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使用“抵押品清单”(附件)所列房产已抵押。
第二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大写)元,贷款期限为年。如果乙方按照甲方的规定转让贷款,从账户日期开始计算,即从(日期)至(日期)。
第三条 甲方保证依法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第四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的权属证书移交给乙方,抵押期间由乙方保管抵押物的权属证书。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借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含罚息)、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赔偿金及费用(含诉讼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与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和保管相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完好,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乙方认为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需要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当在抵押期间为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中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在保险单中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应将保险凭证交乙方保管。
第十条 抵押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违约金作为保证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待借款人全部清偿债务后方可使用。抵押财产的未减损价值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一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在30日内向乙方提供相当于减少价值的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损害的,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捐赠、转让、出租、转让、再抵押或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提前清偿对乙方的担保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后仍未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前处分抵押财产以实现抵押权、停止借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其财产托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不诚信还款行为的;
6、借款人涉及或即将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等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第十七条 甲方隐瞒抵押物被分享、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被抵押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贷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不足部分。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欠乙方的贷款本息;
3、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条款中不涉及争议的各方仍应履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符合下列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抵押品清单”依法必须登记抵押的抵押物已经登记:
2、本合同由甲方签字,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电话: 签名时间: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 电话: 签署时间: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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