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土地整理项目公告制度,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发展。
2、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实施、招标、验收等重大事项,均应采取公告的形式予以告知。
3、公告内容应真实、全面、准确。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公告的'拟订、发布工作。
5、公告的发布必须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可以在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发布,也可以在项目区设立牌匾进行公告。
七、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使用审计制度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原则,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密切配合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全程进行跟踪监督,加强审计。
八、土地整理廉政责任制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土资源局协调财政、审计和检察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实施过程中不正当的行为进行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着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造成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九、土地整理项目验收竣工制度
土地整理工程完工后,进行验收。验收分中间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合同段验收及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经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重点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小项目盟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交所在受益方管理。
1、验收内容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执行情况,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2、旗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3、验收程序
自查→中间验收→初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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