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座落于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青山村井边七组一养猪场出租给乙方杨庆阳作为养猪使用。
二、租赁期共三年,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养猪场炕付乙方杨庆阳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养猪场。
1、擅自将养猪场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利用承租场地非法生产国家违禁品等,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累计达10天的。
4、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四、甲、乙双方议定三年租金为人民币15万(金额大写:壹拾伍万元整。乙方三年租金15万元分三年期付款方式。付给甲方年租金伍万元,交纳租金方式为现金,每年提前10天支付承租金。第一年租金中,乙方扣除伍仟元作为场地、设备维修费,实付肆万伍仟元整。
五、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贰万元作为承租猪场保证违约金。合同期满,乙方返还猪场时,甲方应将承租保证违约金贰万元(不计利息返还乙方)。
六、未经双方协商,不得在场猪舍内改动任何设备和场地,确实需要更改应提前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才能改动施工,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负承担。
七、甲方提供乙方租赁期内条件有:母猪舍1座,母猪产房1座,中猪舍1座,大猪舍1座。
八、乙方要按时向有关部门交纳电费,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被断电,甲方一律不负责任,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要管理本场周围环境卫生,要经常清理排污沟管道等环境卫生。
九、乙方在租赁期间,周围安全环境、道路交通,当地群众、污水排放,由甲方负责处理。
十、乙方在租赁期间,一切生产安全、经营管理,财务往来等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不负任何经营生产中安全、经济等责任。
十一、甲方租赁养猪场,已被政府规划为工业用地,随时有被政府征用的可能,甲方只向乙方担保饲养一年,往后二年,甲方不给予担保,承租方无条件把猪场归还给政府用地等政策。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议定时间,交付场地给乙方使用,负责赔偿付违约金每日贰佰元整。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缴金额3%滞纳金。
3、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场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贰万元整。如因此造成承租场房屋毁损的,还应负责赔偿。
4、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愿意承租,甲方不给予退还当年租金和违约金。
5、甲方场地被政府征用和由政府统一治理排污环境等造成乙方无法继续承租的,甲方应退还当年余月租金和违约金给乙方。
6、甲方接到政府征地通知,应提前6个月通知乙方。 十三、租赁期满时,乙方应在到期日起五日内将所租场舍交甲方验收,如有损坏,应负责修理恢复原状,并结清由于承租期间所有费用。
十四、免责条件:场舍如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不承担责任。
十五、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备注: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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