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共法律知识
简答:
简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终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应当作出怎样处理决定? 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如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就会根据描述的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二、违法建设行为,设置的行政处罚方式主要有:“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证据;
(三)行政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简述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被申请人一般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1.原则: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2.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形:(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3.可以进行调解的期限:在行
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调解。
行政机关向任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简要回答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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