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位于克拉玛依市5栋701号住房租赁给乙方,乙方只能用于做为库房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二、房屋租金:每月捌佰元整(¥800元/月)。租赁期间的暖气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网络费和有线电视收视费由乙方负责,并自行交付(以上费用逾期不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三、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先预付给甲方一年的房屋租金9600元,以及1500元押金(该款不计利息),租金一年一付(注:租金必须在每年9月10日前付给甲方,最晚不得超过5天),租赁期间,押金不抵房屋租金。
四、甲方保证乙方承租初始时房屋、门窗完好,上下水道畅通,水、电计量准确。乙方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室内物品(具体见附件《室内物品清单》)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市场价赔偿。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6——8个月检查、查看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
双方租赁关系结束后,乙方要保证承租的房屋门窗、卫生洁具、水电表等设施完好,并在暖气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均结算清楚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房租到期后,乙方须在合同限定之日前将房屋退还甲方,否则推迟一天按50元/天房租收取,推迟15天以后,按整月收取此费用,费用从押金中扣除。
若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接受当地居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乙方所有居住人员必须向甲方出具必要的`证件(供相关部门检查备案用),自觉接受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严格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注:甲方不承担乙方的连带责任)。
六、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因使用不当、自身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水、电、暖等泄漏、对周围邻居造成的伤害及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注:甲方不承担乙方的连带责任)。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在承租期间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活动;
2、违反消防法规、在承租房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品;
3、三个月拒交物业费及水电费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改变房屋结构;
5、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6、严重影响周围邻居正常生活的(如:噪音污染、环境卫生污染等);
7、将承租房屋私自转租或分租的(一经发现私自转租,立即清退并扣除押金);
八、本合同有效期从20 年9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后生效,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
室内物品清单
1、马桶、水池;
2、天燃气表;
3、房门钥匙;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 承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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