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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21-10-07 来源:独旅网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在《条例》中,“第一次对我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主要有: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和内容。《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无论是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是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甚至是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句话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建设项目应成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因此,在我国,确定某一建设项目应否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主要是判断该建设项目是否“对环境有影响”。其判断的原则有二:一是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管理名录或地方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录,属于名录规定的建设项目,就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是国家管理名录之外,对基本环境要素或特定环境保护区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能判明影响程度的建设项目,也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如前所述,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是,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

差异,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也不一样。第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该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亦即,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进行阐述;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情况进行论证;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经济损益进行分析;提出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等。第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环垣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批。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是建设单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方面,也是建设单位的法律义务。根据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性质分为:新建的建设项目和重大改变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批,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审。

1、新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批。依据《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

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这是对新建建设项目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一般规定,建设单位如果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未手因出不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就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还可在其它建设阶段报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如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问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进行可厅胜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按国家规定不需进行可行性研究,但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 2、重大改变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批。实践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一些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会出现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的情况,而且这种“变化”常常还会对环境产生影响。为了控制新的污染的产生,《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否则,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审。除新建建设项目和重大改变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需按规定报批外,《条例》还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蓟己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

批。审批(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是各级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由建设单位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条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问预审,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须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如期限、权限分工等。

1、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期限规定。《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重审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通知

建设单位。逾期末将审批决定或审核意见通知建设单位的,都视为同意。

2。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权限分工。国家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分工负责制度。第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建设项目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及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问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第三,有争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由共向上一级环保部问审批。

四、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资格和职责。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即从事建设项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这里的资格证书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问核发的《评价证书》。《评价证书》分二等:

即甲级和乙级。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全国范围内各种规模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

可承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五、公开招标确定评价单位。为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公正确定评阶单位,减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腐败现象,选择正确的确定评价单位的方式十分重要。《条例》选择了公开招标的方式来确定评价单位的立法思想,《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评价单位。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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