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派出所:
申请人:,汉族,女性,1981年4月xx日出生,未婚,身体证号码为 ,住址为广东省广宁县。
申请请求:把本人原姓名改为。
申请原因及陈述:本人自出生到现在一直沿用这个名字。基于本人成年参加工作以后,才发觉自己的姓名取得太过于陋俗与甚显父母一辈的文化水平低下,也因为这个原因,令本人时常遭到同事朋友的嘲讽与取笑。这大大地挫伤了本人的自尊心与自信心,无形中已经给本人的心理带来了强烈的自卑感和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也严重地妨碍了本人正常的工作及生活。为此,本人诚恳地向镇派出所、县公安局申请更改姓名,恳请镇派出所、县公安局能给予批准。
申请根据:
1、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人保证: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申请人:
日期: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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