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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编制管理制度篇1
为切实做好我县预算编制工作,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全面提升预算的的完整性、科学性、准确性,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预算编制制度。 一、预算的组成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即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二、预算的类型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三、预算编制的原则
编制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算编制的方法
1、会同业务股室拟定预算年度的定员定额标准。
2、收入预算的编制:部门应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本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________。收入预算要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编制。
3、支出预算的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基本支出按照“个人部分按实际,日常公用按定额,车辆燃修按编制”;项目支出按分类 进行编制。
五、预算编制的要求
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编制。
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并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统筹安排当年财政资金、事业收入、和历年结转结余等各类资金。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的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时要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和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
六、预算的编制程序
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程序。
1、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财政局下发的《关于编制洪洞县部门预算的通知》要求编制部门预算,于每年的10月1日前“一上”报至财政局各业务股室。逾期未报者,一律不再接收。
2、业务股室对部门和单位上报的预算进行初审,并于11月15日前将部门预算控制数“一下”至各部门、各单位。
3、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核实各项收支项目,补充、完善部门预算并提出书面意见,于12月15日前“二上”报至财政局业务股室复审。
4、预算股审核汇总部门预算,并根据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将当年县级预算(草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提交人代会审议。
5、预算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后20日内,将当年部门预算“二下”批复至各部门。各部门应当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
预算编制管理制度篇2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财政局教科文股 二、责任人
教科文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权利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四、申报材料
各单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向财政部门上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申请表。 五、办理程序和时间
预算单位根据年初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标准,编制预算上报财政部门(通常是在本年9-10月份),经财政业务股室及预算股审核修改后再下发至预算单位(通常是在本年10月份),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修改数据后再上报,由财政部门业务股室再次审核后上报预算股(通常是在本年10-11月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预算下达到各部门预算单位(通常是在第二年一月份)。
六、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股务会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股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本局由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5、接受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参照以下条例处理:
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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