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国际法期末复习资料

2023-10-16 来源:独旅网
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处理内部事务上的最高权和在国际上具有的独立自主权,国家主权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属于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一)独立权:国家在国际上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的,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二)管辖权1.属地管辖,是指基于国家领土实施的管辖权。国家对自己领域内的人、物和事件都享有管辖权。2、属人管辖,是指国家基于某一个人拥有自己的国籍而行使的管辖权。3.保护性管辖,是指外国人在国外实施了侵害本国国家或人民的利益的行为,国家有权对该行为的实施者行使管辖权。4.普遍性管辖,是指某些侵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例如贩毒,海盗等罪行,任何国家均有权管辖。(三)交往权,国家有权同国际社会的其他国家进行交往的权利。(四)平等权,国家之间地位平等,这是国家主权的引申。(五)尊荣权,国家在国际上有受到尊重的权利。(六)自卫权,国家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安全,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使用范围不同,在各自的领域中,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服从谁的问题。国际法不能干涉国内法,国内法也不能改变国际法。 2、国际法与国内法有密切关系,它们都是国家制订的或参与制订的,二者是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转化的。3、两种法律冲突的处理:一是国内法与国际习惯法相冲突:由于习惯法 往往不够明确和精确,这样国家通常通过对法律的解释,推定国内法没有改变国际法的意思,从而适用国际习惯法;但如果国内法不允许适用国际法而只能适用国内法时,就会引起国家责任。二是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相冲突。若有可能,国家也是通过解释,推定两者无冲突。但由于条约的明确性与精确性,两者的冲突有时难以调和。这时有的国家,特别是联邦制国家的法院就会不顾国际条约的规定而适用国内法。但国际法的原则是,任何国家都不得以国内法改变国际法。如果适用国内法而损害了他国利益,国家必须对他国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的基本要素:拥有一定数量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行使一般管辖权的政府、拥有主权。 国家的分类:以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国家分成不同的种类。1、按行使主权的情况不同,可以把国家分为(1)独立国(2)永久中立国(3)附属国2、按国家的主权行使的方式来划分国家的种类,则国家可以分为(1)单一国(2)复合国。

国家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诞生后,国际社会的其它国家认为可以同它发生正式关系而作出的政治法律行为。一般发生在新国家产生的下列情况:(1)独立(2)合并(3)分离(4)分立。关于承认的国际法原则是:1、有效统治原则2、不承认主义3、其他理论。承认的方式:(一)法律承认也叫正式承认。它是指给新国家以正式的、永久的的承认,并表示愿同它进行全面的交往。明示方式:照会、函电、声明、派遣特使参加成立庆典等。默示方式:缔结双边条约、建立或保持正常外交关系,颁发领事证书,建立领事关系等,除非采取这些行动时明确表示不构成承认。(二)事实承认事实承认是一种非正式的承认,带有临时性、不稳定性。事实承认都是默示承认。但参加多边国际会议、签署多边条约不构成默示承认。

承认的法律效果:1、双方可以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可以缔结双边条约、协定,可以建立政治、 经 济、文化等全面的交流合作关系。2、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尊重对方的行政权与司法权。承认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3、被承认方在承认国享有国家豁免权,诉讼权4、事实承认的效果:既然事实承认是非正式承认,就不能导致建交。 国家继承: 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或其权利义务由一个主权者转移给另一个主权者,这就是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总是与领土转移的事实相联系。领土转移可能是全部的,也可能只是局部的。继承的对象与原则: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而不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继承的原则,主要是两条:一是被继承对象的领土性,即与被转移领土相联系;二是被继承对象的合法性。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的不得继承。 国家责任:是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国家行为,主体要件是指必须是国家的行为,行为包括主动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二)、主观要件—主观过错(三)、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国家的行为违反它根据条约或者国际习惯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即国家从事了不法行为;如果不违法,就不会引起法律责任。(四)、客观方面—造成了他国的损害。客观方面指这种国家的不法行为已造成了他国受损害的事实。 国家领土主权限制方式:(一)租借领土:是根据国际条约将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使用。租借领土一般都有期限。承租方应当支付一定的租金。(二)势力范围:是十九世纪列强之瓜分非洲殖民地时,为了保障已经取得的领土附近的领土的进一步权利而采取的一种手段。(三)国际地役:就是通过国际条约把自己的部分领土供别国用于某一目的或利益。(四)共管:两个或几个国家共同管辖一块领土,它们之间在行使管辖权时互相受到限制。领水组成:可以分为内水与领海。(一)内水:包括内陆水域(包括河、川、湖、泽)和内海水域(内海湾、内海峡、港口水域等)(二)领海:低潮线作为基线,向外平移12海里的海域就是领海。领海的法律地位是:领海是国家

