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发挥甲、乙方各方优势,提高经济效益,扩大产品市场占有份额,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产品的代理销售商,就具体操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内容如下: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产品在南宁等地区的独家代理销售商,代理销售甲方的'产品,维护老用户,开发新用户,扩大甲方产品在上述地区的市场占有率,产品主要包括:改性塑料及弹性体系列产品。
二、合作方式:
1、乙方经销甲方产品:甲、乙双方采取货到付款或款到付货一笔一清的结算方式,同时甲方向乙方出具增值税发票。
2、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产品:由甲方直接与用户签订销售合同,合同价格若低于出厂价格则由甲方确定,反之,由乙方确定,销货发票由直接开具给用户;甲方按销售额给予乙方(2%)的佣金,合同价格超出出厂价格的差价部分扣除税金(即17%增值税)后由甲、乙双方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注:出厂价格不高于同行业,同类型产品价格。
三、货款结算
1、乙方负责将每月的销售量统计后告知甲方,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开具发票。乙方负责催收应收货款。
2、甲方支付乙方的佣金及利润分成按照月结的方式进行。
3、每月底,甲方汇总当月实收货款金额,并于次月15日之前,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计算方式支付给乙方。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当月应收货款未全部到账,乙方应负责及时催收并承担未收货款的全部利息(利息标准按国家当期贷款利息率计算)。若当月甲方应收货款未全部收齐,则甲方暂不支付乙方佣金及利润分成;待次月回收货款后,上月应收货款的差额部分默认由次月收回的货款金额中补足(以此类推),补足上月差额后,甲方将应付的佣金及利润分成支付乙方。
注:以上过程,乙方不再向甲方出具发票;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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