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XXX 性别:男
年龄:30岁
户籍地:XXX市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职业:无业
罪名:盗窃
罪犯事实和证据:
被告人XXX于2021年5月1日晚上8点至10点之间,潜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盗窃了其家中现金1000元及贵重物品。被害人李某提供了监控录像,证实了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同时,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搜查出了被害人失窃的物品,被告人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案发经过:
2021年5月1日晚上8点,被告人XXX潜入了被害人李某家中,趁其不备盗窃了现金1000元及贵重物品。被害人李某在回家后发现财物遭窃,随即报警并提供了监控录像。警方根据监控录像确定了被告人的身份,并对其展开了调查。在被告人家中搜查出了被害人失窃的物品,同时被告人也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证人证言:
被害人李某提供了监控录像,并亲自到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证实了被告人的盗窃行为。
被告人XXX的陈述:
被告人XXX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自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讼请求:
公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XXX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XXX盗窃罪的刑罚。
附:证据清单
1. 被害人李某提供的监控录像
2. 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搜查出的被害人失窃的物品
以上事实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XXX的盗窃行为。希望法院能依法判处被告人XXX应有的刑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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