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贵方与我司于20xx年X月X日签订的有关花卉租赁的《绿植租摆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不得损坏甲方办公设施,保持现场清洁卫生”,“乙方保持植物的美观。无病害、虫害、无坏叶、叶面无尘土,对因养护不当造成失去观赏价值的植物及时给予更换。”
贵方作为合同的乙方,在养护过程中曾污损了我司VIP室内的豪华地毯,同时存在许多植物长期处于叶黄、枯萎或枯死的状态,另外部分员工也反映存在没有及时清除残花黄叶的情况,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损我公司在外来洽谈的客户眼中的商业形象。
我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持办公室一个优雅良好的环境,并对外营造生机勃发、万年常青等积极向上的视觉氛围,由于贵方的养护服务没有达到基本的要求,不仅没有达到履行合同的基本目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起了相反的效果。鉴于此,我司多次催告贵方积极改正,但贵方始终没有提高基本的服务质量。因贵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及贵方在服务质量上严重影响我公司订立合同所期望的`服务目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我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同时保留进一步追究贵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我司曾委派员工X某已于20xx年X月X日代表公司正式通知贵方解除上述《绿植租摆合同》,现就该通知以书面形式再次向贵方进行传达。请贵公司接到本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我司所租赁的花卉、物件等一切非我司的归属物品于租赁地址内撤出,因贵方逾期造成花卉的损失,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此函告
X有限公司
20xx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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