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市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运行方式,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xx﹞14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基金管理总体原则
(一)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各项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计息、专款专用。
(二)实行“管办分离”原则。各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统一由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局机关)统一管理,由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具体经办(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所有收支行为均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进行。
(三)实行“集体研究”原则。基金大额资金拨(支)付(≧5万元以上)必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相关经办人员签字,经办科室负责人复核,并经医保中心领导审核后,再由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支付。对于紧急情况下拨付的资金或常规业务拨付的资金,也必须经以上审批程序办理,但事后必须在党组会议上通报。
(四)实行“专账(户)核算”原则。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开设基金收支专户,用于核算参保人员缴费收入、区县医保(财政)部门上划参保人员资金收入等。医保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及时将收入专户资金划转至财政专户,收入户原则上在月末、年末无余额;支出专户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设立,也可合并设立,按险种单独核算。每月根据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月初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医保中心领导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批拨款,财务部门根据资金划入支出户到账情况后按程序进行支付或划转。
二、基金支付类型及审批程序
(一)按基金支付费用实际发生情况划分为预拨方式、直接
支付方式和代理支付方式。
1.预拨方式是指因工作需要提前拨付资金,待实际发生后进行结算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与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待遇支付结算、异地就医支付结算、与经办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结算、市级两定医疗机构支付结算等;审批程序是: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资金用款计划,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经医保中心领导同意后上报局党组研究。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由中心经办科室、财务部门、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领导等审核签字同意后拨付资金。财务部门根据拨款文件通知、省局(中心)下达的上缴资金通知文件、异地结算汇总表、经办保险公司提供的发票、市级两定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单据等进行支付。
2.直接支付方式是指直接对参保人员进行支付的结算方式。主要指与参保群众待遇直接支付结算;审批程序是:中心业务科室提出用款资金计划,中心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由中心经办科室、财务部门、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领导等审核签字同意后后拨付资金。
3.代理支付方式是指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在平台提交的相关资料,代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进行付款的方式。主要指与药品配送企业代付药款支付结算。审批程序是:中心业务科室提出用款资金计划,中心财务部门进行复核,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由中心经办科室、财务部门、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领导等审核签字同意后拨付资金。
(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业务按支付对象不同分为与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待遇支付结算、异地支付结算、与药品配送企业代支付药款结算、与经办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结算、与市级两定医疗机构支付结算及与参保群众待遇直接支付结算等。
1.与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待遇支付结算、与药品配送企业代支付药款结算、与经办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结算审批程序是:中心业务科室提出用款资金计划,中心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由中心经办科室、财务部门、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领导等审核签字同意后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支付或划款手续。经上述程序共同审核签字后的相关单据作为账务列支或冲减往来款的账务处理依据;与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待遇支付结算,申报时间为每月5日前;与药品配送企业代支付药款结算,申报时间为每月15日前;与经办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结算,申报时间根据实际用款需求情况办理。
2.与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结算审批程序是:市级两定医疗机构产生费用后应及时提出拨款申请,实际发生支付时由经办人员进行审核,业务科室负责人进行确认,财务部门进行复核后,由医保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支付。
3.异地支付结算审批程序是:根据省局(中心)下达的上解资金通知文件,经中心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提出用款申请,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报财政进行支付。支付依据须经办业务科室、财务部门、医保中心领导和局分管基金财务领导审核意见。
4.与参保群众待遇直接结算方式审批程序是:由经办科室按月或季提出用款计划,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经医保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审核签字同意后,在计划支付额度内进行支付。
三、代付药品结算
全市各公立医院药款根据药采平台统一采购,统一代支付药款。全市各公立医院根据用药需要,每月在药采平台统一申报采购,市医保中心于次月对上月药品平台采购的金额汇总后按支出审批程序支付。经定点医疗机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和市医保中心三方签字盖章的单据作为财务部门支付药款的依据。各配送企业和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购销合同真实性的直接责任,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承担审核的初始责任,市医保中心承担复核和审批付款责任。代付药品款统一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户支出,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不够抵扣时,从其他医保险种进行抵扣。
四、市级医疗费用结算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工作安排,部分市级医疗机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统一支付,各区县参保人员在市级医疗机构产生费用后,由市级医疗机构向市医保中心进行申报,市医保中心根据与市级医疗机构核对无误后的相关单据作为付款的依据。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由市本级、各区县自行支付市本级、各区县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费用。由经办科室按月或季提出用款计划,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经业务科室、财务科室、医保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在计划支付额度内按程序进行预拨或支付。
五、待遇支付结算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市医保中心根据每月用款计划向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预拨参保人员待遇支出金额,待遇支出金额的拨付金额应扣除代付的药款费用等。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市、区(县)分级审核、基金预拨制度。业务科室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经财务部门复核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预拨。预拨依据须经医保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
(三)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支付
大病保险及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由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筹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和其他资金组成,市级医保部门统一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方式支付进行。由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后,财务部门进行复核,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经业务科室、财务部门、医保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或划款手续。经上述程序共同审核签字后的相关单据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六、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从行文之日起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