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提高效率,对从事司机工作人员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司经营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
本规定所指加班是指驾驶员在公司正常作息时间之外,需要延长劳动时间或在周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司假日完成额外的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司机职员。
四、管理规定
4.1公司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公司资源为原则,行政部将严格控制晚 间车辆使用率。
4.2公司以人为本,要求所有驾驶人员必须在身体精神条件良好时可延长时 间,以降低安全隐患,保证出行安全。
4.3加班时间计算
4.3.1小车、货车司机:早上8:30以前,晚上18:00以后,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计实际出车时间。
4.3.2大巴司机:保养计4H;星期日如有接送员工的,早上出车计4H,全天、出车计8H;星期日搞活动(非接送员工)按实际出勤时间计算加班;其它超出正常时间加班计实际出车时间;正常工作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根据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加班。
4.4司机不得自行安排休假,若有正当理由需休假的,需提前一天告知行政部专员,经司机队长同意,报行政部经理批准。如有违反请假程序,公司将视作旷工行为,情况严重者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4.5因工作安排加班的司机人员不得有抵触情绪,保质保量完成加班任务。
4.6大巴司机需每天打4次卡(上班--下班,上班--下班);若大巴需要到维修厂,加班时间应减回作息时间及就餐时间(一个月维修保养加班时间不超过小时,若超过按小时计算);若大巴送厂维修,当天没有出车的不计加班。
4.7以下不属于加班的情况:
a)就餐、作息时间不算入加班小时数内;
b)中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4.8当司机被指派任务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若有正当理由,需提前报行政专员和司
机队长另行安排。对作出的安排有问题或不合理,请先完成任务再向行政部经理投诉。
4.9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及时间”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书面警告;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4.10如晚上时间出车需陪同吃饭,需用车人或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时间。
4.11《出车登记表》上需注明公里数和出车地点,必要时查公里数以确认是否有在外出时做私事。
4.12当油量不足时,被指派任务前,需在正常上班时间加油,除特殊情况(需在《出车登记表》上注明),否则一律不给予计加班及餐费。
4.13若遇急事,请立即通知行政部相关人员,让行政部再作安排; 若来不及通知,请先根据事情的紧急情况而自行作出安排,并于当天或次日天内通知行政部相关人员,否则所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4.14 行政部委托保安部门卫对车辆的出入工厂进行管理,司机需服从门卫的管理及盘查。
4.15 如有紧急情况用车,请电话报请行政部经理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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