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费不得延迟支付,如果出现延迟支付或无故拖欠的。应付生活费一方按照生活费用金额的1.5倍自动生成债务关系。
2.对赡养老人的子女在履行赡养老人期间,老人表现出拒绝与赡养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同城的其他子女有权出面干涉,必要时请社区居委会出面协调解决。如果老人在后续仍不愿与轮到的赡养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子女应尊重老人的意愿采取单独租住,或者轮流到下一位赡养人。与此同时,不被认可的赡养人在后续的生活费、医药费支出金额上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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