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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书(有子女再婚)

2020-09-08 来源:独旅网

  婚前协议书范本(一)

  甲方:

  (写上未婚夫的姓名,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现住所地)

  乙方:

  (写上未婚妻的姓名,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现住所地)

  一.协议总则:

  1.甲乙双方相知相爱、情头意合,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了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纠纷,现双方本着互敬,互爱,互信,互谅及共创和谐家庭,美满婚姻的共识下,自愿订立本协议。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及公证机关公证后开始生效。

  3.如对本协议所列条款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在生效之前提出,经双方协商之后可进行修改或删减。

  4.该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夫妻双方。

  二.婚前财产

  1.甲方的婚前财产有:

  (这部分尽量写的详细一点,可写上车子的品牌,型号,购买价,已行驶里程数等。房子的话写明位于什么市什么区什么路什么小区几幢几室,房屋面积多少,购买价多少,现在的市价为多少。如有创业公司的话写明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等问题。还可以写上银行存款有多少)

  乙方的财产有:

  (可写明自己拥有多少的银行存款,在新房的购置过程中哪些家电是由乙方购买的,新婚时的嫁妆有哪些等等。)

  2.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

  (该部分一般的格式为位于什么市什么区什么路什么小区几幢几室的房产为甲方所有,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车子同理。甲乙双方的存款可以定义为共同共有或者各自拥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所购买的财产为双方共同拥有。具体条款你夫妻二人可详细商议)

  三.婚后夫妻双方的核心守则

  1.夫妻双方因相亲相爱而缔结婚姻,故此双方承诺婚后互负贞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所规定的忠诚义务。双方均不得有任何婚外性行为及与其他异性发生情感纠葛问题。如有一方违反本条守则,则必须放弃所有婚前其个人财产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夫妻共同的财产的全部权利,作为给予无过错方的精神和生活赔偿。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之时,过错的一方不得获取任何其个人婚前财产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的权利。

  2.夫妻之间不可做出任何伤害对方的行为,包括精神及肉体层面。绝对不允许发生任何家庭暴力行为。如有一方违反本条守则,则应赔偿另一方人民币:元。(应要大写,如壹万元整。)

  3.夫妻双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夫妻双方均不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婚后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细则规定

  1.夫妻双方婚后均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部门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并负有基本义务。

  2.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之中,均应尊重家庭及配偶,主动承担家庭的各项义务,相亲相爱,互守贞操。

  3.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在无理由无根据的情况之下提出结束婚姻关系的请求,应本着互敬互爱的态度积极沟通交流,不得故意欺瞒和欺骗另一方。

  4.乙方在妊娠,怀孕,哺乳期间有权利无条件拒绝离婚,甲方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5.夫妻双方本着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互相承诺婚后必必须尊重孝敬对方父母,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对方赡养父母并必须协助另一方赡养双方父母,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6.夫妻双方负有生育、抚养后代的义务,因医学理由不能生育、抚养的情况除外。(此条可根据你夫妻双方的自我意愿定位生或者不生。)

  7.夫妻双方生育子女之后,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双方自主商议决定。

  8.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如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幸发生意外,如下落不明,发生事故致身体残疾,亡故等情况的,另一方必须负起赡养对方父母的义务。

  9.夫妻双方中如有一方违反前第三款第一项中的忠诚义务,在结束婚姻关系之时对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具体事项应由无过错方进行决定。如孩子的抚养费用承担,探视的时间、次数,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属等问题。

  10.夫妻双方中如有一方因违反法律而被监禁,另一方可随时提出结束婚姻关系的请求。另一方不得提出异议。

  11.本着创建和谐“大家小家”的意愿,夫妻双方在婚后有义务参加另一方的重要家庭聚会或活动。但因工作、自然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出席的情况除外。

  12.夫妻双方对各自父母的财产具有独立的继承权,未经一方授权,任何一方不得侵占。

  13.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切活动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准则。

  五.其他条款

  1.在该协议生效之前,双方可对本协议增加或删减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增加的条款,可增加在本协议第四款之中。

  2.夫妻双方如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之中,若认为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夫妻生活繁琐而细致,在此不进行赘列。望双方共同建立和谐家庭,美满婚姻。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两方各持两份,政府公证部门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协议人签字盖章:(甲方)年月日

