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吴
受委托人:王,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事项:
在吴诉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抚州市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吴向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交纳了案件诉讼费3439.00元。现该案已经调解结案,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法院应向吴退还一半诉讼费1719.00元。
因委托人吴远在浙江宁波,路途不便,特此全权委托王伟平律师代理本人办理上述诉讼费退费事宜。
委托人:
二〇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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