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住所:
代表人:
乙方:
住所:
代表人:
鉴于:其中一期工程项目已获得区计委同总并正向北京市计委申报立项,为了保障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本着优势互补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行。
备案文件
第一条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供如下第2项至第5项文件的复印件,第1项和第6项文件的复印件应在本协议签订后2日内提供给乙方。
1. 甲方营业执照副本;
2. 甲方与区临河镇东庙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旧村改造开发建设协议书;
3. 北京市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所发基发(20xx)183号文件;
4. 北京市小城镇建设办公室20xx年3月15日所发《关于将东庙村、西顶村、葫路村、立凌村列为20xx旧村发行试点的批示》;
5. 甲方与北京市区临河镇人民政府开发所办签署的协议书;
6. 甲方已支付给北京市区人民政府的款项的合同收据(其中1千万元已支付给北京市区临河镇东庙村政府,另2千万元已支付给区开发办作为保证金)。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2日内不给将该收据提供给乙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向甲方提供本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甲乙双方需保证上述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如发现上述文件虚假、
合同标的
第四条 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转让“北京Q住宅小区”项目权益。该项目位于北京市区临河镇东庙村。该项目用地约1900亩,其中包括村庄用地750亩.最终以规划局确定的红线图为准。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自双方签约之日起甲方负责先以甲、乙双方的名义向中计委、规划局等部门办理申报立项等有关行政手续,或者将北京Q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乙方,细节安排将由双方议定。
第六条 若以甲、乙双方的名义向计委、规划局等部门办理申报立项,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尽快成立动作项目的项目公司。双方承诺在北京市相关部门立项批准后15日内成立项目公司,双方各持50%的股份,项目公司一经成立,甲方即应以该项目公司的名义继续办理有关项目报批手续。
若采用将甲方股份全部转让的方法,甲乙双方承诺按照合同第八条第2款第3项的约定办理。
第七条 乙方承诺以每亩3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最终以规划局确定的红线图面积为准,大约在1900万亩的规模)。该款项一部分用于直接向东庙村经济合作社支付甲方与该社所签建设协议书中甲方的应付款项,余款归甲方所有,作为甲方转让该项目报收获收益。
付款方式
第八条 付款方式按下列表述实行:
按甲方与区临河镇东庙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旧村改造开发建设协议书》的规定,甲方向东庙村经济合作社支付补偿金=“a”(万/亩),项目成功转让后乙方应支付给东庙村经济合作社的总款项=“a”规划局确定的红线图面积(以下简称:A)。
甲方在转让本项目所获收益为32(万/亩)- a =“b” (万/亩),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总款项=“b”规划局确定的红线图面积(以下简称:B)
保证
第九条 甲方承诺并保证:甲方为经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有合法手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定的范围内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并已获得充分的批准,许可或授权,与乙方签署本合同。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北京Q园高级别墅区规划图纸》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是该项目未来报批开发的依据。
甲方向乙方保证将协助乙方完成以下的工作:
以乙方控股的项目公司的名义办理所有与项目立项相关的手续。
协调乡政府按规定把部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乙方。
负责为项目获得征地的批文。
协调乡政府按规定减免乙方的税收。
协助乙方与水利局、供电局、防洪办等部门取得费用减免或为项目提供最有利的条件。
协助乙方与乡政府做好有关拆迁和回迁的工作。
甲方承诺并掌握依据:“北京Q住宅小区”其中一期工程项目一旦获得XX区计委和北京市计委的立项同意,其他两期工程将自动通过立项批准,乙方只需呈报建委便可进行施工。
如果最终采用甲方转让所有“Q”的股份给乙方的方式以达到项目转让的目的,甲方必须保证在”Q”在转让后不存在任何的债权、法律纠纷和税务等问题。
第十条 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保证及时足额筹措全部投资款项,并在市规划委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调整规划方案。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计委、规划局等行政部门办理项目报批手续或立项主体不符合双方约定,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 如甲方直到20xx年10月31日,仍未取得符合双方约定的该项目立项批文,则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若该项目到20xx年12月31日未获得立项批准,甲方应将乙方所付款项全部返还给乙方。
第十三条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则每逾时1日,乙方按应付合同价款的0.2‰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后超过30日按应付合同价款的0.5‰(每日)的标准向甲乙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后超过3个月仍未履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将本合同中不可抗力解释为:由于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罢工等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避免和克服的情形,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同时提供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本合同或部分免除其在本合同中的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不可抗力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对方和提交有效证明文件,并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则应继续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 因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关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的时间,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公休日除外)。约定时间的最后1天是公休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天。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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