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底土及领海中的资源。 领土变更方式: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的方式有五种,即先占、时效、添附、割让与征服。除了先占与时效两种外,一般地讲,领土的取得与丧失是相对的。 领海:(一)、概念: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二)范围:历史上有三种理论:(1)视野论;(2)大炮射程论;(3)海上要塞围墙论。(三)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底土及领海中的资源。(四)重要制度:1、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排除飞机和军用)2、国家在领海内的管辖权(包括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3、毗连区的地位。 公海自由: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不包括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公海不受任何国家主权支配。(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等) 登临权:军舰在公海上遇到可疑船只,有权登监检查。适用于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 紧追权:沿海国对违反本国法律的船舶有权进行紧追,直到公海上进行拿捕。主体: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紧追开始的原因:被紧追者违反沿海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紧追权的起始:从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可以开始紧追。规则:(1)先警告,后紧追;(2)紧追必须连续不断进行;(3)被追者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立即终止。 专属经济区:(一)概念:专属经济区,是指国家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海域。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二)法律地位: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享有主权权利。此外,沿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研、海洋环境保护等享有专属性的管辖权。 外空:(一)法律地位:(1)外空不得据为己有。(2)各国都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3)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全人类谋福利。(4)探索和利用外空必须遵守国际法,以保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二)责任制度:(1)营救制度(2)赔偿责任制度 国籍:(一)概念: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是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属人管辖的法律依据。(二)取得方式:(1)出生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制)(2)其它方式取得(婚姻、收养、选择国籍、恢复国籍、申请入籍或归化)(三)中国国籍立法:1、采取血统主义辅之以出生地主义原则2、不承认双重国籍3、努力减少无国籍。 外交代表特权和豁免:(一)概念: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国外履行职务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及其它优惠待遇的权利。(1)外交特权与豁免是给外交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不是给一般外国人的,也不是给本国人的。(2)外交特权与豁免在他们在国外执行职务期间享受的,包括出任时途经第三国到任和离任时途经第三国回到本国之前的整个期间。一回到国内,这种特权即告终止。特权与豁免的界限不明确。大使的汽车上可悬挂本国国旗,这是特权;大使和外交官在国外犯罪免受当地法律管辖,这是豁免。但豁免本身也是一种特权。因此,一般都把两者合在一起使用(二)主要内容:(1)外交官人身、使馆馆舍、公文、档案、外交官官邸不受侵犯(2)外交官免受司法管辖外交官免受刑事、民事管辖,也不能对外交官进行侦察、传讯。这不等于外交官犯罪可以逍遥法外,不受惩罚。但派遣国同意放弃外交官的特权与豁免者另当别论。(3)通讯方面的特权外交官可以同本国或第三国使馆进行通讯,包括使用密码通讯。外交信使、邮袋也不受侵犯。(4)海关查验、关税与其他费用的免除外交官的行李物品在海关免检。但外交官也须遵守驻在国法律,不能将国家禁止出口的如贵金属、货币、文物、活鸽子等携出国外;也不能将毒品、枪枝、弹药等违禁品携入国内。如对外交官的行李有怀疑,也并不绝对排斥检查,但须手续完备,有记录,该国的外交代表应当在场。外交官还免纳其它捐税,如房地产税,车辆牌照税,个人所得税等。但电、水、清扫垃圾等特定的服务仍须交费。(5)其他特权与豁免外交官在驻在国内有旅游、访问等的行动自由,但国家禁止外国人进入的地区例外。使馆馆舍前可悬挂国旗、国徽。使馆馆长的交通工具上可挂国旗,但其他外交官无此特权。

外交团 :狭义的外交团是指由所有外国使馆首长在驻在国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则包括所有使馆的外交官、工作人员、家属组成的团体。外交团不是一国派驻另一国的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的作用纯粹是礼仪性的。如参加庆典,代表外国使馆致词。此外,还可代表各国使馆向东道国政府转达外交团成员在日常生活方面的某些意见等等。外交团不得从事政治性活动。 条约缔结程序:重要的条约缔结一般要经过四个程序(1)谈判:重要的条约由国家元首亲自进行谈判。但一般是元首委派政府首脑、外长、外交使节或其他全权代表进行谈判。(2)签字:谈判结束后,经请示各自政府,如无异议,即可进行正式签字。签字是一项关键程序。它是表示缔约国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正式法律行为(3)批准一般的条约签字后就生效。但有的重要条约还需要经缔约国有权机关批准后才能生效。批准的机关是国家元首。(4)交换批准书有的条约仅批准还不能生效,还须交换批准。双边条约签字在一国,通常交换批准书在另一国。

