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乙方系___的妻儿。___(系甲方雇工)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为甲方(系___生前雇主)劳动时,因电击死亡。
为解决因___死亡的善后赔偿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因___家属来沪料理___后事的车旅费、住宿费以及在处理死者火化前的生活费,由甲方承担。
二、发生在上海期间的___的丧葬费由甲方承担。
三、以上第
一、二条款项由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支付凭证,按实结算。
四、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因___死亡的赔偿金,计人民币___万元。
五、以上第四条款的赔偿金,由甲方最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存于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在甲方向名下存款账户存人该赔偿款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六、双方约定,在甲方履行了上述全部款项赔付义务后,乙方不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向甲方再行赔偿和补偿要求。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持一份。
上海市公证处备查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八、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发生争议,自行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
_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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