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__,男,汉族,电话: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
职务,总经理电话:_______
申诉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__年9月8日到20__年10月9日双倍工资计20__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4469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__年9月和20__年1月至2月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1650元
四、(112小时)
五、
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__年1月至2月的住房公积金200元(每月100)
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20__年终奖2750元。
合计金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09月08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20__元;第二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2500元。直至10月9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20__-09-08日到20__-10-09日工资计20__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4469元(一年半)。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为劳动者实收工资的20%共计1650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20__年1月至2月住房公积金200元。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112小时)
此致
__县劳动争议促载委员会
申请人:(或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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