

(二)债务追偿。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和公共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金融机构向贷款企业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相关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各50%的比例补偿公共风险补偿资金和金融机构损失,剩余部分补回企业风险补偿资金。

第八条 当公共风险补偿资金代偿达到公共风险补偿资金50%时启动熔断机制,停止新发放贷款业务。 第九条 公共风险补偿资金和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由市就业管理中心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该账户为保证金性质,封闭运行,资金仅限于提供创业扶持基金贷款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市就业管理中心和金融机构共同确认用于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和利息不得提取和支用。

当公共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不足时,应及时补足或由金融机构按照公共风险补偿资金放大10倍控制贷款余额。

第十条 金融机构建立公共风险补偿资金和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台账,按季度向市就业管理中心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当市就业管理中心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终止且所有创业企业贷款本息结清时,将公共风险补偿资金及其利息交付市财政局;按各贷款的创业企业累计缴纳风险补偿资金的比例进行清算并一次性将剩余的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及其利息返还给贷款的创业企业,贷款的创业企业发生代偿损失若超出本企业缴纳的风险补偿资金及其利息的则不参与剩余部分分配。

第十二条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创业扶持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估。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创业导师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创业型人才在连创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导师,是指为创业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包括:各行业成功的创业企业家、优秀个体经营者;各行业从事人力资源、财税、营销、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秀专家;投融资、法律、咨询领域的专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领域专业人员。 第三条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创业导师认定工作。 (一)申报条件

申请成为创业导师的人员应掌握各级政府关于促进创业就业的政策规定,具备从事创业指导服务的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高的综合素质,遵纪守法。其中:

1.创业企业家和优秀个体经营者,一般须从事创业指导服务相关工作1年以上,在创业指导相关领域有突出成就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其经营主体运营期间遵纪守法、业绩突出,并在同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2.各行业领域优秀专家,一般应从事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指导方面的经历,或取得过相关专业领域成果。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就业创业指导、培训方面的工作经历或取得相关专业领域成果。 (二)认定程序

1.申报。申请人员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创业导师申报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导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领域成果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从事创业指导、实训等服务相关工作资历证明材料,扶持创业工作相关荣誉证明材料等。

2.评审。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

3.认定。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创业导师,并颁发《大连市创业导师聘书》,聘期一般为2年。

第四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积极参与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的评审工作,并能提出客观、公正、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全市创业咨询在线指导服务工作,及时周到,热情耐心;

(三)积极参与创业经验分享、经典案例解析、头脑风暴座谈等形式的创业指导讲堂、讲座等活动;

(四)对处于初创期的创业企业,以咨询和“小组会诊”的方式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市场、经营等专业指导,帮助创业者解决专业疑难问题;

(五)对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帮助企业发现问题,结合自身的竞争优势,制定发展方略,完善解决方案,创造新的发展机会;

(六)为创业者提供精神鼓励,开展责任和诚信教育,培养创业精神和经营能力; (七)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五条 加强对创业导师的管理。 (一)日常管理

1.建立创业导师管理档案,记录创业导师选聘、服务申请审批和考核结果反馈等情况。

2.针对教学活动、指导服务等内容组织开展研讨座谈,不断提升创业导师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3.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反馈、电话回访、监督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跟踪并掌握创业导师工作开展情况。

(二)年度考评

每年8月底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创业导师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创业导师的职业道德、服务成效、服务对象评价、服务连续性情况等。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创业导师评优及续聘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对创业导师的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创业导师,在我市A级、AA级、AAA级创业孵化平台从事创业实训授课、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孵化指导、创业知识讲座等服务工作,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以上,单次服务满意度达到90%以上且累计次数达到10次以上的人员,按年度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补贴标准

居住本地的创业导师服务满10次不满20次,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服务满20次不满30次,按每人5000元给予补贴;服务满30次以上,按每人10000元给予补贴。居住外地的创业导师来我市从事创业指导服务的,其住宿、交通和伙食补贴参照《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大财行〔2014〕532号)予以实报实销。 (三)审核认定

每年9月10日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A级、AA级、AAA级创业孵化平台提供的《大连市创业指导服务信息反馈表》、居住外地的创业导师交通住宿费用原始单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确定拟补贴创业导师人员名单及金额,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无异议的转市财政局。

(四)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核定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拨付至创业导师个人账户。 第七条 创业导师的退出。

聘期已满未续聘的人员不再作为创业导师管理。聘期内的创业导师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导师职业道德; (二)参与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三)个人原因1年内未参加任何创业服务活动; (四)服务成效低,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八条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对弄虚作假的,取消有关资金补贴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企业和 优秀创业型人才遴选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创业型人才在连创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市级创业孵化平台中的在孵企业,创业型人才是指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市人社局组织开展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型人才认定工作,每年遴选优秀创业企业不超过100户,优秀创业型人才不超过100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创业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可参加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型人才的遴选。

(一)成立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无任何违法记录;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运行良好且具有创新性;

(三)吸纳就业成果显著,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10人以上,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优秀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为优秀创业型人才。 第四条 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型人才的认定。

(一)申报。由在孵企业、在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经创业孵化平台公开遴选后,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市人社局推荐,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表;

2.创业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平台的协议书、创业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 3.创业企业吸纳就业的证明材料,包括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实名制数据库、《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工资支付凭证(或月工资发放明细表); 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市人社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

(三)认定。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认定为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型人才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 对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型人才给予资助。 (一)资助标准

1.优秀创业企业: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10人以上不足15人的给予5万元资助,满15人的给予10万元资助。 2.优秀创业型人才:

(1)按1万元/人的标准组织参加高层次的创业进修或交流考察;

(2)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10万元。 (二)资助程序

1.审核认定。市人社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创业孵化平台提交的推荐材料,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型人才的证明,优秀创业型人才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补贴申请报告和购房合同、发票的复印件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无异议的转市财政局。

2.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核定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拨付至优秀创业企业账户和优秀创业型人才个人账户。

第六条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对弄虚作假的,取消有关资金补贴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编辑文案使用,请按实际需求再行修改编辑 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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