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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最新

2022-02-18 来源:独旅网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路号,邮政编码:20xx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

  联系电话:021-22817315

  被申请人:中国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路×号,邮政编码:553000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RMB 176,960.00元。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RMB5,308.8元。

  3. 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自20xx年开始20xx年止,先后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240,960元的`ADSL终端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0日支付了64,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176,960.00元(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12.2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共计5,308.8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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