条约的保留: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其措词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保留都是指对多边条约的保留,双边条约不存在保留问题。 对条约保留的限制是:(1)条约本身规定不得保留的就不能保留(2)条约规定只能在部分条款上保留的,就不能对允许范围外的条款进行保留(3)保留不得与条约的宗旨相违背,否则条约就失去了意义(4)保留不得违背国际法的强行规则。条约必须合法才能有效,保留同样也必须合法。 保留的效果:(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4)若一国接受条约时不表明反对保留的态度,或接到保留通知起12个月内未表示反对,即推定为接受保留,以后不得提出反对保留;(5)保留与反对保留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通知所有缔约国或国际组织;(6)保留得随时撤消。

条约的解释规则: 1、条约应依照其用语按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解释。2、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准的条约,应采用每种文字相同的意义。如仍不能消除歧义时,应顾及条约的目的及宗旨,采用最能调和各案文的意义。按照国际法原则,各方都应受本国文字文本的拘束,并不得从其它文本的不解释中获取利益。

条约的终止:原因是(1)条约到期(2)条约执行完毕(3)条约规定的解除条件成立(4)条约被代替(5)退约(6)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7)与嗣后出现的强行法规则相抵触(8)单方面废约

单方废约 :指缔约国一方在条约到期以前单方宣布废除条约,不再受条约约束的行为。国际法承认在下列情况下的单方废约被认为是合法的:(1)单方废除不平等条约(2)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另一方宣布废约 安理会表决程序:在一个事项属性不明或有分歧时,常任理事国可行使否决权,使之成为非程序性事项;而对该事项进行正式表决时,常任理事国又可进行一次否决,这就是所谓“双重否决”。在安理会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种惯例:理事国的缺席与弃权不构成否决。国际争端的解决(一)强制解决方法:强制解决,是指一国对另一国采取强迫的办法或措施以使争端得到符合自己要求的结果的解决方法。又可以分为1、战争与武力方法2、封锁:封锁分平时与战时。3、干涉4、反报5、报复(二)非强制解决方法:非强制方法又可分为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政治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国际调查与和解(调解)等。法律方法又可分为仲裁和司法解决。政治解决方法:一、谈判与协商谈:谈判与协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有关问题获致谅解或求得解决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也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最基本的方法。谈判是争端双方直接进行交涉以达到意见一致的过程。协商是最近几十年形成的。我国在倡导这种方法方面有特殊贡献。谈判与协商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是举世公认的,并已正式载入了许多国际条约与公约之中,成了国际法上的一项制度。 二、斡旋与调停:当事国之间若不愿意直接进行谈判,或虽经谈判而又破裂,由第三方出面协助当事国解决其争端,这就是斡旋与调停。斡旋与调停都是由第三方为促成当事国直接谈判而采取的积极行动,它可以提出某些建议,但第三国不直接参与谈判;调停则进一步,第三方以调停者的身份直接参与谈判,主持谈判,提出条件作为谈判的基础,并调和、折衷双方的不同主张或要求,缓和与平息争端各方的敌对情绪,促成当事国之间达成协议。无论是斡旋还是调停,当事国都保有完全的自由。斡旋与调停的结果无论成功还是失败,第三方的任务即告结束。第三方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调查:调查,或曰国际调查,这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法和程序。

四、和解程序;和解是指由当事国商定将其自己无法解决的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的任务是阐明事实,提出报告,其中包括解决争端的建议,以便当事国之间达成解决其争端的协议。和解的运作为;和解委员会现在一般是由当事国从事前提供的名单中选择决定。和解委员会通常应决定和解的具体程序;和解委员会的工作一般有一段期限,早期一般为6个月,现在一般是12个月。

国际法院:1、建于1900年2、建设的目的:是为便利将不能用外交方法解决的国际争议立即交付仲裁。3、国际法院的职权:(1)咨询管辖(2)、诉讼管辖3、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与适用法律: 国际法院的程序可分起诉、书面程序与口述程序、语文、特别程序、分庭程序,判决及其解释和复核等方面。

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庇护:是指政治庇护,也叫政治避难。它是指国家根据本国的政策与法律,对由于政治或宗教原因受到迫害的或正在被追诉的或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拒绝引渡给他的本国或第三国的行为。

引渡:是指一国引把该国境内的正在被他国追诉的 或已经判刑的人依照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和处罚的行为。