  协议人签字盖章:(乙方)年月日

  公证机关备案专用章:年月日

  婚前协议书范本(二)

  男方:,身份证号:

  女方:,身份证号:

  双方因相识恋爱至今,感情真挚,现准备登记结婚,为妥善处理双方的财产问题,避免影响婚后夫妻感情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特就有关婚前和婚后的情况约定如下:

  婚前债权债务约定

  第一条:男方婚前有债权X元,债务X元;女方有债权X元,债务X元。双方确认以上债权债务属于个人的债权债务,结婚后,上述权利和义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第二条:婚后,如果一方出现经济困难,另一方可以自愿代替偿还债务。

  婚前财产约定

  第三条:婚前,男方有以下财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

  1、房产处:房产证号

  2、汽车辆:车辆行使证号

  3、股权:

  4、其他:

  第四条:婚前,女方有以下财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

  1、房产处:房产证号

  2、汽车辆:车辆行使证号

  3、股权:

  4、其他:

  第五条:双方确认,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双方结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对于在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房屋贷款,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各自偿还;

  2、共同偿还,婚后还贷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男女双方上述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归各自所有

  2、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财产

  第八条:为筹办双方婚礼和以后生活的需要,双方以及双方的亲友为男女双方购买以下财产:

  双方确认,上述财产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

  婚后生活

  第九条:双方结婚后均负有忠诚义务,应当尊重对方,理解对方,照顾对方。

  第十条: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对于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决定权,任何一方不得瞒着对方作出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第十一条:鉴于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异,男方应当负责家庭中的体力活,承担起照顾女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家务活由双方共同承担,一方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能从事家务活时,另一方应当理解。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现工作调动等原因,一方需要离开家庭所在地时,应当提前与另一方协商,另一方应当给予谅解。

  婚后财产

  第十四条:结婚后,双方的所有没有在此协议中约定的收入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超过万元时,应当事先同另一方协商。如另一方不同意,由此产生的债务由作出决定方承担,离婚时,此项债务作为作出决定方的个人债务,不得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第十五条: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由个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经济困难,应当给予帮助。

  第十六条:婚后,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双方均有义务从各自财产中支付,但事后有权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补回。

  子女抚养、老人赡养

  第十七条:子女有权利向任何一方要求给予经济帮助,双方均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双方均负有照顾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双方均负有照顾自己和对方父母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侮辱对方父母。

  第二十条:照顾双方父母及亲友礼品馈赠,优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双方应当平等的对待双方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搞差别性待遇。

  离婚

  第二十二条:在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时,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第二十三条:因一方身体原因,导致双方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时,另一方主有权提出离婚。此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均视为无过错方。

  第二十四条:一方在患有重大疾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二十五条: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病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若提出离婚,一方也同意,提出方仍然应当承担一方父母治病所需费用的一半,一方有权通过协商或诉讼的途径主张。

  第二十六条:离婚后,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发表对另一方带有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论,更不得做出影响另一方工作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一方患有久治不逾的疾病且无过错,若另一方坚持提出离婚,应当给予患病方充分的补偿,以保证患病方日后得到妥善的治疗。若日后补偿费用不足,提出离婚方仍然应当承担另一方治病费用的30%。提出方不履行时,患病方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离婚时财产处理及补偿

  第二十八条:因一方过错导致男女双方离婚时,过错方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拿回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

  第二十九条:过错方承诺,在离婚时另外给另一方一次性补偿元人民币。

  离婚时子女归属

  第三十一条:离婚时,对于子女的归属,应当优先征求子女的意见,若子女决定跟随一方时,被跟随方不得拒绝,另一方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条:若子女年龄小于十周岁,过错方应当优先听从另一方对子女的安排,不得提出异议。无过错方在作出安排时,应当适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若子女决定跟随无过错方,过错方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为月收入的%,但每月不得低于元人民币,

  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四条:若子女决定跟随过错方,无过错方也同意,无过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为月收入的%,但每月不得低于元人民币,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五条:子女在男女双方离婚后,患上重大疾病或因上学等原因而需要较大费用时,由男女双方平均负担。若一方没有经济能力,另一方应当及时支付,但事后另一方应当偿还,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六条:无论女子跟随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视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孩子的学习和被跟随方的正常生活。

  其他约定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视为双方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但一方能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女方:

  _____年__月__日_____年__月__日[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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