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业营业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税对象和纳税主体的复杂性使征管难度加大
1、由于建筑业的课税对象不仅包括建筑安装、修缮及装饰工程作业,还包括其它工程作业,如道路修建,水利工程、打井疏浚、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爆破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搭脚手架、代办电信工程等等,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客观上造成了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管难度。
2、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除正规的有资质、财务健全的建筑安装公司外,乡镇、村办的小型建筑队十分普遍;走街串巷、流动作业的小施工队或合伙打工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大部分施工者隐蔽性较强,跨省、跨市县施工,阶段性或季节性作业,无固定经营场所,不办任何证照,现金结算也使地税征管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
(二)现行税收政策不够完善,实际操作中易出现偏差
当前,国家许多关于建筑业财务税收管理的政策规定从理论上说是合理可行的,但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偏差。现行条例规定,无论采取何种结算价款的工程,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当天。但实[本文转载自[第一范文网网-http://找文章,到第一范文网网]际情况是大量的工程长期不结算工程价款,必将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一方面,施工企业隐瞒完工工程不报,工程完工后,分支机构不向总机构报,总机构不作财务处理,收入长期挂在往来帐,不计提税金;另一方面,许多基建单位在支付部分预付工程款后,对其余款项以单位资金紧张等种种借口长期拖欠工程结算款,甚至违规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垫资施工,人为造成了营业税不能及时足额入库。
(三)征管中存在的漏洞,使税款大量流失
1、企业主观上隐瞒收入,偷逃营业税。一是工程收入不入帐。部分企业不按财务会计制度办事,不实行权责发生制记帐,仍沿用旧规定中现金收付记帐法,只就现金结算的收入记帐,致使部分应作为工程收入的款项长期不入帐。另外,基建单位在向承建单位支付工程款时,没有向承建单位依法索要统一发票的意识,承建单位借机以白条或收款收据代替发票,在客观上促成了承建单位故意隐瞒,减少收入金额的条件,导致其偷逃营业税;二是隐瞒完工工程不报。建筑业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施工场所不固定,分散作业。有些施工地在外地的,工程完工结算后,建筑企业不向税务部门申报,不处理帐务,收入、支出长期挂在往来帐,不计提应交税金,税务部门在征管力量相对薄弱的情况下,无暇一一顾及,致使这部分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三是零星分散的各种装饰队、农村小建筑队偷逃税款严重。一方面,这类业户面广量大,隐蔽性强,大都是阶段性或季节性作业,无固定经营场所,不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难以把握其行踪和收入情况。另一方面,缺泛对这类业户的有效监管,没有任何一个职能部门能对其进行统一管理,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重要途径只能是税务检查,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处于被动应付的境地。
2、建筑业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施工单位漏缴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政策明文规定,施工企业的应税营业收入不管与基建单位如何结算,均应包括应税工程收入取得的一切收入。这就是说,除施工工程价款外,既包括价款之外的工程索赔收入,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费,夜间施工补助费、劳保费、施工机构迁移费、提前竣工奖和拆除旧建筑物的旧料作抵工程款收入等,也应包括施工企业取得的机械作业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和其它作业收入等。由此可见,应税收入内容十分复杂,客观上给施工单位漏交营业税带来了可乘之机。
3、一些建安企业自身管理不善,税收财务管理水平差,客观上导致建筑业营业税的流失。
(四)地税部门征管力量薄弱导致征管乏力
各地从事建筑业营业税征管的人员普遍少,办公、交通、通讯设施条件较差,面对点多面广,线长的建筑业市场,缺乏有效手段来进行征管,极度易导致税源流失。
二、规范建筑业营业税征管应采取的对策
(一)专项管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
选派一批熟悉建筑业财务、税收知识的业务能手专项从事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搜集整理单项施工项目的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建筑合同等资料;设立专门的单项施工项目税收征管台帐,从开工,施工到竣工,从税务登记到税款入库一条龙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加强对建筑业发票的专项管理,从预付工程款到工程决算一律要建立规范使用建筑业专用发票制度,坚持“以票管税”,凡是用非正式专用建筑业发票结算工程预收款或决算款的,坚决从严查处;加强对建筑业营业税的专项稽查,专门制定建筑工程税收结算审查制度,规范结算审查,专项稽查要深入施工现场,全方位了解工程项目的规模、投资、预决算情况,对零星建安工程定期开展“地毯式”重点稽查,及时处理偷逃税行为。
(二)建立监控网络,实行源泉控制。
围绕建筑行业资质管理、工程开业立项管理,工程开工审批管理、工程定额管理,工程预拔管理、工程验收管理、工程审计
管理,建立一个有计委、经委、城建、土地、财政、银行、审计、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协税护税网络和一支优秀代征员队伍,是加强建筑业营业税有序征管的重要措施。对私人建房、装修以及其它零星建安工程实际划片管理,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的代征作用,从法律上明确基建单位负有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实行源泉控管。地税部门要经常开展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税收业务辅导和管理,建立代征税款报告制度,定期开展对代征代扣单位的检查。
(三)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
鉴于建安企业普遍存在纳税意识谈薄,税收财务知识溃乏的现状,应对税收窗口咨询服务进一步强化,增加这方面人、财、物的投资,选派业务素质强、思想觉悟高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财务培训,并可向纳税人提供相关的书籍、报刊、使他们懂得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明白如何履行纳税义务,从而从根本上扭转税务机关征管中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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