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质量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牢固树立企业的质量责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本企业愿意履行以下法定义务和责任: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本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其规章的要求规范药品经营活动,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不断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药品质量的管理,不经营假劣药品,不违规组织药品经营活动,保证药品质量和行为规范。
二、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把好药品购进关、验收关、储存关、养护关、销售关,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提供药品经营场所;不发布虚假药品广告和不为发布虚假广告提供便利条件,不经营仿药产品等。
三、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按规定索取并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及销售凭证,确保所经营的药品有可追溯性,对所经营的产品质量负责;企业发现其经营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时,主动按规定召回及时向海安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四、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不擅自改变行政许可事项;
五、进一步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9大类药品,不违规销售处方药,严格执行必须凭处方销售11大类药品的规定,认真做好有关处方药销售登记工作。
六、企业主动接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认真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药监部门开展的各项检查行动,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旦发生药品质量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不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不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不挂靠经营,不超方式、超范围经营等。
八、企业与所聘用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零售药店在营业时间内保证药品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在岗,如有特殊情况药师暂时离岗,不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九、本企业定期对照规定要求对药品经营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十、企业保证不降低gsp的标准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积极推进药品信用分类管理,诚实守信,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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