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牌号为: 车架号为 客运出租车壹辆出租给乙方晚班营运(时间为下午5:30至早上5:30)。为明确双方责任,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押金: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承租车辆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租期结束后甲方扣除乙方在租期内应付的各项违章或车损等费用后剩余部分返还给乙方,但不计银行利息。
三、租金:按每晚元支付,租金按月支付,先付后营运。
四、乙方必须按照规定首先获得驾驶该车辆的有关证件和手续。遵纪守法,严格按照《金坛市城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细则(暂行)》、《金坛市客运汽车驾驶员治安守则》等文件规定,合法、安全、文明、优质从事客运。
五、乙方在营运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并在营运期间不得私自将营运汽车交给其他驾驶员运营,一旦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该租赁合同,押金不退还。在乙方客运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甲方不负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如因乙方交通事故因素造成次年保险费率上浮的保险费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因违法驾驶、营运或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刑事责任及罚款、滞纳金扣车停运损失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担保人以其位于金坛市东昇巷4-302室房产作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如由此造成甲方白班不能正常营运,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的损失,按平时白班400元标准计赔,节假日按500元计赔。
六、在乙方租用期间,每年需补贴一付轮胎给甲方,价值人民币600元。 乙方在承担客运期期间,经主管部门考核必须合格以保证甲方的经营权和甲方经营权期限届满时可以直接进入下一轮的营运。(为此,担保人以其位于金坛市东昇巷4-302室房产作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七、乙方在承租期间,乙方的一切债权和债务与甲方无关。
八、违约责任:承租期间如乙方不按时交租金或中途提出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收回车辆。押金作违约金处理,归甲方所有。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出租方:地址:电话:担保人:地址:电话: 承租方: 地址: 电话: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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