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聘用并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严格管理;
二、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下述两项条件方可上岗:按规定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的卫生培训,领取培训合格证,每年定期参加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
四、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伙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七、从业人员要服从学校卫生管理员的卫生工作及服务态度方面的监督。
八、食堂从业人员花名册报送学校备案,若有人员变更,要及时通知学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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