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__年__月__日18时20分许,甲方张红梅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由新都沿新犀路往柏水方向行使至五桂立交桥,在非机动车道与同向乙方李美玉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至二车受损,乙方李美玉受伤。
对于乙方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的赔偿问题,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甲方张红梅自愿赔偿给乙方李美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45573.2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30573.2元人民币)。
二、此赔偿数额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后续可能发生的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一切赔偿费用。
三、本协议签定时,由甲方张红梅支付给乙方李美玉所剩余的费用15000元人民币。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数额是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事故有关的索赔的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它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按印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协议人:
甲方:
乙方: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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