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自愿将位于双阳区双桥村苗圃社,面积为4.439亩,计44439平方米(长220米,宽20.17米的南大长垅地)的土地经营使用权及处置权、收益权永久转让给乙方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商意见:
一、土地的边防四至:北至大道,南至大道,东至沟西,西至郭顶天地。
二、甲方自愿同意将该承包土地(及地面上的平方米的房屋、水井一口,平方米的温室)的永久使用权和处置权、收益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叁拾贰万柒仟元整¥327,000.00(其中地面上的建筑物水井、温室合人民币伍万元,土地合价贰拾柒万柒仟元),签定本合同时,乙方以现金的形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自甲方出让该土地使用权和处置权后,上缴社里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该土地如再次发生土地转让、转包或国家征用等全部收益归乙方所有,如需办理相关事宜时,由甲方郭顶天协助乙方办理。
五、甲方出让的土地到国家土地承包期限时,甲方如重新分得承包地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以及收益权应归乙方所有。
六、自本合同书签定合同之日起,该土地按照国家政策性享受的各种补贴款,由乙方享受,甲方郭顶天协助乙方领取此款。
七、本合同一经签字,甲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要承担对乙方的经济损失,赔偿的标准按该合同中土地转让价格的双倍价格执行,同时甲方要承担产权属于乙方的地面建筑物的经济损失,其标准为建筑物市场价格的2倍。
八、如甲方出让的土地发生纠纷,给乙方带来经济损失,乙方所有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承担的标准为不低于乙方全部经济损失的2倍。
九、因在本次甲方将本地出让给乙方前,先前租用甲方本块土地时,在其田地上建的房屋、水井、温室,因支付不起租用甲方的租地款,故同意以产权为地面的建筑物顶付给甲方的土地租金。此纠纷已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水井、温室归甲方所有。
十、因该块土地原有承包人农转非,故重新由西桥村分给甲方承包,该情况由西桥村出具相关手续以示证明。
十一、自甲方出让该土地使用权和处置权后,上缴社里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此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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