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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仓储保管合同

2023-09-19 来源:独旅网

  存货方:合同编号:

  保管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

  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

  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

  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

  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

  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

  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

  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

  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

  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

  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

  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

  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

  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

  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

  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

  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

  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

  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

  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仓储

  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保管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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