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国家领土: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主题的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是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 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属人管辖的法律依据。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公海自由原来是四项自由,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或其它设施的自由。现在又增加了敷设海底管道与电缆的自由和海洋科研的自由两项自由。 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者写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和习惯。另外还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庇护:是指政治庇护,也叫政治避难。它是指国家根据本国的政策与法律,对由于政治或宗教原因受到迫害的或正在被追诉的或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拒绝引渡给他的本国或第三国的行为。

引渡:是指一国引把该国境内的正在被他国追诉的 或已经判刑的人依照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和处罚的行为。

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国家领土: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主题的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是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 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属人管辖的法律依据。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公海自由原来是四项自由,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或其它设施的自由。现在又增加了敷设海底管道与电缆的自由和海洋科研的自由两项自由。 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者写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和习惯。另外还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庇护:是指政治庇护,也叫政治避难。它是指国家根据本国的政策与法律,对由于政治或宗教原因受到迫害的或正在被追诉的或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拒绝引渡给他的本国或第三国的行为。

引渡:是指一国引把该国境内的正在被他国追诉的 或已经判刑的人依照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和处罚的行为。

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国家领土: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主题的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是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 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属人管辖的法律依据。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公海自由原来是四项自由,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或其它设施的自由。现在又增加了敷设海底管道与电缆的自由和海洋科研的自由两项自由。 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者写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和习惯。另外还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庇护:是指政治庇护,也叫政治避难。它是指国家根据本国的政策与法律,对由于政治或宗教原因受到迫害的或正在被追诉的或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拒绝引渡给他的本国或第三国的行为。

引渡:是指一国引把该国境内的正在被他国追诉的 或已经判刑的人依照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和处罚的行为。

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国家领土: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主题的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是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 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属人管辖的法律依据。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公海自由原来是四项自由,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或其它设施的自由。现在又增加了敷设海底管道与电缆的自由和海洋科研的自由两项自由。 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者写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和习惯。另外还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庇护:是指政治庇护,也叫政治避难。它是指国家根据本国的政策与法律,对由于政治或宗教原因受到迫害的或正在被追诉的或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拒绝引渡给他的本国或第三国的行为。

引渡:是指一国引把该国境内的正在被他国追诉的 或已经判刑的人依照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和处罚的行为。

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国家领土: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主题的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是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 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属人管辖的法律依据。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公海自由原来是四项自由,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或其它设施的自由。现在又增加了敷设海底管道与电缆的自由和海洋科研的自由两项自由。 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者写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和习惯。另外还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庇护:是指政治庇护,也叫政治避难。它是指国家根据本国的政策与法律,对由于政治或宗教原因受到迫害的或正在被追诉的或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拒绝引渡给他的本国或第三国的行为。

引渡:是指一国引把该国境内的正在被他国追诉的 或已经判刑的人依照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和处罚的行为。

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国家领土: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主题的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是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 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属人管辖的法律依据。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公海自由原来是四项自由,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或其它设施的自由。现在又增加了敷设海底管道与电缆的自由和海洋科研的自由两项自由。 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者写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和习惯。另外还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庇护:是指政治庇护,也叫政治避难。它是指国家根据本国的政策与法律,对由于政治或宗教原因受到迫害的或正在被追诉的或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拒绝引渡给他的本国或第三国的行为。

引渡:是指一国引把该国境内的正在被他国追诉的 或已经判刑的人依照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和处罚的行为。

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国家领土: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主题的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是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 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属人管辖的法律依据。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公海自由原来是四项自由,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或其它设施的自由。现在又增加了敷设海底管道与电缆的自由和海洋科研的自由两项自由。 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者写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和习惯。另外还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庇护:是指政治庇护,也叫政治避难。它是指国家根据本国的政策与法律,对由于政治或宗教原因受到迫害的或正在被追诉的或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拒绝引渡给他的本国或第三国的行为。

引渡:是指一国引把该国境内的正在被他国追诉的 或已经判刑的人依照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和处罚的行为。

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国家领土: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主题的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是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 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属人管辖的法律依据。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公海自由原来是四项自由,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或其它设施的自由。现在又增加了敷设海底管道与电缆的自由和海洋科研的自由两项自由。 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者写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和习惯。另外还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庇护:是指政治庇护,也叫政治避难。它是指国家根据本国的政策与法律,对由于政治或宗教原因受到迫害的或正在被追诉的或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拒绝引渡给他的本国或第三国的行为。

引渡:是指一国引把该国境内的正在被他国追诉的 或已经判刑的人依照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和处罚的行为。

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国家领土: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主题的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是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 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属人管辖的法律依据。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公海自由原来是四项自由,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或其它设施的自由。现在又增加了敷设海底管道与电缆的自由和海洋科研的自由两项自由。 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者写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和习惯。另外还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