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原则,结合 消防安装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消防安装工程
1.4承包范围: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通风、防排烟及正压送风系统的施工、安装、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包括楼内已预埋的线管、桥架敷设,但包含各幢间的管线敷设(含挖沟);自动喷淋系统包括室外消防管道(DN250:50米,DN150:30米,正负相差不超过10%);消火栓系统仅包括消防泵及泵进口、出口阀门安装,泵房内管道安装与土建单位已安装管道碰口,消防泵电控柜至水泵之间的强电控制部分由乙方安装(甲方接至控制柜进线端);不包括所有与土建相关的部分。以甲方签章施工图和相关工作指令为准。
1.5开工日期: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1.6竣工日期:配合装修工程完工为准。
1.7总工期:以甲乙双方商定为 天。
1.8质量等级:达到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
第二条 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
2.1合同价款:*
2.2 定额执行西宁市20xx年安装工程基价表及配套文件执行。。
2.3 工程类别按相应工程类别,三级企业取费C级取费,安装费(劳动保险和税金除外)下浮 %。
2.4 人工费不调差,材料及设备按甲方材设部核定(如有异议以甲方提供供应商的书面承诺、报价书、合同为准),若乙方不接受核价甲方有权进行甲供,并按核价单价增加15%的采保费,同时乙方无偿负责甲供材料及设备的下车和保管。
2.5 不执行本合同签订后任何调价方面的文件。
2.6 所有验收及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
2.7周转性材料及中小型机械25公里以上的超运距费用不计取。
2.8 外地施工企业不计取远地施工增加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
第三条 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设备及材料由乙方采购供应。设备、材料进场前,由乙方提供出厂家,并提供经消防总队认可流通领域证书、设备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报监理和甲方备案后购买,监理和甲方监督检查质量。甲方有权指定符合消防规定的厂家及品牌。
第四条 付款及结算方式:
4.1每月25日,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报表,经甲方认可后,工程进度款于次月10日按审定进度的 50 %支付给乙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报送竣工资料后30日内完成结算,结算完成后10内支付到结算总款的 85 %,结算完成后30天内完成结算审计,结算审计完成后10日内支付到审计总款的95%;留 5% 作质保金,维保期2年满后10日内付清尾款。
4.2本工程税金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可采用银行转帐或转帐支票方式支付工程款。
第五条 甲乙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驻工地代表及人员名单:
5.1.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
5.1.1.1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进度的全面监督管理。
5.1.1.2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停工、返工及经济有关事宜。
5.1.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5.1.2.1职权:协调监理与承包方关系,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进度管理与经济有关的各项事宜。
5.2乙方驻工地代表及人员名单:
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务: ;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
第六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6.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及消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并确保在合同承包范围内验收合格。
6.2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由甲方主持,设计、监理、各相关施工单位参加,消防主管部门验收。
6.3在工程未办理交验手续之前,工程由乙方负责成品保护和看管,如需提前使用,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七条 成品保护:
7.1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文明施工,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做到工完场清。
7.2在竣工验收前的成品保护由乙方负责,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甲方工作:
8.3负责向乙方提供临时施工场地,指定水、电搭接点(乙方安表计量)。
8.4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四套,并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及施工技术交底工作。
8.5协调乙方同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
8.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工程施工变更或更改方案,签署工程施工变更通知书。
第九条 乙方工作:
9.1严格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现行的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施工图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9.2编制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贯彻执行,保证工程按照合同工期完成,保证安全生产。
9.3保护好建筑物周边设施和按文明施工规定搞好施工保护,遵守现场规章制度。
9.4工场地整齐卫生的要求:施工现场布置,机械材料的放置,按甲方统一指定地点布置,不得随意堆放垃圾,做到文明施工。
9.5工程竣工验收后,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四套,为甲方免费培训2-3名操作人员。
第十条 进度计划:
10.1工程不停建缓建的条件下,以本工程整体进度为准,配合装修进度而完工。
10.2若因乙方原因影响施工进度,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10.3延期开工,暂停开工,工期延误按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相应条款执行(甲方不给与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等级:
11.1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工程标准,不影响整体工程质量评定。
11.2质量评审仲裁部门西宁市消防总队及市质检站。
第十二条 违约:
12.1 乙方必须按甲方相关指令进行施工,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若乙方不能按要求进行施工,甲方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在乙方工程进度款总双倍扣回。
12.2由于乙方原因,工地出现民工、群众闹事的事件,或在工地以外出现针对本工程或甲方的闹事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壹拾万元),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结算,工程款不予支付,乙方在接到合同解除通知拾日内无条件退场。
12.3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月付清当月人工费的,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支付当期进度款,同时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十日内付清所有人工费,并提供能证明结清人工费的证据。若提供虚假证据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且甲方不办理工程结算。
12.4 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以协商解决为主,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可保留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
第十三条 工程维修:
本工程质保期为二年,自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免费维修及保养。
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
本工程合同一式捌份,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伍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双方代表协商解决。并按重庆市建委及市消防总队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结清财务手续后,合同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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