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损失,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化学危险物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会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化学事故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以及事故单位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担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下设办公室(危化办)办公室设在经贸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化学事故重点区域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联防救援工作;
(四)对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器材、物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七)组织有关专家对化学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写出化学事故报告。
第六条区域内的单位、部门、企业、社区服务中心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区安监局指导下,组织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对群众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在发生较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组织群众防护和撤离
第七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物品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该单位分管领导人负责。准备工作由生产、安全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每年年初向上级主管部门、区安监局和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本单位存贮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数量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增加或转产主要的危险化学物品品种时,应及时报告。
(四)对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周围群众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五)组织职工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自救,参与联防救援工作。
(六)事故发生时,协助做好事故区周围群众的防护和撤离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及受损情况。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队伍的主要职责是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救援行动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第九条担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职责分工:
(一)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扑灭火灾和洗消;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保障救援的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公安治安部门负责组织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快速检测队伍,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快速检测和医疗救护队伍,测定危险化学品对人员危害的程度,组织对受害人员的救护。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五)邮电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六)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七)卫生、医药、物资等有关部门应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抢救药品、器材和物资,以应急需。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重点目标单位应按职工总数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组织兼职防化队伍,担负本单位的自救任务,并按重点区域联防要求执行支援外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其设立的专职消防队应兼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危险化学品重点目标单位由区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数量、设备状况和可能危害的程度等因素确定。危险化学品重点目标单位在危险部门要害处均应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装置。
第三章应急救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迅速、准确地报警。
第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单位在报警的同时应立即向区安监局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确保职工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进行自救。事故单位应随时向消防部门和区安监局报告灾情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消防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可能引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并立即通报区安监局。
(一)区安监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检测队伍赶赴现场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及危害程度。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点区域在接到报警后,应按预案要求,及时组织救援。
(三)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在救援过程中,对危害较大、需要其他社会力量救援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所在地的安监局组织实施社会救援;事故范围跨区、县时,立即报告市危化办组织社会救援。
第十五条区安监局可根据救援需要组织指挥部,指挥部在实施救援时有权调动本辖区内的各种应急救援力量、设备和物资;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接到指令后,应迅速实施救援。
第十六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按就近救援的原则,先由运输人员自救;必要时可请求本单位或事故所在地区的.安监局和单位组织救援。
第四章经费
第十七条区安监局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日常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条因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财产和人员直接损害的赔偿由事故单位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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