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校车安全管理,完善校车监控系统管理工作,根据《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佛府〔〕71号)、《佛山市三水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三教发〔〕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的标准、在区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并已申领了校车标牌的专用校车,应全部纳入校车监控系统,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水区校车监控系统包括以下设备:
(一)硬件:设备总体由GPS 视频一体主机、四个1080p 高清摄像头、一个720p 高清摄像头、一个480G 固态硬盘构成,或更高配置的硬件。
(二)软件:包括电脑监控操作系统与手机APP,系统具有车辆实时查看、历史回放、各类管理报表、各类监控报警、视频实况、校车线路管理等功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无特指,均包括第三条所列设备。20xx 年1 月1 日前纳入监控平台管理的专用校车免费安装使用,此后接入安装的专用校车需要交纳设备相关费用。
第二章权属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校车监控系统属于使用区财政资金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运行,使用权归属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授权镇(街)教育行政部门、校车运营单位、学校(幼儿园)使用。第三方服务公司负责提供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服务及系统性能监管和技术支持。
第三方服务公司接到报障信息72 小时内安排上门维修,高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报障服务电话40xx1。
第六条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校车监控系统管理。主要包括:负责系统日常运营资金的申请和使用;负责授权镇(街)教育行政部门、校车所属单位等对监控系统的使用,并监督使用情况;负责对违规使用情况作出认定及作出奖罚决定;负责与系统建设单位的联络协调;负责校车监控中心管理和使用,统筹校车车载设备后续维护保养等。
第七条 镇(街)教育行政部门是辖区内校车车载设备管理和使用直接责任单位。镇(街)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校车车载设备、校车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监督辖区校车所属单位对车载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等。
第八条 校车运营单位、学校(幼儿园)负责落实校车车载设备日常管理,有责任与义务保障校车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为乘坐校车的学生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保障学生的交通安全,落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措施,保障系统正常有效运行。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 区教育局使用系统应落实以下要求:
(一)统筹系统维护与通讯保障工作;
(二)制定系统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使用培训;
(三)监督镇(街)教育行政部门、校车所属单位落实系统使用管理要求;
(四)负责校车监控统筹管理和全区校车运营监管工作。
第十条 镇(街)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系统应落实以下要求:
(一)利用校车监控平台监督辖区范围内校车监控系统日常使用工作,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汇报区教育局;
(二)定期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校车所属单位做好系统使用管理工作;
(三)将校车所属单位使用监控系统情况纳入校车许可审批中“有健全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工作体系之中。
第十一条 校车所属单位使用系统应落实以下要求:
(一)建立专门的车载设备管理制度。
(二)建立专门的乘坐校车管理制度,明确上下车等管理要求。
(三)严禁人为破坏设备,严禁改变设备安装位置,严禁遮挡设备。
第十二条 车载设备变更安装、拆卸、新装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由校车所属单位提出申请,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加注审核意见,报区教育局批准同意之后,组织第三方公司的设备维护部门进行拆卸安装与回收。
设备变更安装、拆卸、新装产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四章监督与违规处置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校车运营单位、学校(幼儿园)、第三方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校车监控系统所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包括对帐号密码、车辆数据、图片信息、监控视频等信息的安全保护。未经区教育局的批准、授权,各镇(街)教育局、学校(幼儿园)、校车运营单位、第三方服务公司不能擅自对外发布校车监控系统所获取的任何信息。有意或无意泄露相关保密信息,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校车所属单位、学校(幼儿园)都有对校车监控系统设备进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维护设备的完整、安全,主动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资产管理有序、安全,以及系统使用高效。
第十五条 车载设备人为变动处置需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保质期内,设备自然损耗(非人为破坏)的,由指定的设备维护部门进行免费维护更换。人为移动改变设备安装位置的,由指定的设备维护部门恢复位置,并对设备进行性能监测,保证符合设备安装初始状态要求;过程中产生所有设备维护与人员工时等费用,均由造成此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人为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由指定的设备维护部门恢复原状,过程中产生所有设备维护与人员工时等费用,均由造成此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应对造成上述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信息、车辆车牌以及违规事实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相关台账资料。
第十六条 设备损坏处置遵守以下要求:
(一)使用与管理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造成该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市场价赔偿,并承担安装等费用。
(二)人为故意破坏设备或变卖设备的`,管理部门应报告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法予以处置,并按照(一)款要求追缴赔偿;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幼儿园)、校车运营公司在校车运行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在发现上述情况之后,应迅速开展调查处置,限期整改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区教育局,由所属镇(街)教育部门或区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述情形的处罚措施:
(一)对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述情形,应当视为“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校车安全技术不达标,不符合取得校车许可条件,依据《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根据情节轻重,对校车所属单位做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运整顿、吊销校车使用许可等处罚。
人为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由相关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由区教育局暂停该校车使用许可半年,直至完成整改达到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后方可恢复校车使用许可。跨区域行驶的校车有二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则由区教育局取消其跨区域行驶许可,校车所属单位不能再报审该校车跨区域行驶线路。
(二)情节严重的,除按照(一)款处理之外,还应当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进行追加处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设备损坏的,由区教育局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条款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存在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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